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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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内容摘要:解除权的消灭直接关系到已为违约或情事所阻碍的经济关系,应当通过完善催告制度,在没有约定或法按期限行使解除权时,给予权利人指按期限,期限届满解除权即消灭;同时权利人的相反行为也应当引发解除权消灭。关键词:合同解除权消灭催告制度相反行为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形的转变,使合同的履行成为没必要要或不可能,若是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劳,约束两边当事人,不但对其中一方乃至两边有害无益,有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进展。因此,合同法成立了合同解除制度,以改变这种局面。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或依约定,享有的在必然条件下使合同关系

2、自始消灭或向以后消灭的一种权利,系一典型的形成权,其产生一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此称为法定解除权;二是因为当事人事前在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条件下,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此称为约定解除权。解除权从产生到消灭的期间,正是已为违约或情事所阻碍的经济关系不确信的期间,但我国学者对解除权的产生研究超级多,而很少研究解除权的消灭,我国合同法也没有对解除权的消灭作详细的规定。合同解除权消灭的经济意义合同成当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经济关系。这种债的经济关系就在于确认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债权人有要求给付,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权利。在合同没有履行或履行

3、完毕之前,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一产生,原先因为合同而成立起来的经济关系即受到阻碍,即不仅债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而致债权人利益不能期待实现;而且债权人即解除权人也“可能”再也不同意债务人的给付。而两边都是“可能”而不是“必然”,从而使得原先的经济关系处于不稳固状态。这种不稳固状态持续时刻越长,对社会经济秩序越为不利,而持续时刻不确信,那么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不利比持续时刻长但确信的危害更大,因此,解除权的消灭直接关系到已为违约或情事所阻碍的经济关系何时得以稳固。合同解除权消灭事由合同解除权因什么缘故而消灭?从各国法律规定和学理来看,合同解除权可因为时刻,或

4、因为行为或事件而消灭。时刻届满和催告制度解除权作为一种权利,其行使自然应当有自由性,但另一方面,为使合同关系尽快确信,经济秩序的尽快稳固性,这一自由必需要有限度。因此,解除权应当及时行使。解除权应当在多长时刻内行使呢?约定解除权依照合同自由原那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行使时刻的,那么按约按时刻行使解除权。而对法定解除权,若是法律对解除权行使期限有规定的,那么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而法律没有规定和合同没约定的,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催告制度,如日本民法典第547条规定行使因履行迟延产生的解除权时,适用催告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55条也规定了催告制度。这种制度的成立是为了平稳作为违约方的非解除权人与

5、作为守约方解除权的利益,因为非解除权人违约,作为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守约方享有解除权;但解除权人选择什么样的救济方式,是继续履行仍是解除合同?法律给予非解除权人以一种便利而又平安的方式作出选择,即以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的权利,也确实是说在解除权保有的期间内,解除权人能够随时超级方便地解除合同,主动权把握在解除权人一方。因此在守约方解除权维持的一按时刻内,非解除权人如何办?是不是还要为继续履行合同作预备?若是非解除权人为此作了相应预备而在这一时刻内解除权人又解除合同,那么非解除权人必然因此受到信任利益的损害,无益于整个社会交易的平安和便利,因此,给予非解除权人催告权,又必然程度上让非解除权人把握必

6、然主动权,通过催告权的行使使非解除权人尽快明了解除权人是行使解除权仍是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决定自己是不是还要为继续履行合同作预备。因此催告制度合理地在解除权与非解除权人之间分担了风险,平稳了两边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也规定了催告制度,该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可是我国的催告制度相关于其他国家来讲,尚不完善。第一,对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容易引发不同的明白得,一些学者以为,合同法第95条应当明白得为,在没有规按期限的情形下,必需要非解除权人向解除权人做出催告,在催告后,通过合理期限仍未行使解除权的,才能以为解除权丧失;一些

7、学者那么以为,在符合解除事由的情形下,不管是不是催告,通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就能够够以为解除权丧失。这二种观点直接阻碍到解除权行使的确信问题。第二,一个重要的欠缺确实是非解除权人催告时能不能指定一个期限,要求解除权人在此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不然解除权即消灭。德国民法典第355条明确规定另一方当事人能够为权利人指定行使的适当期间,解除不在此期间届满前表示的,解除权消灭。日本民法典第547条、国际货物生意合同公约第49条第2项也有相同的规定。而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而非解除权人无权为权利人指定一个期限。正如前文所言,催告权是平稳违约方与守约方利益,违约方催告的目的确实

