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伙开店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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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X月X日精品范文-两人合伙开店协议合同两人合伙开店协议合同合作人:姓名: ,性别: ,证件号码: ,开店合作协议书。姓名: ,性别: ,证件号码: 。第一条 合作宗旨:齐心协力搞好合伙事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自创品牌婚纱影楼及相关摄影化妆等业务。第三条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出资方式(1)、合伙人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以下称为甲方)(2)、合伙人_(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元。(以下称为乙方)(3)、甲方出资为三部分,共计人民币_元。第一部分为:房屋前期租赁资金;第二部分为:店面装修资金;第

2、三部分为:运作所需流动资金,以维持每月基本营业开销。第一和第二部分资金于店面装修完成后结算日前分别交齐。资金逾期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4)、合作期间需补充营业流动资金,应按照第四条第3项有甲方补充流动资金以维持正常经营。(5)、甲方出资数额以实到公司账户资金为准。乙方出公司运营设备(实际以公司正式营业乙方物品登记表为准)。合作双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待合作终止后,如在盈利情况下乙方设备返还乙方所有,剩余全部资产扣出甲方前期投资的20%后,按5:5平均分配。如在亏损情况下则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二项执行,协议书开店合作协议书。第五条 合作方式投资和开发位于_铺位为影楼工作室项目经营和股

3、份分成的合作方式分为:前期(以甲方回笼资金为主)和后期(纯利润分成)两部分。(1)、前期(以甲方回笼资金为主)具体运作方式为:自影楼开始营业以每月营业额(除去影楼必要开支和雇用工作人员工资外)的纯利润的50%作为甲方的资金回笼,其余(每月营业额纯利润)的50%甲乙双方以55的比例分成。以此方式直至甲方回笼所投资的全部本金80%。(2)、后期(纯利润分成)具体运作方式为:当甲方回笼所投资的全部本金80%后,每月营业额除去影楼每月必要开支和雇用工作人员工资外的纯利润,甲乙双方以55的比例进行分成。第六条 亏损及债务承担如本每月营业额未达到影楼的必要开支和雇用人员工资所出现亏损的情况,甲乙双方可进行

4、协商终止合同,如继续经营,甲方需按第四条第3项填补流动资金金额。第七条 合作废止及出资的转让协议期内不得废止合作;协议期满双方可商议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以合作终止时的财产状况进行交割,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折现结算;未经一方同意而自行解除合作关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视为放弃股份,其资金不退还,归另一方所有,并不再享有任何利益分红的权利,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甲乙任何一方出现人身意外等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合作,在非盈利状态下,暂不退回股份,等合约到期结束时方可按当时经营状况退回股份,如盈利状态下,可由其代理人依旧分享其原应得的分红及权利;除合作废止,任何一方不得在结束合作后拒绝交出合作期间

5、所掌握的资料,该资料属未提出终止合作一方所有。第八条 禁止行为(1)、未经双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本合作项目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双方共同分享,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赔偿。拒绝赔偿的,在其投资份额内扣除,其分红也相应减少。(2)、禁止任何一方经营与本合作项目同类或竞争的业务。(3)、禁止任何一方再加入其他同业务类型合作。两人合伙开店协议合同甲方:杜鹏程身份证号:乙方:李金波 身份证号:经双方考查认定合伙开设,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总投资约为60万元(以正常营业实际投资额为准,包含装修、租金、设备等实体店铺的所有物件及经营

6、餐厅所需的投入),全部由甲方出资;乙方以经营该餐厅所需技术性管理作为出资。合伙期间甲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甲方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个人工商户,由甲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三条 合伙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需延长期限,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 餐厅自正常营业开始四个月,甲方每月给付乙方工资5000元,共计2xx0元。从第五个月开始,乙方不再领取工资,双方按照约定进行盈余分配。若餐厅正常营业后月内,仍然没有盈利或是亏损,则乙方需退还甲方所领的工资,作为对亏损的补缺。第五条 入伙、退伙(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甲乙双

7、方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伙:合伙经营期间,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解除该协议,未经对方同意而自行退伙,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如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2)、餐厅由甲方指派财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3)、对外以餐厅名义开展业务,订立合同;(4)、听取乙方餐厅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负责策划餐厅的定位、餐饮产品的研发,餐厅的日常运营及管理;(2)、负责餐厅产品材料采购;(3)、负责定制餐厅各级管理、各种工序及操作的标准;(

8、4)、负责餐厅员工的招聘、培训及管理。第八条 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盈余,盈余按甲方80%,乙方20%分配。第九条 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第十条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三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

9、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相似或竞争的业务。(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第九条 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甲乙双方方同意后更正之。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签约日:年月日两人合伙开店协议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

10、合伙经营协议如下:(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第1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第2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1)、合伙人:_,身份证号码:_,地址:_;(2)、合伙人(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_,出资_万元人民币,_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2)、(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第3条 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第4条 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

11、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第5条 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6条 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7条 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第8条 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第9条 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

12、(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第10条 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11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第12条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第13条 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13、;第14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第15条 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16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第17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14、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八)、入伙与退伙第18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19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0条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2)全体合伙人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21条 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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