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管理制度教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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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公”经费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费用开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 差费、公务用车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切 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公”经费支出范围:因公出差费是指因公务出易门县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 助费等支出;第三条 公务用车费是指企业公务用车因公务而发生的燃料费、维 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第四条 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 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第二章 公务出差管理第五条 因公需要到易门县

2、外地区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到综合保障 部填写派差单,注明出差人员、地点、事由、天数等,经部门负责人 签署意见,按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出差。第六条 市内出差(含玉溪市、昆明市)由各部门主管领导进行审 批;市外出差必须报总经理进行审批。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确定 1 名报账人员,持派差单到财务经 营部填写借款单,列明用款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报财务 经营部审核,经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第八条 凡与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 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主管领导在原派差单上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第九条出差报账人员返回公司后

3、,应在一个星期内按要求粘贴相 关发票,后附派差单,按程序进行报账,超过1个星期报销差费,每 一天按10元罚款。若迟报时间(按发票日期计算)超过1个月以上,每 一张单据按每月10元累积加罚,并追究其部门担保人的责任。第十条 出差时借款,本着“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延误 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借款单需有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 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一条费用标准:对出差人员的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原则上实行“包干使 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标准如下:(单位:元)费用项目/人员/地区一类区:深圳、 厦门、珠海、 广州、海南、 汕头、北京、 上海

4、二类区:各省 会及天津,除 一类区外的沿 海开放城市三类区:一类 区和二类区外 的地区。住宿费总经理、副总经理单人400,双人200单人300,双人150单人200,双人100其余人员单人200,双人100单人160,双人80单人140,双人70伙食补助费总经理、副总经理实报实销实报实销实报实销其余人员503020市内交总经理、副总实报实销实报实销实报实销通费经理其余人员503020交通工具标准:人员/工具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总经理、副总经理经济舱软卧、软座二等舱实报实销其余人员预申请硬卧、硬座三等舱实报实销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实际住宿的天数计算报销。住宿费标准

5、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同性二人同时出差,按双人间标 准报支。易门县城办事住宿、吃饭等安排在大椿树留守处,一律不报销任何 费用。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中午12时以前离开易门县城的按全天补 助,中午12时后离开易门县城的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前抵达易门县 城按半天补助,中午12时后抵返易门县城按全天补助。第十四条 旅途中符合乘坐卧铺(晚8时至次日晨8时之间,车上 过夜6小时以上),因故未能乘坐卧铺的,按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 订票费、退票费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应按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车船, 不得绕行。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办事及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游览,其绕线多支付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期间按

6、事假考勤。出差自带车辆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第十五条 公司派出培训、学习人员,培训、学习时间超过半个月的其住宿费应控制在出差当地的住宿费承包标准内据实报销。易门县城 培训、学习,除培训费外不予报销任何费用。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出发当天按应到达地点包干标准执行, 返回途中以出差最后目的地包干执行,一次出差多个地点的,中转途中 包干标准按前往的目的地执行第十七条 各级别人员一同出差,经主管经理同意,同行人员(含 司机)住宿费标准可按同行且有实际住宿的最高级别人员的住宿费标准 包干。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出发当天按应到达地点包干标准执行, 返回途中以出差最后目的地包干执行,一次出差多个地点的

7、,中转途中 包干标准按前往的目的地执行。第十九条 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出差, 应指定一人负责办理借款, 报 销手续,出差各项费用一次性报销完毕,不得分拆报销。第三章 公务车辆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公务用车由综合保障部统一管理, 车辆入户和 年检手续由综合保障部统一办理,并建立单车档案,对每辆车的基本情 况,包括型号、牌号、车况、保险、各种证件、年审情况等与车辆相关 的资料进行留存备查,驾驶员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车辆用油实行油卡制管理, 有综合保障部根据需要从主 卡拨存,每次拨存金额限定为 1500 元。一车一副卡,车辆副卡限定车 牌,严禁混用。第二十二条 综合保障部要加强单车费用的计划

8、管理, 按照上年度平 均油耗费用核算本年度单车公里油耗, 每月 21 日统计单车公里数、 油耗 费用, 22 日出具月车辆耗油统计报表并予以公布。按季度对司机进行考 核,超出油耗标准按绩效考核方案与个人工资相挂钩。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车辆在外必须在油卡所属公司加油, 确需现金加 油的,报帐时必须经综合保障部登记油票,主管经理审核后方可粘贴票 据,否则财务经营部不予报销。第二十四条 车辆维护保养和修理要到指定维修点, 驾驶员要在现场 实行全程监督,保证维修质量。车辆保养维修时,要先填写车辆报修 单,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未经同意私自维修或更换配件的, 公司一律不予结算。重要部件更换维修,

