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过股东知情权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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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股东知情权立法的不足与完善任小兴(天水师范学院,甘肃天水741001)内容提要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公司法对此作了相应 的规定,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不利于股东权益的保护。为此,应从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权利主体、 权利行使的限制、权利的救济四个方面予以完善。关键词股东知情权股东权益一. 我国股东知情权立法的不足1.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全面。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否限于公司法列举的范围还是包括与 公司有关的原始账册和会计凭证。如果公司通过销毁、涂改等手段掩盖真实的资金流转缺 乏诚信作假账,即使股东进行查阅,得到的也是虚假的信息。而原始账册和会计凭证尤其原始 凭证是记录经济业

2、务已经发生、执行或完成,用以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最初的书面 证明文件,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反映最直接,也最真实。如果股东不能查阅原始凭证,就不能获得 正确、充分的信息,即使花费巨大精力打赢了官司,也不能得到实质性的利益。2. 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规定不具体。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应包括经过工商备案登记而具 有公示效力的股东和未经工商备案但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明确记载的股东。但是能够提起股 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股东是否仅限于被告公司的现任股东、是否包括隐名股东。义务主体是 公司,但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是否是义务主体。我国公司法均没有具体 规定。3.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不明确。公司法第34条

3、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对此不正当目 的,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公司有可能以此来拒绝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也可 能滥用此项权利。同时,股东持股比例、持股时间、请求权行使地点的限制可以从实质上通 过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客观上来保证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正当性,尽可能地避免权利滥用的危险, 对此,公司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4. 股东知情权的救济滞后。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在知情权受损时有权诉诸法 院寻求司法救济,但对知情权的司法救

4、济缺乏相关的配套性规定,如知情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 分配;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 害,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股东滥用知情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是否可以追究相应股东责 任;诉讼费用的负担等。同时,知情权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单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审理 期限往往会使股东最后获取的信息失去其原有的价值。二、我国股东知情权立法的完善1. 完善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既然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就应当包括财务会 计报告形成的原始基础材料,即凡是能够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管理现状的会计账簿以及制作 会计账簿所依赖的各种会计书籍即会计文件(含会计原始凭证、契约

5、书、纳税申报书、电 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均应纳入知情权的范畴。但为防止权利的滥用,有必要对此作出 限制(后文详述)。因为股东知情权从性质上来说是私权,私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即 自由。而股东知情权属于手段性权利,是实现股东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因此,股东知情权范 围应以实现股东权利为界限,凡为实现股东权利之正当目的而主张知悉的公司相关信息都应 当予以支持,除非公司该信息的知悉有损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从有效监督管理机构的行 为、切实保障股东权益的需要和立法目的出发,应采肯定性理解。1 2. 完善股东知情权的主体范围。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在诉讼中表 现为原告与被告。能够

6、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股东不应仅限于被告公司的现任股东。应 包括曾任被告公司的原股东和被告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因为股东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可能 由于公司的原因存在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不公,公司也可能隐瞒利润而侵犯了股东盈余分配 权。而通常情况下,该股东在未查阅公司的财务资料前并不能确定是否由于公司的原因而存 在股价明显不公或公司是否存在隐瞒利润以及隐瞒多少利润的事实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其 股东的权利,应赋予此类原股东以知情权。但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有必要对此予以一定的限 制。如行使查阅权时限最长不得超过退出公司后5年。隐名股东处于隐名状态,外人无从得 知,其名称亦不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这种股东

7、通常通过显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 股东义务。其欲行使股东知情权,必须以自己的股东身份显名化为前提,在未成为显名股东之 前,无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在义务主体上,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但是,为了充分的保障 股东此项权利,避免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 知情权受到侵害,现代各国的公司立法都赋予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 不同程度地强调了他们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务,对公司和股东利益负责。当董事在执行 职务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人也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 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8、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恶意或重大过失侵 害股东的知情权时,股东可以以他们为被告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追究其责任,也可以将公司和侵 害股东知情权的公司高层人员列为共同被告,使之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公 司法人资格即消亡,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也因公司消亡而消灭,故其要求对已被注销的公 司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3. 完善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限制。公司是一个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且由于公司的信息往往载 有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如果股东利用行使知情权达到不正当目的,则会严重损害 公司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对知情权加以限制,做到兼顾股

9、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 利益,以实现他们之间的平衡。第一,正当性目的的界定。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因此,对正当目的的界定尤为重要。股东行使需有正当性目的,是法律在平衡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所作的选择。“正当性目的” 要求已为大多数国家公司法所确立。美国示范公司法第52条规定帐簿查阅权的行使需有 股东在其书面请求中陈述其查阅的正当目的。2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1条第2款规 定:“只有当担心被查询和查阅的内容被用于公司经营以外的目的,并由此

