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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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 定得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7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得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部长杨传堂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得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得专用车辆与设备。1、专用车辆要求。(1)专用车辆得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 5辆以上;(3)核定载质量在

2、 1 吨及以下得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得卫星 定位系统。2、设备要求。(1)配备有效得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得辐射防护用品与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得监测仪 器。”二、将第十条第(三)项第 2 目中得“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 技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三、将第十六条中得“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四、删除第三十九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 2016年9月 2日起施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 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 年10月27

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 2016年9月 2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得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运输条例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 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得,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就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 其活度与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得豁免值得物品。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 (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就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与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得载货汽 车。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就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 运输

4、放射性物品得作业过程。第四条 根据放射性物品得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与环境得潜在 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与三类。一类放射性物品,就是指I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 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与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得放射性物 品。二类放射性物品,就是指u类与川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 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与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得放射性物 品。三类放射性物品,就是指W类与V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与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得放 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得具体分类与名录, 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

5、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 门制定得放射性物品具体分类与名录执行。第五条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 实信用。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 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 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 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 运输资质许可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得,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一)有符合要求得专用车辆与设备。1、专用车辆要求。(1)专用车辆得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 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 5 辆

6、以上;(3)核定载质量在 1 吨及以下得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4)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得卫 星定位系统。2、设备要求。(1)配备有效得通讯工具;(2)配备必要得辐射防护用品与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得监测仪 器。(二)有符合要求得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得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得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 人员经所在地设区得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取得注 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 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得安全管理人员。(三)有

7、健全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2、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3、安全生产作业规程与辐射防护管理措施;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责任制度。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得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得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得省、 自治区、直辖市城市 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得,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 事为本单位服务得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得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 物品得有效证明;(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得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得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

8、件得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与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得数量可以少于 5 辆。第九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 设备与运输条件好得生产、销 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得单位按照第八条规定得条件申请从事非 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第十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得企业, 应当向所在 地设区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 息、拟申请运输得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与委托书;(三)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得材料,包括: 1、未购置车辆得,应当提交拟投入

9、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拟购 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 廓尺寸等有关情况;2、已购置车辆得,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3、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得说明材料。(四)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得道路运输从业 资格证及复印件, 驾驶人员得驾驶证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得工作证 明;(五)企业经营方案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得单位, 向所 在地设区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三) 项、第(五)项规定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性物

10、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 拟申请运输得放射性物品范围(类别或者品名)等内容;(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与委托书;(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 得有效证明;(四)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五)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得说明材料;(六)有关驾驶人员得驾驶证、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得工作证明,依法应当取得相关从业资 格证件得,还应当提交有效得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第十二条 设区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道路运输条例与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得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11、决定准予许可得,应当向被许可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得书面决 定,并在 10 日内向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人颁发放射性物品 道路运输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得,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第十三条 对申请时未购置专用车辆, 但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得,被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 路运输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做出许可决定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得落实情况进行 核实,符合许可要求得,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对申请时已购置专用车辆, 且按照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提交

12、了 专用车辆有关材料得, 做出许可决定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专用车 辆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许可要求得,应当在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得同时,为专用车辆 配发道路运输证。做出许可决定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 道路运输证有关栏 目内注明允许运输放射性物品得范围(类别或者品名)。对从事非经营 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得,还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用章”。第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得,应当在终止之日 30 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原许可决定得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属于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业务得,做出原许可决

13、定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将放射性 道路运输企业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业务得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在终止放射性物品运输 业务之日起 10 日内将相关许可证件缴回原发证机关。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车辆 及设备管理得标准与规定,维护、检测、使用与管理专用车辆与设备, 确保专用车辆与设备技术状况良好。第十六条 设区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道路运输车 辆技术管理规定 得规定定期对专用车辆就是否符合第七条、 第八条规 定得许可条件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第十七条 设区得市级道路运输

14、管理机构应当对监测仪器定期 检定合格证明与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进行检查。 检 查可以结合专用车辆定期审验得频率一并进行。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报废得、擅自改装得、 检测不合格得或者其 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得车辆、设备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第十九条 禁止专用车辆用于非放射性物品运输, 但集装箱运输车(包括牵引车、挂车)、甩挂运输得牵引车以及运输放射性药品得专 用车辆除外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非放射性物品得,不得将放射性物品与非放射性物品混装。第四章放射性物品运输第二十条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得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 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

15、有效得辐射 防护与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得核与辐射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得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取得相应得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并对承运事项就是否符合本 企业或者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许可得运输范围负责。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 放射 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与本规定得要求履行托运 人与承运人得义务,并负相应责任。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 输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合同前,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得下列材料:(一)运输说明书,包括放射性物品得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二)辐射监测报告,其中一类放射性物品得辐射监测报告由托 运人委托有资质得辐射监测机构出具;二、三类放射性物品得辐射监测 报告由托运人出具;(三)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四)装卸作业方法指南;(五)安全防护指南。托运人将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要求得内容在运输 说明书中一并作出说明得,可以不提交第(四)项、第(五)项要求得 材料。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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