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一号嘉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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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湖南钰樽楼 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全称:长沙咸嘉建筑工程 以下简称承包人发包人的岳麓1嘉园3#、4#栋及地下室新建工程工程经邀请承包人中标。按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誉双方约定的原那么双方就3#、4#栋及3#、4#栋地下室建立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岳麓1嘉园3#、4#栋及3#、4#栋地下室工程。2、 工程地点:岳麓大道与谷丰路交汇处咸嘉新村第九组。3、 构造层次:3#栋框支剪力墙构造9层4#栋框支剪力墙构造7层其中地下室二层。4、 建筑工面积:约22835.4含地下室

2、5、 工程立项批准文:6、 设计:际建筑工程7、 监理:长沙建华工程建立监理有限责任8、 质量监视:长沙岳麓区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站9、 平安监视:长沙岳麓区平安监视站10、 资金来源:建立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岳麓1嘉园3#、4#栋及3#、4#栋地下室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的全部1、由际建筑工程设计岳麓1嘉园3#、4#栋及3#、4#栋地下室施工图纸相关的全部内容;2、签订本合同后的设计变更属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其详细费用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执行;3、未能列项的其它零星工程或由发包人工程师安排的其他工程现图纸之内;不包括:1、 、有线电视、楼宇对讲设备及线材的弱电部分。 2、消防工程、人防工程

3、。 3、供水设备、配电设备、电梯设备及承包范围以外的设备安装调试。 4、小区内的化粪池、广场、绿化、马路等配套工程。 5、台栏杆、楼梯栏杆、进户防盗门、电梯间及必须统一进展的公共部分装修。 三、合同工 开工日为:20XX年 7月 18 日开工日为 20XX 年 5月 18 日是自然日历工 300 天。 四、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确保合格工程争创优良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组成合同的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本合同专用条款3、 工程经理选聘说明4、 本合同通用条款5、 工程经理及中标6、 、及有关技术7、 设计及图纸或开工图六、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本工

4、程合同签定后按专用条款16条确定合同价款外不再执行新出台的政策性调价、调价及其他取费。本工程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包一旦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格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承包方原因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和平安事故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全部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工程所用的材料试验、检验、自身误工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不含功能性检测费用。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一样。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展施工、开工并在质量保修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限和方式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XX 年 7月 18 日

5、合同订立地点:湖南钰樽楼本合同双方约定生效日:20XX年 7月 18 日本合同分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七份发包人三份承办人三份监理人一份。此页无正文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栋工程经理:电 话:0731-99600 电 话:传 真:0731-99600 传 真:银行: 银行:账 : 账 :邮政 编码: 邮政 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1、词语的定义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立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立工程施工

6、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才能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和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的约定被发包人承受的详细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工程经理:指承包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理和履行合同的外代表。1.6设计: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获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1.7监理: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获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委派的

7、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理部门:指有关部门、级以上人民建立行政主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8、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1.16开工日: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1.17施工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

9、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谁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抑制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开工日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及解释顺序2.1合同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工程经理选聘说明本合同通用条款工程经理及中标、及有关技

10、术设计及施工图纸或开工图合同履行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5条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及3.1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双方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名称;没有、但有行业、的约定适用行业、名称。没有和行业、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的

11、名称。国内没有相应、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4、施工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要求承包人在约定限内履行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好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展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施行监理前将委

12、托的监理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承包人。5.2监理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事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互相穿插。双方职权发生穿插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承包人。5.4合同履行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式义务的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展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

13、用条款35条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件与工程师发出的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件有疑问时可将此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

14、进展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展纠正。6.2工程师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指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办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不合理应在收到指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的书面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或继续执行原指的并以书面形式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仍继续执行的指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生的指、。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办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6.4如需要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工程经理7.1工程经理的、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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