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员奖励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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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员奖励制度范文 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优异,处罚落后,调动职员主动性,提升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对职员的奖惩实施以精神激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标准。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企业全体职员。第四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企业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落实实施。第五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第二节 奖励第六条 本企业设置好下奖励方法:1.大会表彰;2.奖金奖励;3.晋升提级。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员,应该给奖励:1.遵纪遵法,实施企业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2.一贯忠于职守、主动负责,廉洁奉公,整年无出现事故;3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4.主动向企业提出合理化提议,为企业采纳;5.整年无缺勤,主动做好本职员作;6.维护企业利益,为企业争得荣誉,预防或挽救事故和经济损失有功;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9.领导有方,率领职员良好完成各项任务;10.坚持自学,不停提升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取得其它专业证书;11.其它对企业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该给奖励的。职员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要求的,给晋升提级。第八条 奖励程序以下:1.职员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感人事部审核;3.董事会或总经理同意。其中,属董事

3、会聘用的职员,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属总经理聘用的职员,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同意。第三节 处罚第九条 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解聘、开除等处分: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4.拒不实施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6

4、.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浪费企业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标准,造成经济损失的;9.贪污、偷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还未达成刑事处分的;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她人声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11.泄露企业秘密,把企业用户介绍给她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12.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13.利用职权对职员打击报复或偏护职员违法乱纪行为的;14.有其它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给处罚的。职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

5、 职员有上述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要求负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要求赔偿企业损失: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第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发觉本企业职员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要求的行为时,应立刻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汇报;职员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第十二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汇报、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同意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成,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同意,交相关部门实施并通知受分人

6、。第十三条 给职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该慎重决定。必须搞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许可受处分人进行申辩。第十四条 调查、审批职员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员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出2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出1个月。第十五条 对职员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许可按监察制度要求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许可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职员,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企业(企业宣告解聘、开除的除外)。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职员,能更正错误,主动工作,在1年内填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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