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卡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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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7-04-04公布 2007-05-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

2、5.4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8)6 证书和标志 (11)6.1 证书(11)6.2 标志(12)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2)8 收费 (13)9 工作人员守则 (13)10 附则(14)附表一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15)附件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9)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3、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集成电路卡产品(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以下简称“IC卡读写机”)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为: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

4、IC卡读写机三个产品单元。企业申报IC卡读写机时应注明产品单元的具体规格型号。1.4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读写机产品范围的通知(全许办200460号)文件规定,以下两类产品不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读写机:1.4.1 IC卡家用膜式燃气表、IC卡冷水水表、出租汽车计价器、IC卡预付费热量表、IC卡预付费售电系统中的预付费电度表等嵌入了IC卡读写部件的计量器具产品;1.4.2 手机、嵌入了IC卡读写部件的复印机、自动售货机、ATM提款机等产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

5、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集成电路(IC)卡及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意见

6、和建议;组织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IC卡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通信地址:北京619信箱27分箱邮政编码:100083电 话:(010)51615856、51615895传 真:(010)51615896电子信箱:网 址:联 系 人:李震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

7、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1)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信息产业部IC卡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通信地址:北京619信箱27分箱邮 编:100083电 话:(010)51615897、51615851、51615887传 真:(010)51615885电子邮箱:网 址:联 系 人:符荣梅 李俊智 李晓华授权检验产品范围:IC卡及IC

8、卡读写机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2)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通信信箱:广州市1501信箱邮政编码:510610联系电话:(020)87237150、87237006、87236794传 真:(020)87236171联 系 人:陈立辉 杨林 宋丹玫授权检验产品范围: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3)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地 址:北京市安定门东大街1号通信信箱:北京1101信箱邮政编码:100007联系电话:(010)84029573传 真:(010)64007681联 系 人:王颜尊 齐建华授权检验产品范围:IC卡产品的全部检验

9、项目。(4)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地 址:上海市宜山路716号邮政编码:200233联系电话:(021)64701065传 真:(021)64701065联 系 人:胡西虹授权检验产品范围: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

10、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一栏填写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IC卡读写机,IC卡读写机应在“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规格型号。如果企业申请办理双界面卡、复合卡生产许可证,须同时申请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两个产品单元,并在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填写“双界面卡”和(或)“复合卡”;4

11、.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营范围应含所申报的全部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12、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省级许可证

13、办公室的人员可以审查员或观察员的身份参与企业实地核查;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并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应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审查全部合格后(包括抽样检验),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规格型号、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5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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