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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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市场又好又快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第二条本指引提到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第三条本指引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合作的基本要求,为促进双方合作、健康发展、规范运作提供指导。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第四条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是保险市场发展和专业化分工的必然趋势,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于开辟保险销售渠道、节约交易

2、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摩擦,优化保险服务体系具有积极作用。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第五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合作,对双方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目标。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第六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合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诚信原则。合作双方应当重合同、守信用,言行一致、信守承诺。(三)平等原则。合作双方应平等、友好协商,共谋发展。(四)互利原则。合作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原则,实现合作双方的互惠双赢。(五)系统原则。合作应当系统思考、系统运作,并保持合作的持续、稳定。(六)创新原则。合作应当创

3、新发展思维和发展模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鼓励积极创新。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七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应保持长期性、持续性、连贯性,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处理合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从对自身的严格要求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增强合作信心。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积极研究市场发展形势,准确把握市场运行趋势,适时更新业务发展观念,研究适合中介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并积极尝试新的业务营销模式,制定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兼容性的中长期中介业务发展策略。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第九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创新合作方式,积极寻求在售后服务、风险管理、产品开发、信息交流、内控

4、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制定专门的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建立和开发针对中介业务的业务管理系统,并构建适合中介业务的培训支持体系、销售支持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应设立中介业务管理部门或岗位,统一制定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的政策、标准,管理所辖分支机构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事宜,建立并培养专门负责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队伍。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均应选择内控制度健全、经营规范、信守承诺、服务优良的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机构或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开展合作。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第十三条

5、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进行保费、手续费、佣金和公估费结算,应当一律使用银行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结算。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和公估费,应当索取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保险中介机构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佣金和公估费,应当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结算的款项不得在手续费、佣金和公估费科目中列支。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第三章 委托合同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依法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第十

6、六条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的授权不得超出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及业务范围,也不得超过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与兼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仅局限于兼业代理机构允许经营的代理险种,并限在其营业执照标明的营业场所内经营。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第十七条 签订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原则上应由保险公司市级机构与保险中介的法人机构统一进行。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应获得其上级公司的授权。严禁签订阴阳合同。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第十八条 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双方全称,委托或合作事项,保险费代收及结算方式,手续费、佣金、公估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业务单证的管理,培训安排,售

7、后服务,风险管理,违约责任等。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第十九条 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须严格执行。合同或协议内容的变更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进行更改。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第二十条 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险费、手续费、佣金、公估费的结算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交强险保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结算。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第四章 培训与服务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均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重视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制订培训制度,建立培训队伍,加强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保险知识、业务技巧等方

8、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诚信意识和专业化水平。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所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内容包括:产品知识、投保规则、单证使用、核保知识、核赔知识、售后服务、风险控制等方面。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以客户为中心,以业务发展为导向,为建立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产品服务、经营辅导、行政服务、销售服务、售后服务、咨询服务。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对中介业务的开展给予支持,尤其是在财务结算、业务承保、理赔核算、售后服务等环节应给予支持与配合。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第二十六条

9、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协调研究开发适合中介渠道销售的产品,并根据业务规模、业务品质、结算账期、资信状况等风险因素,制订分等级、分层次、有区别的业务政策。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做好中介渠道的客户服务工作,严把服务质量关,对所有客户均一视同仁,严禁歧视中介渠道客户。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第五章经营规则第二十八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制定业务人员聘用和解聘管理办法、业务员品质管理办法等,完善从业人员录用手续,切实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和道德风险的防范。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第二十九条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保险中介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的财税政策,加强财务管理。第三十条 保险公

10、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保险费、手续费、公估费等保险资金的结算管理,严格执行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的有关约定,及时进行资金结算,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金往来核对。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单证管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单证领用核销签字制度。双方的保险中介关系终止时,保险公司应及时收回相关重要单证,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险中介机构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缴回保险公司提供或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并进行资金结算。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建立相互监督约束机制。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分别制定

11、相应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设立符合规定的中介业务专门账簿,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完整。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第三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开设独立的代收专用账户,不得挪用保费、保险金或赔款,不得坐扣手续费。第三十五条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必须以真实的中介业务为基础,保险公司不得指使保险中介机构开具无真实中介业务的发票,保险中介机构也不得提供此类发票。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只限于向具备保险中介业务经营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支付方式应当符合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第三

12、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监督所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应当制止、纠正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所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串通,截留、侵吞保费、骗取保险赔款,收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回扣;(二)通过所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未取得许可证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保险中介手续费、佣金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三)以任何方式贬低或诋毁保险中介机构;(四)对直接承保业务提取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五)利用保险中介业务进行弄虚作假的其

13、他行为。第三十九条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杜绝以下行为:(一)直接或变相为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及投保人“洗钱”;(二)代开发票、坐扣代理手续费、挪用或侵占保费、赔款;(三)冒用客户的名义申请批单退费;(四)给予或承诺给予客户保险合同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回扣和其他利益;(五)与同业为争夺客户而互相诋毁,或在第三者面前对同业做出不客观的、贬低性的评价;(六)分支机构未经总公司许可或授权,承接各类业务合作项目;(七)分支机构未经审核对外出具超出授权权限的技术文件;(八)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九)阻碍投保人履行如

14、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十)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赔款;(十一)挪用、截留保险费、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十二)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十三)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损害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十四)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十五)超出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十六)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返回手续费或者变相返回手续费;(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合作伙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业务和财务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远程出单点,应当向青岛保监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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