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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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中介机构收费办法的通知(穗中法发200756号)各区、县级市法院,本院各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中介机构收费办法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7年8月24日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 八 月 三十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依法指定管理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管理、清算、重整、和解及其他工作。第二条 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三条 广州本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含从事清算业务的相关清算公司),及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广州分支机构均可申请编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已被编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三)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五)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六)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七)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八)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分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个人管理人名册。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应从机构管理人名册中选定。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破产案件,可以从个人管理人名册中选定管理人。第六条 管

4、理人名册名额根据破产清算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机构管理人名册名额不少于10家,个人管理人名册名额不少于5 人。第七条 广州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应从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选定。南沙区人民法院、萝岗区人民法院、从化市人民法院、增城市人民法院可按照本编制规定分别选定本地的机构管理人,纳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供破产案件选用。第八条 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由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司法行政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庭的人员共9人组成。第九条 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按照以下程序编制:(一)法院在广州日报和广州审判网刊登招选

5、管理人入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管理人申报条件、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法院评定标准和程序、管理人的职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交申报资料的截止时间等;(二)提出申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按公告要求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料;(三)法院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及确定管理人初审名册;(四)法院在广州日报和广州审判网公示初审名单;(五)法院审查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并审定管理人名册;(六)法院在广州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广州审判网公布广州地区社会机构管理人名册和广州地区个人管理人名册。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二)章

6、程;(三)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业务和业绩材料,包括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奖励和纳税情况;(五)营业场所及设备简介;(六)机构近半年内的资产明细表;(七)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第十一条 破产清算事务所(含从事清算业务的法人)申请编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二)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文件;(三)业务和业绩材料,包括近三年的经营业绩、奖励和纳税情况;(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五)营业场所及设备简

7、介;(六)机构近半年内的资产明细表;(七)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编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二)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三)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四)执业责任保险证明;(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制。评分标准根据每次招选管理人的要求制定,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随招选新

8、管理人公告公布。第十四条 编入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因机构内部发生变化或个人调动等原因导致管理人资格变化或影响履行管理人职务的,由评审委员会决定该机构及个人退出名册。第十五条 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因拒绝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或拒绝向更换后新管理人移交事务的,暂停管理人资格。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被暂停管理人资格三个月不予改正,或因不适当履行职责严重影响破产案件审理的,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暂停管理人资格和管理人除名由评审委员会审查决定。第十六条 因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增加需要增加管理人名册名额的,由法院

9、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编制新管理人入册。第十七条 管理人的指定和更换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广州法院受理企业清算案件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清算的,可以从广州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选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司法行政处负责执行。第二十条 本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介工作规程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OO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本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清算机构选定办法同时废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中介机构收费办法为统一广州地区企业破产案件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

10、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广州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从事破产案件会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广州地区清算审计收费标准收费。破产企业资产总额(年)50万元以下的,收费8000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收费12000元;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收费18000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收费24000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收费50000元;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的,收费60000元;10000万元以上的,收费8000

11、0元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业务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与委托单位商定,实行优质优价,对非复杂的业务可下浮,但比例不得超过20。以上广州地区清算审计收费标准经修订或重订的,按新收费标准执行。第二条 从事破产案件评估工作的评估中介机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确定的标准执行。第三条 从事破产案件拍卖工作的拍卖中介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管理人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并列入破产费用。第四条 破产案件管理人

12、报酬按下列情况确定:1、破产宣告前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根据管理人工作量在1万元至5万元幅度内确定;2、破产宣告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有可供分配破产财产的,机构管理人报酬一般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上限比例的70确定,个人管理人报酬按上限比例的50确定。管理人报酬可根据其工作复杂程度上浮,最高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的上限;3、破产宣告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但没有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时,根据管理人工作量在3万元至8万元幅度内确定;4、重整、和解案件管理人报酬一般由债权人和管理人协商确定,并写入重整方案、和解方案,重整、和解不

13、成功转入破产程序或继续破产程序的,管理人报酬按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标准收取,可比一般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高,但不能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的管理人报酬上限。第五条 上述会计审计和评估费用、管理人报酬,应由管理人列入破产费用预算,向债权人会议通报,并向法院申请审核后支付;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协商一致的,经法院批准,可按照协商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可以根据审计、评估、清算工作进展情况,向中介机构预支必要的工作费用,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本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中介机构的收费办法同时废止。附:相关规定。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主题词:破产案件 管理人 办法 通知(共印20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7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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