10、会给公司和关联企 业造成明显的损失时,才允许拒绝股东的查询和查阅要求。” 3因此,设定了正当目的内容, 就确定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边界。在实践中,对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是否存在正当性目的可 从两方面加以判断。一方面可根据股东的动机将正当目的分为两类(1)估量其投资利益的愿 望是正当的,如股东希望查明不支付股息的原因、调查可能的管理不善或董事的失职行为、 查明公司发布的年度报告中说明的公司价值和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之间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 确定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2)股东的直接目标是审查股东名册以使自己了解其他股东, 而最终目的是向其他股东发出股权收购报价,并征求他们对报价的建议,或者向他们征求代

11、理 权以及就公司事务与他们交流,交流的内容如为了实现合并而可能需要的经理人员的更换,或 者劝诱其他股东共同提起代表诉讼以避免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之适用。这些动机与股东投资经 济价值相关,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4 另一方面应以一个明智商人的正常理性为准对是否存 在非正当性目的进行判断,必须借助客观事实来认定。如果股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目的不 正当:(1)为了帮助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竞争者;(2)股东已成为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竞争者;(3)股东将查阅公司文件所得的事实通报给他人;(4)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第二,股东持股比例、持股时间的限制。股东持股比例、持股时间的限制它实质上是通过 对主体资格的限

12、制从客观上来保证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正当性,尽可能地避免前述权利滥用的 危险,是维护股东与公司利益平衡的内在需要。因为持股数量的多少和持股的时间长短客观 上都会对股东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以及股东关心公司的程度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国在立 法时,对股东帐簿查阅权的行使要件之规定,应当坚持股东权保护与权利滥用和预防并重的原 则,既不能对权利的行使要件不做规定,亦不能对其规定过于苛刻。建议我国立法将股东的资 格限定在持股比例3%以上,且成为该公司股东已达一定的期间(如6个月)。如果持股比例低 于规定比例的股东需要行使帐薄查阅权,则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或者通过联合其 他股东的方式来达到法定的持股比例

13、。第三,股东知情权行使地点的限制。由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公司的正常营业活动存在着 一定的冲突,对股东在什么时地点行使知情权作出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如规定股东知情权的 行使应当在公司指明的地点。4. 完善知情权的救济制度。“法律功效的发挥取决于合理的责任机制的构建,这已经是一 个制度公理。安全是否主要是一种因人而异的感觉,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责任机制的设计 合理与否。” 5 第一,完善股东知情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首先,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只要股东认为有必要查阅这些材料并遭公司拒绝,即可提起此 类诉讼。此时股东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较为简单,即其只需证明系被告

14、公司的股东以及知情权 行使要求遭公司拒绝。其次,请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由于公 司法已规定公司具有向股东主动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故只要原告股东认为其未收到 会计报告,即可提起知情权之诉,而无需加以证明,股东是否曾向公司提出过知情权要求,在所 不论。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原告股东应当证明以下两项事实:一是原告系公司的股东;二是公 司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如果公司认为已向股东送交会计报告,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再次,行 使财务账薄查阅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财务账簿查阅权,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规 定了其行使方式,故原告股东在诉讼中应当举证证明:(1)原告系被告公司的股东;(2)原

15、告已 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财务账薄的书面请求,其在该书面请求中已说明了查阅财务账薄的目的, 股东并不需要对其查阅财务账薄的目的的正当性进行举证,只需证明其在书面请求中说明了 目的;(3)公司拒绝了原告的查阅请求或者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巧日内给予股东书面答复。在 此类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公司,则应当对其拒绝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即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由 公司举出“非正当目的”的证据来否决股东的权利主张。最后,请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案件 的举证责任分配。股东知情权内容的范围应包括原始会计凭证等,但由于原始会计凭证等对 公司经营状况的反映是最直接的,也是最真实的,其所包括的公司经营秘密和经营信息,因此 决定了对

16、股东要求查阅时应设定更严格的要求故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原告股东请求查阅 被告公司的会计凭证或者直接要求查阅原始凭证,应当由股东举证证明其请求查阅的正当目 的。第二,特别规定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审理期限。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的目的是通过了解公司 的有关信息,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知情权的客体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所以单纯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审理期限往往会使股东最后获取的信息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因此我国公 司立法应当规定知情权诉讼的合理审理期限(比如一个月)。第三,完善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公司法在规定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在平衡公司的利益, 因此,知情权的救济也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设定公司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果 有证据证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恶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股东的知情权时股东可以 以他们为被告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追究其责任,也可以将公司和侵害股东知情权的公司高层人 员列为共同被告,使之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设定股东责任追究制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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