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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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书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文书管理制度化,以增进文书处理之品质及效率,特订定本规则。第贰条 范围本规则所称文书管理,指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或各公司(含事业部、业务执行部门)与外界来往的文书(包括电报)及关系企业(含公司内容)各部门间来往文书(包含签呈),自收(发)文至归档全部过程之办理与控制。 承办部门 第三条 总收发部门 总公司各部门与外界来往文书的收发由总管理处总务部门统一办理,各公司(工厂)所在地的总收发由其所属总务部门办理。总收发部门负责文书之收受及发送。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一)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及各公司以公司名义与外界来、往的文书,以各公司总经理室或管理处为管理部

2、门;营业、采购、工务、资料、法律、服务、训练等业务部门的文书,得以各该业务部门的最高主管部门为管理部门。 (二)各公司(工厂)所在地与外界来往属地区性文书,以其所在地之经理室或管理处(或总务部门)为管理部门。(三)关系企业各公司、部门间来往文书原则上以厂、处、部、室以上部门为管理部门。 (四)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来往文书的核稿及收发、拆封、登记、分文、稽催、校对、监印、档案管理等事宜;文书未按规定处理者,管理部门不得受理。 第五条 主办及会办部门 (一)文书内容所涉及的业务主办部门为该项文书的主办部门,如有涉及其他部门时,其他部门则为该项文书的会办部门。(二)本企业各类资料对外统一报送的主办

3、、会办及提供部门如表3.2.2:表3.2.2资料报送对象主办部门提供部门备注一、金融机构 二、主管机构 (一)税务主管机构 (二)商业及证券主管机构 (三)工厂主管机构 (四)外汇贸易主管机构 三、报界(新闻)资料 四、业务往业客户(业务上需要及推广产品宣传资) 五、股东及一般性客户(编制各公司或关系企业体年报)营业部门 财务部各 各公司会计处(科) 法律事务室 各公司总经理或独立厂区之管理部门 资材部 秘书室 营业部门 各公司总经理室(统一格式由各公司会商决定,如以企业体为主,则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提供资料并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室汇编)各公司会计处(科) 各公司会计处(科) 各公司会计处(科) 各公

4、司会计处(科)及技术、工务部门 各公司会计处(科) 各公司总经理室 由营业部门委请设计编制 各公司及总管理处有关部门 会:法律事务室 会:法律事务室财务部如发布资料涉及公司业务政策事项应报告长核定后始得向外宣布。 (一)务求文字简要,设计新颖,以便作为企业宣传之辅助工具。 (二)编印前先会法律事务室 行文 第六条 行文类别 (一)函:发布规章或临时性规定及对机关团体、公司行号、私人或关系企业各公司间及公司内各部门间行文使用。 (二)公告:就主管业务向公众或特定对象宣布时使用。 (三)便函:关系企业各公司、部门间或公司内各部门间业务接洽时使用。 (四)签呈:下级对上级有所请示或报告时使用。 (五

5、)电报:业务处理须以电报行文时使用。 (六)表格式公文:政府机关规定之表格式公文及公司人事令等,可依实际需要印为固定格式使用。 (七)其他: 1.司法文书依据司法部门规定程序实施;诉讼文书,依政府有关部门诉讼审议 委员会规定程序实施。 2.会议纪录及例行表报等的发送不必行文。 第七条 行文名义、署名及印信借用 (一)对关系企业外机构行文的名义、署名及用印规定如下: 1.以公司名义由董事长署名盖董事长职章: 属政策性或影响公司重大权益的行文。 2.以公司名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章: 对政府各部、会、局、署及其所属一级、二级机构或省政府、市政府及其所属一级机构等之行文。 3.以公司名义由总经理署

6、名、盖总经理职衔签字章。 对省政府、市政府所属二级机构等的行文。 对当地市、县政府及其所属一级机构的行文。 对税务、金融机关的行文。 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代表各公司对外的行文(但本款第六项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4.以公司名义,由经理署名、盖经理职衔签字章。 对本款第二项所列以外的公家机构或公民营企业、法人团体的行文。营业、资料、工务等部门于各类规章规定的核决权限或授权范围内对客户、厂商之行文。5.以部门名义,由厂处长署名盖厂处长职衔签字章。营业、资材、工务等部门于各类规章规定的核决权限或授权范围内对客户、厂商的行文。6.以部门名义盖部门章: 采购部门对厂商的行文。 人事、服务、训练、法律等

7、部门于经办业务之权责范围内对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或个人的行文。 7.应依本款第四项的名义、署名及用印规定行文而该行文单位无经理者,得盖用公司公章行文。 8.因环境特殊或事实需要,须另行规定行文名义、署名及印信使用者,应专案签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呈董事长或总经理核准。 (二)关系企业各部门间应以部门名义行文,并依下列规定签署、用印: 1.正式行文者,以公司名义由总经理或事业部经理署名盖职衔签字章为之;以业务接洽便函行文者,由经办部门主管及经办人署名,盖用部门章。2.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对各公司行文的油印函件,盖用部门章。3.工务、资材、会计、总务等服务部门对其他部门的行文盖部门章。 4.厂、处

