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476138368 上传时间:2023-11-0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诉讼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刑事诉讼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刑事诉讼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刑事诉讼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刑事诉讼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事诉讼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诉讼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目录刑事诉讼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特殊期间总结刑事诉讼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要点刑事诉讼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阶段 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 立案 (1)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由检察院进行立案;除此以外的大多数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2)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办理,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3)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

2、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依法通知其立案。 侦查 (1)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依法行使;(2)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而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中作出逮捕、拘留决定的,应当及时执行逮捕、拘留;检察院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亦应当及时执行; (3)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有权通知

3、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起诉 (1)公诉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院依法行使;(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3)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

4、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审理 (1)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2)法庭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除特定情况外,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3)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有权作出无罪判决。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时,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有权按第三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执行 (1)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权由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行使; (2)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 (3)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检察院派

5、员临场监督;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特殊期间总结一、审理期限的比较:期限 立案侦查27个月补充侦查2次为限,每次1个月审查起诉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一审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延长1个月自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二审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

6、。再审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总结:一审和二审一样,自诉和再审一样二、审理期限计入与不计入总结期限 立案侦查27个月补充侦查2次为限,每次1个月审查起诉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一审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延长1个月自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二审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再审在作出

7、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总结:一审和二审一样,自诉和再审一样刑事诉讼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一、适用范围缓刑: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二、执行条件缓刑: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减刑:1.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2.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

8、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假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三、限度缓刑:如果没有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减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假释:1.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2.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9、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仍然可以假释。3. 对2中的犯罪分子,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四、 附加刑缓刑: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减刑:附加刑也可减刑假释:被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五、执行程序缓刑:法院判决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六、刑期起算缓刑:判决之日起减刑:1. 管制、拘

10、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2.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前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3.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4. 对曾经被依法适用减刑的,后再审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七、应当遵守的规定缓刑: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假释:同缓

11、刑八、考察单位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假释: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九、累犯缓刑:不适用减刑:适用假释:不适用十、效果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假释: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十一、考验期缓刑:1.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2.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3.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减刑:无考验期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十二、撤销缓刑

12、:1. 有漏罪和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不存在先减还是后减问题。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2.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不包括刑法)、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此时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原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减刑:不可撤销假释:1. 漏罪:先并后减。假释后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之内。2. 新罪:先减后并。假释后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之内。3.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13、,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此时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要点一、刑事诉讼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是刑诉目的的两个方面,由于侧重点不同,才有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之争。现代法治国家,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保障人权先于惩罚犯罪。体现在诉讼制度上,就表现为审前程序司法审查的确立、辩护制度的完善、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二)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可能产生冲突。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要求我们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三)诉讼效率坚持诉讼效率要求在刑诉中严格控制审前行为期间;

14、严格限定羁押期间;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二、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三、刑事诉讼结构狭义上的刑诉结构是指横向结构,即控、辩、裁三方形成的互动格局。指控辩均衡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的宏观关系,同时控、辩、审各方内部关系或为观关系也要予以设置,如公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辩护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等。刑诉结构模式类型:纠问式诉讼模式、弹劾式诉讼模式、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一原则强调的是法院和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但近来司法改革中,法官在审判中享有越来越大的审判权。(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包含了控审分离原则,现代刑诉要求法官居中裁判、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离,不能由同一机关行使。(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对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均实行监督。(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无罪推定)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法院统一行使。第二,法院判决必须依法作出,未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五)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必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公开,并且保证诉讼参与人能有效地参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