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汉语志愿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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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世界汉语教学发展的新形势,满足各国对汉语教师的迫切需求, 根据“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以下简称“志愿者计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汉办”)设立“国际 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中心(以下简称“志愿者中心”),负责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 者工作的招募、遴选、培训、派出、签约、咨询、经费支付以及日常管理等具体事 务。第三条志愿者由志愿者中心负责具体组织招募,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可通 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或教育部直属院校等途径进行申请。第四条志愿者中心对招募的志愿者进行择优录取,并对录取的志愿者进行业务 和外事方面的

2、强化培训。第五条 志愿者中心与确定派出国外服务的志愿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 志愿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依据协议确定志愿者在国外服务期间的 任务、服务期限、服务期间的待遇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第六条 志愿者中心对以推广汉语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为己任、不畏艰苦、不计 报酬、乐于奉献的志愿者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表彰。第二章志愿者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志愿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心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二)有奉献精神,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热心志愿者服务活动,志愿到国 外从事汉语教学工作;(三)品行端正,无犯罪、记过处分记录;(四)具有专业为对外汉语、中文、历史、哲学、

3、教育学、外语、政治学、心 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退休大学中文教师;具有大专 及以上学历的中、小学退休语文教师;(五)普通话标准。第三章申请手续第八条 凡符合志愿者申请条件者,可以通过国家汉办网站()在网上注册申请,并从国家汉办网站下载国际汉语教师中 国志愿者注册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递交至志愿者中心。第九条申请者需向志愿者中心提交以下有关个人情况的材料:(一)本人简历;(二)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四)无犯罪、记过处分记录证明(在校学生由校学生处开具,社会人员由当 地公安机关开具)。志愿者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以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形式寄

4、至志愿者中心。第四章录取程序第十条志愿者中心按以下程序录取志愿者:(一)审核材料志愿者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志愿 者中心将其个人的信息储入志愿者人才库备案。志愿者中心每年根据国外的需求,从志愿者人才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 面试。志愿者中心将面试通知直接发给被要求面试的人选,同时在国家汉办网 站公布面试人选名单。(二)面试遴选志愿者中心对参加面试的人选进行业务和素质方面的面试。面试内容如下:1、汉语基础知识2、普通话3、中国国情知识4、外语5、对赴国外从事汉语教学志愿服务工作的认识志愿者中心根据面试者的个人情况、面试成绩等对参加面试的人选进行综合评 价,确

5、定志愿者的录取,向被录取人员寄发录取通知书,并于国家汉办网站公布 录取名单。第五章培训第十一条 志愿者出国服务前,须接受志愿者中心组织的为期2周的业务强化和 外事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汉语语音、语法、词汇等知识和教学技能;派往国国情介绍;外 事礼仪等。专业培训合格者,按计划需要派出。第六章派出第十二条培训结束后,志愿者应在志愿者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体检。体检 不合格者,其志愿者资格不再保留。第十三条志愿者中心根据国外的具体要求以及志愿者本人的特长,参考本人的 意愿,决定志愿者派往的国家或地区。第十四条 志愿者在同意志愿者中心派往的国家或地区后,应与志愿者中心签订 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志愿服务协

6、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签约后,志愿者中心向志愿者发出派出任务通知书,同时,在国家汉办网 站公布派出人员名单。第十五条志愿者的出国手续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志愿者接到派出任务通知书后,到本人所在地区的出入境管理部门 申办因私普通护照。(二)志愿者中心与派往国接收单位联系,为志愿者办理邀请函、购买机票以 及安排在境外的相关事宜。(三)志愿者自行到派往国驻中国使领馆办理签证。志愿者中心为其提供必要 的帮助。第十六条志愿者须按志愿者中心确定的时间如期赴任。擅自不赴任者,志愿者 中心取消其出国服务的任务,不予保留其志愿者资格,并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和办 理相关手续的各项费用。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赴任的

7、志愿者,需提前向志愿者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 可以保留一年出国服务的资格。超过一年以上不赴任者,出国服务的资格不再保留, 若此后仍有意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可以按程序重新申请。第十七条志愿者的服务期通常为半年至两年。服务期满后,原则上志愿者须按 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回国。第十八条希望延长服务期的志愿者,须在服务期内提前向志愿者中心提出延长 服务期的正式书面申请,由志愿者中心与派往国协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 意延期和延长期限内待遇的决定。若派往国要求延长志愿者的服务期并且志愿者本人同意,报志愿者中心批准后, 服务期可以延长。第七章回国第十九条志愿者服务期满回国后须办理以下手续:(一)志愿者须按协

8、议规定的时间回国,并及时向志愿者中心报到。(二)志愿者回国后于一个月内将个人工作总结报送志愿者中心,志愿者中心 为其在国外的志愿服务工作做出鉴定。第二十条 志愿者服务期满回国后,志愿者中心与志愿者的协议即告终止,志愿 者中心不负责志愿者协议终止后的工作和生活安排。第八章待遇第二十一条志愿者中心为参加培训的志愿者提供交通补贴和培训期间的食宿 补贴。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中心为出国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办理因私普通护照和出国签 证的费用。志愿者自行办理完护照和签证等出国手续后,可持有效票据到志愿者中 心报销。志愿者中心为确定派出的志愿者办理签证等手续提供帮助。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中心为出国服务的志愿者提供从国

9、内出发地至派往国服务 地的往返国际机票。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中心或派往国接收单位提供志愿者在国外的全部或部分生 活津贴,具体如下:(一)志愿者中心提供志愿者在国外的生活津贴。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 元。(二)派往国接收单位提供志愿者在国外生活津贴的,如生活津贴满足上述标 准,志愿者中心不再提供;如津贴不足上述标准,志愿者中心按上述标准予以补足。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在国外的住房和生活工作条件由志愿者中心与派往国接收 单位协商确定,原则上由派往国接收单位提供。第二十六条志愿者中心负责为赴国外服务的志愿者购买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并参照有关国际通行标准执行。第九章奖惩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按要求圆

10、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的志愿者,由国家汉办为其颁发 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荣誉证书。第二十八条对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受到国外好评、做出贡献者,由国家汉办为其 颁发优秀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荣誉证书。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反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提前中断协议履行的行为 或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志愿者,志愿者中心根据协议追究其由此给志 愿者中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章国外管理第三十条志愿者应主动同中国驻派往国使(领)馆联系,并接受指导和帮助。第三十一条志愿者在国外服务期间应遵守以下纪律:(一)按照协议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二)在国外加强和其他同事的团结协作,与其他志愿者共同努力完成志愿服 务工作;(三)遵守派往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单位的规定,尊重派往国的风俗习惯, 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四)不参与派往国的政治活动,不从事第二职业、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 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十二条志愿者中心不定期派人到志愿者派往国服务地巡查工作情况,帮助 志愿者提高教学效果,协助解决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第十一章权益保障第三十三条志愿者中心按照协议履行各项义务,维护和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rw.o第三十四条志愿者应主动保持与志愿者中心的联系,志愿者在服务期内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志愿者中心取得帮助。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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