9、旧品必须带回送交综合保障组审验。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公务车辆配备专职驾驶员,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更 换车辆驾驶;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非专职司机和无驾照人员驾驶。未经 批准互换车辆或交与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驾 驶员负责,公司不予承担。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第二十六条 司属各单位和公司工作人员因公用车, 应提前 2 小时向 综合保障部申请,由综合保障部根据乘车人数、行车里程、往返时间, 遵循先急后缓、先生产后生活,合理并行,避免空行的原则统一安排。第二十七条 县外派车必须填写 派差单,按第六条程序进行审批。第二十八条 综合保障部要建立车辆维修和出车登记簿, 并加强对车 辆和

10、驾驶员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维修、勤保养、勤 清洗,经常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内外清洁卫生,杜绝病车上路,保证正常 行驶。因个人技术原因和保养维护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担。第三十条 驾驶员要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 务技术水平。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搞好服务;注意保守秘密,对领导 在车上谈话内容不得外传,未经许可,不准安排无关人员搭乘车辆。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应坚守工作岗位, 外出要请假, 要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做到随叫随到,及时出车,做好公休日值班。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 的规章、

11、规则,安全驾车。不得超速行驶和违章驾驶,因违章造成的罚 款均由个人负担,公司不予报销;严禁酒后驾驶,发生事故,造成经济 损失均由个人负责。第三十三条 每日上岗后,驾驶员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 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 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第三十四条 出车在外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 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 车辆被盗。驾驶员出车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和用途,出车归来应及时向车 管人员报告,并将车辆清洗干净,停放在公司院内,不得私自将车辆停 放在家里。第三十五条

12、 驾驶员要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有效性经常检查, 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第三十六条 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办公室等候 出车,不准随便串岗到其他办公室。有要事确需离开办公室时,要告知 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对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 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公司领导反映。司 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综合保 障部,并说明原因及泊车地点和安全情况。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拒绝、延误出车,随意更改路线, 私自出车等,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予以处罚。第三十九

13、条驾驶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车辆带病上路、超负荷运转造成损毁的,驾驶员除承担车辆全额维修费用外,另依据人事 管理制度从重处罚。第四章 公务接待管理第四十条 公司接待事务是指: 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为开展各 类业务经营和其他各项活动需要而产生的接待用餐等交往应酬费用。第四十一条 接待事务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 ,综合保障部为 公司接待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接待费用的审核与控制,做 好用餐、住宿记录,用第三章规定办理。月末将各单位费用情况汇总上 报总经理。第四十二条 公司接待事务用餐坚持分级限标的原则, 由综合保障部 统一安排在指定饭店、宾馆就餐、住宿,根据来访客人的级别和事情的

14、 轻重缓急,安排相应接待标准。第四十三条 公司领导重要客人、 公司重要客户、 外宾及上级机关的 负责人等接待标准为贵宾接待;地方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及普通客户接待 标准为业务接待;其他供应外协单位、中间商及客户派到公司学习的一 般人员接待标准为普通接待(工作餐)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而超出标准的接待费,由接待申报人自负。 第四十五条 接待人员一般情况下由对口职能部门负责人与相关人 员陪同,确因工作需要招待重要客人,各相关部门可邀请分管领导出席。 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 2-3 人,最多不超过需接待人员的 1.5 倍。第四十六条 凡普通接待, 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其他招待外来人员的 用餐场合,陪餐人员

15、必须饮酒的,必须适量,不得因酒误事或损害公司 形象。第四十七条 公司用餐接待费用实行提前申请, 定额审批的原则。 对 口部门申请用餐前, 填写业务用餐申请单,注明接待事由和就餐人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经理审批,安排就餐地点。用餐完毕后由经 办人(或陪餐人)在账单上签字确认。第四十八条 主管领导不在公司时, 要在电话中请示批准后, 按以上 审批程序补办业务接待用餐申请单 。第四十九条 贵宾接待用餐标准按照总经理指示安排; 业务接待用餐 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次不得超过 50 元;内部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在外用餐, 每人每次不超过 20 元,出差在外需接待用户或其他业务用餐及住宿费 用,报主管经理同意后,参照第二章标准执行。第五十条 接待用茶、烟、水果、酒等由综合保障部根据领导指示 按需办理。第五十一条 综合保障部每月核准接待费用发生额,接待费用结算 时,经办人凭业务接待用餐申请单 、账单、发票,经综合保障部负责 人签字后,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按程序结算。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各车间应严格按审批额度标准执行, 对在申请 用餐过程中弄虚作假、超权限审批等行为的,每发生一次对负责人处以 200 元经济处罚并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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