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用户手册范本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476049134 上传时间:2023-01-09 格式:DOC 页数:38 大小:1.2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外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用户手册范本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外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用户手册范本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外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用户手册范本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外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用户手册范本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外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用户手册范本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外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用户手册范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外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用户手册范本(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 . . 目录第一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2一、汇算清缴的涵义和围2二、汇算清缴的时间和容2三、汇算清缴的资料要求3四、汇算清缴的计算4五、汇算清缴的行政法律责任6第二章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政策7一、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7二、资产的税务处理9三、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11四、弥补亏损的政策12五、财产损失的税前弥补13六、获利年度的确定13七、汇总纳税的规定14八、特别项目或行业的规定15九、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19第三章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差异分析21第四章涉外企业所得税操作系统23一、系统简介23系统介绍23特定术语23二、软件安装24安装前的准备241.

2、硬件环境242.软件环境24安装软件241.安装所得税申报系统242.升级其他系统组件27三、使用软件28启动系统28功能介绍281.申报系统数据文件管理282.编辑申报数据界面303.报表编辑部分的功能介绍30应用操作361.企业相关信息维护362.系统其他操作41重要说明安装软件请您使用光盘,也可以网上下载.taxcn.操作系统授权码:GN1SFMAC4-5NHEFH2S-TNX7GYIE4(请您注意区分数字、字母和字母大小写)常见问题答疑:点击公司进入服务区第一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一、汇算清缴的涵义和围(一)汇算清缴的涵义。汇算清缴是指在外资税法规定的时限,

3、企业填写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年度申报表与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宜,对所有参加汇算清缴企业的资料进行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的围。凡在纳税年度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也不论企业是核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外资税法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二、汇算清缴的时间和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1、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

4、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可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与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3、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所得税汇总或合并申报后,应于每年5月31日前为企业开具外商投资

5、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所属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该证明与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4、各地税务机关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与总结等各项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与有关报表。(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容1、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与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

6、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三、汇算清缴的资料要求(一)报送时的要求根据办法要求,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与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3)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二)报送前应确认的资料同时办法还要求,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前,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认:1、享受税收优惠情况2、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3、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4、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四、汇算清缴的计算(一)税率的基本规定(二)

7、应税所得额的规定1、应税所得额的概念(1)纳税年度的概念,外资细则第八条明确指出,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关、停、并、转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2)收入总额的概念,应税所得额是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为计算依据的,而各项收入存在着跨年度的客观情况。(3)成本费用等可扣除项目的概念成本: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

8、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工资: 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的规定显然不同于资企业所得税,外资细则第二十四条要求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与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但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三“金”两“费”: 三“金”两“费”是对企业为职工提取和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退休养老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简称。业务招待费: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或者,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

9、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坏帐损失: 外资细则第二十五条对外资企业提取坏帐准备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借款费用: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捐

10、赠外资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据实列支。技术研发费: 国税发1999173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指出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含50%)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向总机构缴纳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

11、的管理费。(三)税额扣除 1、政策抵免,就是指外企购买国产设备抵免增量税额的规定。财税字200049号文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外企购买国产设备可以抵扣增量税额。2、境外所得税的扣除,外资细则中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六条对境外税额的扣除做了详尽的规定。 (1)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2)境外所得依照外资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外资税法与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与损失,得出应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

12、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 (3)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照外资细则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外资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五、汇算清缴的行政法律责任对于外企在汇算清缴中所应承担的行政法

13、律责任,办法(即:国税发200313号文)中第十三至第十五条做了如下规定:1、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见附件3)后,应在规定时限缴纳税款。 2、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

14、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与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二章 外企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政策一、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一)区域性税收优惠法规来源适用地区适用企业优惠税率外资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15%设立场所的外国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资细则第七十三条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外资税法第七条第三款、国税发1999132号在全国从事

15、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上投资企业外资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三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4%国税发1999172号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前15%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 财务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