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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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人股权转让有关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明确了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除文件规定外,还有哪些情形也可判定为正当理由?除了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情形外,由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内部职工股,在按规定转让时可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上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内部职工股是指由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由职工个人自愿货币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两部分组成。2、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2、规定情形下转让个人股权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申报资料?上述情形下,应参照财税200978号文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具体为:(1)双方股权转让合同;(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将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的,须提供能够证明转让双方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书,不能提供的应由公证机构出具转让双方当事人直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4)将股权转让给抚养人或赡养人的,须提供包括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内的有权机关出具的关于转让双方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证明,不能提供的应由公证机构出具转让双方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二)利息股息红利有关涉税问题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个人所得

3、税“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核定预征的计算公式应做哪些调整?根据苏地税函2009283号文件规定,日常经营项目是以“收入额”进行申报,而非日常经营项目是以“所得额”申报,而目前我市“利息股息红利”核定预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以“收入总额”为计税依据,因此需将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修改如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5)税率(20)个人投资比例注:日常经营项目收入额应剔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2、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核定预征税款的补缴和抵扣方法是什么?根据常地税二20096号文件规定,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

4、行核定预征的办法,现将核定预征的补抵方法明确如下:当以后年度发生实际分配利息、股息、红利等情形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款与以前年度已经核定预征的税款进行比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款大于其预征税款的,则以前年度已预征税款予以全部抵扣,差额部分进行补缴税款。当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款等于或小于预征税款的,预征税款予以全部抵扣或者部分抵扣(抵扣本次按实计算的税款金额),剩余的预征税款留作待抵税款。对个人投资企业的征收方式出现“反复”的情况,如:从2001年开始,其征收方式先后为核定、查账、核定等情况,也按上述方法进行补抵。3、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核定预征税款的补缴和抵扣对象是什么?由于核定预征税款是以

5、扣缴义务人为单位进行扣缴申报,因此税款的补缴和抵扣也以扣缴义务人为对象进行操作。(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关问题1、某个人合伙企业对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合伙人对剩余资产能否自行分配?如:分配现金或者购买房屋等,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剩余的资产都可以分配,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前提是合伙人的分配或消费不能在企业账上税前扣除,如果在企业账上税前扣除了,则应重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征税款。2、关于“借款年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

6、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件提到的“借款时间”按借款之日后的12个月来确认。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财税200883 号)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将企业资产投资给有限公司,换取股权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该独资合伙企业是以企业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获取股权,之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应将该笔财产转让收入并入企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税。如果不是以企业资产对外投

7、资,而是以个人的资产投资并获取股权,则对该个人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该企业出资份额,是否适用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投资人或合伙人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出资份额,应根据“转让收入”减除转让者的“原始出资成本”及其“对应的留存收益”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四)其他个人所得税事项1、关于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扣除的要求和条件有哪些?对于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是否可以扣除,主要看四个方面:一是看捐赠的实质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二是看捐赠政策是全额扣除还是按一定比例扣除,直接捐赠不得扣

8、除。三是看捐赠机构是否具备税前扣除的资质和资格。四是看捐赠取得的票据是否符合要求。捐赠机构是否具备税前扣除资格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税前扣除资格,需由财政、税务和民政等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1、关于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扣除的要求和条件有哪些?(续)对于通过公益性团体发生的捐赠支出,主管机关应按年度对照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的名单予以处理,即企业或个人向捐赠年

9、度的认定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不得扣除。捐赠票据是否符合要求是指: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企业员工曾经因公负伤造成残疾,当用人单位与这类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金额较大,有

10、几万至十几万元不等。这类补助金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并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一起计算税款?根据省局对各类补偿款总的口径(“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征税的各类补偿款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这类补助费用也比照执行,以有利于纳税人的方向处理,对这类补助费用暂不征税。3、关于受赠房屋再转让能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精神,对受赠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对个人建筑安装涉及“甲供材料”的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个体户(本地或外地)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涉及“甲供

11、材料”和“安装设备”的,个税计税依据都不含材料费和设备费。5、对于企业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由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处的资本溢价是指:该个人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份额的数额。6、证券公司组织大客户旅游,应按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对证券公司组

12、织大客户旅游,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7、个人投资企业组织股东亲属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企业为投资者(担任职务)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问该怎么征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企业组织股东亲属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为投资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分两种情况,股东任职的按“工薪”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不任职按“利股红”征收个人所得税。8、关于华侨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分配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总局所得税司和国际税收司联合答复,华侨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

13、利所得,不能比照外籍个人免税的规定,华侨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税法规定征税。关于华侨身份的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按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第三条执行。9、个人取得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的征免规定有哪些?(1)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虽未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但企业制定(须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规章制度。企业按制度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合理范围内按实报实销形式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制度规定标准报销或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应

14、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10、个人取得“差旅费”补贴的征免规定有哪些?根据财行2006313号文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补贴。企业应建立差旅费报销制度,明确按实报销的费用项目和补贴项目,对补贴项目应制定合理的补贴标准。企业在差旅费报销制度规定的补贴标准内发放的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发放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建立的制度规范1 、工资薪金制度及工薪的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

15、规定,企业应建立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应明确工资薪金的发放范围、内容和标准,并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按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超过工资薪金制度规定范围、内容和标准发放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规章制度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的交通补贴、通讯费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若未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但企业制定并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规章制度,且制度规定人人享有补贴权利,企业按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报销或者发放现金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超过上述规定实报实销或现金发放的,不得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时,交通补贴按职工福利费规定扣除,通讯费补贴按工资薪金费用项目扣除。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类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按照交通费补贴的规定执行。3、住房补贴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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