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强险与承运人责任险一、关于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 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6年7月 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表明《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的“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得以运行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 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 倍罚款在性质上属于强制保险的范畴它与一般的商业险在赔偿方式上有所不同,它只区分有责 和无责。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 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 限额为100元二、关于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 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 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道路运输业是一个风险行业旅客、货主乘坐或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发生意外事故 是很难避免的,一旦发生事故,就涉及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而我国目前已经推行 的强制保险一一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本车的乘坐人员和货物,往往 使旅客或货主遭受的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或者得不到及时赔偿。
同时,发生意外 事故的风险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发生意外事故,对旅客或货主进 行损害赔偿后,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特别是现在道路运输主体 的多元化,部分承运人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赔付能力不足,不仅乘客或货主无法得 到赔偿,而且承运人也面临倒闭的厄运,甚至造成突出的社会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 定因素为了保护道路运输经营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从 制度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借鉴国内外经验,特提出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 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强制保险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 承运人责任险由此可以看出,承运人责任保险是由《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一种强 制保险,强制参投该保险的范围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旅客或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 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 任当发生事故时,车上的乘客、驾驶员、驾驶员助手、跟车售票员、服务员、跟车 导游等车上人员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从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时间来看承运人责任险虽然为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规定,但其 并不作为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开业许可条件由于道路客运经营的特殊性,开展道路客运经营 必须依赖其拥有的经营工具(营运客车),因此客运经营者实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其开业 之后只有客运经营者经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核准投入经营工具(营运客车)时,才必须按客 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此时如果没有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才能对 其进行限期投保直至吊销该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承运人责任险是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其作用已被限制 在道路运输经营的范围内所以承运人责任险从其开始就已经被限制在道路客运经营 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范围内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 下简称承运人责任险)的关系如下:(一)交强险与承运人责任险都作为保险的一种有着很多的相同点1. 两种保险均为法定保险、强制保险:前者设置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 险条例》,后者设置法律依据为《道路运输条例》;2. 均为责任保险,受《保险法》第五十条调整,均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为保险标的;3. 二者均设定有各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前者分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个分项责任限额,后者分为医疗等赔偿金限额、死亡残疾赔偿金额及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三个分项责任限额;4. 部分免责条款相同,如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被保险人故意等;5. 二者均将被保险人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6. 它们的保险期限相同均为一年。
二)不同点1. 保障对象不同:前者保障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后者保障本车上人员即 乘客,包括本车驾驶员;2. 赔偿范围不同: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前者无条件 不予赔偿,后者则赔偿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法律费用;3. 赔偿项目不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有项目(《交强险条款》规定20项) 均纳入前者赔偿项目范围,后者则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免责;4. 醉酒条款不同:前者仅将醉酒驾车作为免责,而后者则将免责条款扩展为饮酒、吸食 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车;5. 免责条款不同:后者免责条款更广泛,如地震、海啸、政府行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 行为等等,详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6. 免赔额条款不同:前者未设置免赔额条款,而后者设置有免赔额约定;7. 条款制定主体不同:前者由中保协制定全国统一适用,后者则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 报保监会备案;8. 责任限额不同:前者责任限额统一,且按每次事故所有受害人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后 者责任限额分为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且根据农村、城镇班线不同责任限额也不同;9. 各分项限额赔偿项目略有不同:如前者将后续治疗费放置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 而后者则放在死亡残疾赔偿限额项下;10. 规范依据不同:前者有专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予以统一规范, 而后者无统一法律规定;11. 责任依据不同:前者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后者为承运人对乘 客的客运合同责任;12. 医疗费理赔标准不同:前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 本医疗保险标准赔付医疗费,后者对于只要治疗保险事故损伤的医疗费均予以理赔,未区分 医保内和医保外;13. 投保人不同:交强险的投保人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范围比较广泛 承运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客运或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14. 保险标的不同:交强险的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 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 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赔付方法当客车或危险货物的货车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客运或危险货物运输经 营者既投保了交强险也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在理赔的过程中其理赔的基本顺序是首先由交 强险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在由承运人责任险进行理赔举个例子说明A为客车B为货车两车相撞,A中的乘客受伤A客车买了承运人责任险B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是A承担30%,B承担70% 假如损失是100万的话,交强险赔偿完12万后,剩下的88万A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赔 偿范围应该是88万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