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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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个采区,都必须布置单独的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第二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正规合理、稳定可靠。通风网络简单,采掘布局合理,尽量减少或避免角联通风。 第三条、每个采区必须至少布置三条上山,轨道上山进风,回风上山回风,运输上山一般情况下只供本巷道用风。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作进风巷,一段作回风巷。 采区上、下山巷道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否则,不得验收投产。 第四条、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

2、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专用回风巷: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在煤与瓦斯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第五条、采区设计施工要编制专门的“一通三防”设计(包括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瓦斯治理、防尘、防火、安全监控等)、施工组织设计,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和通风安全有关规定要求,做到“三同时、一超前”(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验收、超前施工)。 第六条、采区巷道设计应做到“大断面、强支护、少联通、降阻力、减设施”。 生产矿井的进、回风井、风硐和主要进、回风巷道的风速应小于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最高风速,留有余地。矿井

3、总进、总回风巷风速一般不得超过7m/s,采区进、回风巷风速一般不得超过5m/s。 第七条、每个风井的负压一般不应超过2940pa(300mmHO2)。否则,应采取降阻措施。 第八条、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通风系统优化专题会议,研究通风系统优化简化工作。尽量减少通风设施,减少内部漏风,每个采区的风门一般不得超过15组。矿井有效风量率要达到87%以上。 第九条、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改变采区或采区内部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条、新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主要通风机测定工作,矿井通风阻

4、力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阻力测定,主要通风机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测定。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系统优化工作。 更换矿井主要通风机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多风井通风系统,必须进行通风网络解算及通风系统优化工作。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加强井巷维修,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矿井每年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一次通风巷道普查,每季度由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至少进行一次主要进、回风巷道检查,确保矿井巷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矿井通风巷道的失修、修护情况报表每月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一般情况下每个采区布置回采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同

5、一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4个。 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或相邻阶段,在采动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严禁两个回采工作面相向回采。 第十三条、新水平、新采区、新区段在没有形成通风系统前,原则只准两个掘进工作面相向贯通。不准在同一掘进巷道中另开掘其它巷道。 第十四条、加强采煤工作面两巷维护管理,加大巷道支护强度,工作面机、风巷断面均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70%,保证满足通风要求,且最小断面不得小于3.5。 第十五条、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第十六条、矿井必须按规定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图中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通风系统图每月更新一次,由通风区长审阅签字后,报矿通风副总及总工程师审阅签字,每季度与集团公司交换一次。 第十七条、井下炸药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瓦斯抽放泵站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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