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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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试行) 六安市城乡规划局 六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二一六年八月目录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AtV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附录 附录 附录 附表:总则建设用地 规划管理单元 建设强度 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 城市绿地与生态 建筑与景观风貌 公共设施 道路交通 地下空间及综合防灾 市政设施 附则名词解释计算规则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六安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1 / 58第一章 总 则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推动我市绿色集约节约发展, 根据国家及 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

2、际,制定本通则。编制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用地 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年) 为依据。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在满足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同时,还应符合本通则。本市各县(区)可参照执行。编制组织 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体系分为“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二个层 级。“控规通则”是有关城市建设开发的通用性控制与引导, “地块图则”是关于具体项目 地块建设开发的个案性规划

3、管理规定。“地块图则” 的编制应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研究制定, 可根据城市建设时序、 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编制管理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其中,法定规划的编制应由具 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 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 城 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 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0 - / 58第二章建设用地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执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为保

4、障用地性质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应按表中适建比例、适建范围的规定进行 控制。符合本表要求的,仅需表达单一用地性质。表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比例及范围表类别代码类别名称适建比例适建范围大类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的(计容面积)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小型商 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 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的(计容面积)住宅、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 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 助设施。行政办公用地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 筑面积的(计容面积)办公、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 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

5、助设施。文化设施用地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的(计容面积)文化设施、小型商业、可附设的 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 其他配套辅助设施。教育科研用地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的(计容面积)教育设施、宿舍、可附设的市政 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 配套辅助设施。体育用地体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的(计容面积)体育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 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 配套辅助设施。医疗卫生用地医疗卫生设施建筑面积不 低于总建筑面积的(计容面 积)医疗卫生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 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 套辅助设施。社会福利用地社会福利设施建筑面积不 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6、(计容面 积)社会福利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 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 套辅助设施。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商业用地商业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商业、办公、酒店、可附设的市 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 他配套辅助设施。商务用地办公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计容面积)办公、商业、酒店、可附设的市 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 他配套辅助设施。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它服务设施用地一类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 筑面积的(计容面积)厂房、办公用房、生活配套用房、 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 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

7、储用地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计容面积)仓库、物流建筑、可附设的市政 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 配套辅助设施。二类物流仓储用地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计容面积)仓库(堆场)、可附设的市政设施、 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 助设施。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 于总建筑面积的(计容面 积)仓库(堆场)、可附设的市政设施、 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城市道路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交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 其他配套辅助设施。交通枢纽用地交通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的(计容面积)交通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 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交通场站用地其它交通设施用

8、地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其它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绿地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 地的。如建设其他设施,容 积率不得超过。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 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 助设施。防护绿地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广场用地广场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 地的。如建设其他设施,容 积率不得超过。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 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 助设施。.混合用地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本通则表中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和适建比例要 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连接,如等。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鼓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 地、

9、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鼓励在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等区域 的土地混合使用,并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的原则。在城乡规划编制及管理过程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照表,有条件兼容的方可混合使用。表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用地类别鼓励混合使用的 用地类别可混合使用的用地类别大类中类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5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办公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5 5 5体育用地()5 5 5工业用地()一类

10、工业用地()5 5二类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普通仓储用地()5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5 5环境卫生设施用地()5 5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 层及层以下住宅为平方米;()层住宅建筑为平方米;() 层以上住宅建筑为平方米;()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米(不含市政配套公建)的公共建筑为平方米;() 建筑高度为大于米的公共建筑为平方米;() 工业、仓储建筑最小开发地块为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 -# - / 58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11、予核准建设:( )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 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确实无法与周 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 建设项目。( ) 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居住建筑底部建筑性质控制 居住建筑的底部不宜建设大型的商业建筑,严格限制在居住建筑的底部建设农贸市场; 中心城区范围内限制底层小型商业,二或三层以上为住宅的混合性建筑。- # - / 58第三章 规划管理单元

12、管理单元划分管理单元划分目的为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深化、 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 形成系 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 将中心城区划分为若干管理单元, 以管理单元作为控规编 制项目的基本单位。管理单元划分原则() 管理单元的划分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管理单 元范围不相重叠并无缝衔接。() 以街道及社区行政管辖范围为基础,结合自然要素(河流等) 、主要交通道路、铁 路、重要基础设施等空间要素划定。核心控制主导属性控制() 主导属性是管理单元主导功能的概括与描述,是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功能在管理单 元上的落实和体现。() 凡与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相同或相

13、符的项目应鼓励建设,凡与主导属性不相容的项 目需严格控制或禁止建设。建设容量控制() 建设容量是指管理单元内各地块开发建设的建筑总量的控制,作为核算公共服务 设施、公用设施容量的基础,规划确定的单元建筑总量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在规划执行中,前期开发地块建设量突破或少于规划图则规定时,应对后期开发 地块建设量进行调整, 使该单元建筑总量控制在规划图则规定的范围之内, 实现总量动态平 衡。人口容量控制单元人口容量是城市总人口在管理单元上的落实与分解, 也是管理单元落实公共设施和 基础设施配套规模的依据, 规划确定的管理单元的居住人口规模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或较大幅 度减少。第四章建设强度建设强度分

14、区城市建设开发强度分区是在宏观规划的指导下,合理预测并提出远期城市发展策略所对应的城市空间开发强度控制要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共分为四类区,按表执行,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确表城市开发强度分区等级表等级主要区位特征开发建设特征容积率适宜值一类区城市中心区、区级商 业中心区及部分形象 区高强度开发二类区城市一般地区中强度区 三类区城市边缘地区和一些景观控制区低强度区四类区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或风景旅游区超低强度区地块容积率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满足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确定应同时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 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在特殊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地 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 外,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对于已编制过单元控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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