8、是希望因为自己的违约而产生的不确信的社会经济关系能够尽快稳固,而“尽快”除与交易的性质、违约缘故、交易标的情形等有关外,还与交易主体的具体状况有关联,不能一概而论。因此,非解除权人行使催告权时应当有权指定一按期限,如此才能使因违约而产生的不确信的社会经济关系迅速地稳固下来,从而增进交易的快速进行。为了排除对合同法第95条明白得的歧义,完善催告制度,建议修改合同法第95条第二款为: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非解除权人能够定一按期间,催告解除权人于该期间内行使解除权,若是在该期间内未行使解除权的,那么解除权消灭。未经催告的,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的相反行为行

9、为也是引发法律关系消灭的重要因素。合同解除权行使以后果在于恢恢复状或向以后发生效劳,若是权利人采取了与解除合同效劳相反的行为,那么,就应当认定解除权消灭。若是解除权人采取了与解除合同效劳相反的行为,而仍保留其解除权,那么,相对人基于对权利人相反行为的信任而踊跃为继续履行合同作预备,必然因为权利人以后的解除行为而致损害。解除权人的相反行为意在或非解除权人基于信任的理由相信其行为目的在阻止解除合同之法律后果的发生,要紧有四种行为:一是解除权人因为自己的过失致受领的标的物严峻毁损、灭失或其他返还不能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351条,日本民法典第548条作了如此规定;二是权利人把受领的标的物加工、改造为其

10、他种类物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352条,日本民法典第548条有如此规定;三是权利人将受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353条作了如此规定;四是权利人同意非解除权人的履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规定,若是卖方迟延交货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买方没有在合理时刻内或卖方依法指定的时刻内行使解除权,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解除权消灭;第64条规定,若是买方迟延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卖方没有在合理时刻内或买方依法指定的时刻内行使解除权,买方已交付货款的,卖方解除权消灭。欧洲合同法原那么中作了类似的规定了。那个地址的权利人所同意的“履约”并非仅指是合同之要紧义务,而应当包括合同要紧义务、次要义

11、务等一切义务。相反行为产生消灭解除权的效劳,是不是会阻碍权利人对违约的救济呢?第一,相反行为产生消灭解除权的效劳后,是不是阻碍损害补偿请求?合同的解除本身并非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我国民法通那么对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中都没有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乃是法律许诺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形下能够寻求的一种补救方式,其常与损害补偿、实际履行方式相对应。英美法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补偿能够并存,我国合同法也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补偿能够并存,解除权的消灭不阻碍损害补偿请求,德国法将解除合同与损害补偿对立,只能依法选择其一,但德国法同时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作为方式作出,默示不组成解除权的行使

12、,因此,解除权人的相反行为正说明了其选择损害补偿,因此,解除权消灭一样不阻碍损害补偿的请求。第二,相反行为产生消灭解除权的效劳是不是意味着权利人以后再也不能以解除合同来救济自己的权益呢?这应当明确产生解除权的事由和何时产生了这一权利,若是因为某一特按时刻因为某一特定事由而产生解除权,那么这一解除权因为相反行为而消灭后,又在另一时刻因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依法或依约产生新的解除权,新解除权不因为前面的相反行为而消灭,也确实是说,相反行为只能使行为之前产生的解除权发生消灭,而不阻碍行为后依法或依约而产生的解除权。因此相反行为产生消灭解除权的效劳并非意味着权利人以后再也不能以解除合同来救济自己的权益了。

13、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权利人相反行为对合同解除权的阻碍,这一制度偏向于过度爱惜权利人,从整个社会经济交易而言,可能带来不平安性和更大的本钱支出,比如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交货方迟延交货,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理期限届满后交货方交货,权利人收货,两边履约支付了必然本钱;以后,权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产生恢恢复状的法律后果,交易恢复到原先的状态,此又一次支付本钱,而且若是权利人将标的物已处分了,那么引发社会经济关系的连锁反映,社会交易本钱将是超级庞大的。因此,我国合同法应当完善权利人相反行为对合同解除权的阻碍制度,能够借鉴各国成熟的体会,明确上文中所列的四种相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消灭解除权。参考文献:1.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2. 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那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4.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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