8、以上部门主管对其直辖部门行文以部门主管之职衔签字章签署。 (三)公告、人事通知单、聘任书、奖状、契约及依法令或特定业务(如进出口、税务、关税、劳保、投标等),须加盖公司或业务专用章的文件,均应盖章,并视业务需要依规定加盖董事长或总经理之职衔签字章或职章或加盖于其权限或授权范围内的部门主管签字章或私章。 (四)特定签署人及印信的文件从其规定。 (五)需以对等身份的签署人名义复文者,应斟酌实情处理。 第八条 行文的判行权限 (一)以董事长署名行文者,应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呈董事长判行。 (二)以总经理署名行文者,除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代表各公司对外行文得由经理(主任)判行者外,应送各公司总经理室转

9、呈总经理判行。 (三)以事业部经理署名行文者、应送经理室转呈经理判行。 (四)以部门名义由厂处长署名行文者,应由部门主管判行。 (五)以部门名义行文者,应由部门主管判行。 (六)以公司名义盖用公司公章行文者,应由经理级人员判行。(七)因专案业务需要,如进出口、税务、关税、劳保、投标等使用公司名义,须盖用董事长或总经理之业务专用章者,行文时应经各该业务部门主管于授权之范围内经核准后始得为之。 (八)固定格式文书,应由署名的主管于原稿判行后,授权业务主办部门主管依式行文。 文书处理程式 . 通则 第九条 文书分类 (一)机密类:具有专利性、独特技术性的资料及特定列管的业务机密文件,应依本规定第八章

10、规定办理。 (二)A类:凡关系重大,足以影响公司权益的文书,应呈总经理核阅后始得分文办理。 (三)B类:一般文书及经常性业务往来文书。 (四)C类:一般通知或参考性的函件无须呈判者,仅登记分文直接交经办部门处理后归档。 (五)其他类:与公司业务无直接关系之表报、宣传或印刷函件,无需收文、登记,可直接送有关部门参阅。 第十条 收发文登记单 (一)第一联为收(发)文登记单,收发人员按流水号码顺序装订存查。 (二)第二联为催办单,于送经办部门签收文件后,收发人员收回,按处理期限或待复日期之先后次序整理,按日核对催办。 (三)第三联为主管催办单,经办部门主管于交办文件后留存,按处理期限或待复日期之先后

11、整理,以备随时稽催督导用。 (四)第四联为经办人员存查联,于文件办妥后按结案、未结案分类存查。 (五)第五联为核查联,于文件办妥时随文归档,如系代行或授权判行的文件,由收发人员转送主管核阅后归档。 第十一条 收(发)文字号的制定管理 (一)对外行文的字号 1.公司:X1X2(X3)总字第号。X1X2为公司简称;X3为地区别,不需 分地区者省略;为公司收(发)文流水号。 2.事业部(含直属部门):X1X2(X3)X4字第号(X4为事业部或直属部门代字,由各公司总经理室制定管理)。 3.营业部门:由各公司总经理室制定。 (二)对关系企业行文的字号 1.由各公司总经理室统一制定管理。 2.总管理处各

12、部、室、中心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室统一制定管理。 (三)收发文编号 1.由文书管理部门按年份依流水号码一文一号编列。“业务接洽便函”另行编定,亦采流水号码一文一号编列。 2.复文以收文号码为发文号码,如有二号以上来文并案处理,以最后的收文号码为发文号码。 3.主动发文号码与一般收复文号码采取同一编号顺序。 .与外界来往文件 第十二条 收文 (一)登记、分文 来文由收发人员拆封后,于“收(发)文登记单”登记收文编号、收文日期、来文者、来文字号、来文日期、附件及摘要后,送分文人员依其性质判定文书类别、经办部门,再由收发人员分发。 (二)文件的分送 收发人员分发文件,应留存“收(发)文登记单”第一联,依

13、收文编号之流水号码装订之。其余第二、三、四、五联连同来文以“分文专用卷宗”送交经办部门主管核定“要”“否”答复及处理期限,记入“收(发)文登记单”第二、三、四、五联,第二联于当天签收后,夹放于“分文专用卷宗”退还收发人员,由收发人员按处理期限的日期先后予以整理为文件催办之用。 (三)文件交办 经办部门主管将文件批交办理时,应将经办人姓名记入“收(发)文登记单”第三、四、五联,留存第三联按处理日期之先后整理稽催督导,第四、五联连同文件交经办人办理。 (四)文件处理 1.经办人办理文件时,应将拟办或复文拟搞签呈主管判行。 2.经办人应将处理经过、结果或复文摘要记录于“收(发)文登记单”第四、五联记

14、要联记要栏(如不敷使用时,得以“文书签办单”补充,签办单随同“收(发)文登记单”第五联流程处理),并填记预定保存期限及销案或待复日期后连同来文(复文时需附复文稿)经呈判后打字、校对再转送文书管理部门收发人员。经办部门主管于文件判行后,将“收(发)文登记单”第三联抽出销案。 3.收发人员收到办妥的来文及“收(发)文登记单”第四、五联时: 如无需复文者,依其类别编定档号填记于第四、五联将档号及销案日期转记第一联,抽出原留存的第二联销案,并将第五联同文件归档,将第四联退还经办人。 如需复文者,将复文及复文搞送请监印人员用印后,复文封发投邮;来文、复文稿、复文底本则依其类别编写档号填记于第四、五联后,第五联连同来文、复文稿、复文底本归档,并抽出原留存的第二联销案(如需待复者,则将第二联依待复日期的先后整理以备稽催),再将第四联退还经办人。经办部门如业务需要,可以复文底本留存。 4.来文附件如属现金、支票、汇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经办部门经办人于接到来文时,应即缴交出纳部门签收不应随文传递。 第十三条 主动发文 (一)拟稿、登记 经办人以公文稿笺拟妥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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