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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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律师协会 行业指引(二) 】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参考文本)总则第一条 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相互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本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合伙期限为*年(注:约定期限的增加本条)第一章 合伙人第五条 订立协议的各方合伙人:姓名:* 性别 :* 身份证号码:*住址:*律师(或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号:*律师执业证书号码:*执业经历:*第二章 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 本所的

2、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一次性缴足,其中:*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立资产总额的*%;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第七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本所主任或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六)依照合伙协议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七)享有本所为合伙人办理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

3、;(八)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合伙人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三)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五)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六)不得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从事有偿或无偿法律服务工作,不得从事与本所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七)依法纳税;(八)对可能给本所或其它合伙人带来损失的重大事项,负有向合伙人会议及时报告的义务;(九)不得挪用本所资产,或擅自将本所名下的资产借贷他人或为其他个人、单位债务提供担保;(十)保守本所

4、秘密,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泄漏在执业期间所获得的本所秘密信息。但当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公众利益有要求或该合伙人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披露有关信息;(十一)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本所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所。第十条 本所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三)负责组织本所规章制度的拟定;(四)提出副主任及部门负责人人选;(五)制作本所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六)执行合伙人会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七)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

5、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八)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九)负责主持本所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活动;(十)依法承担对本所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十一条 本所负责人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和变更,任期*年。(约定可否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本所根据需要设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合伙人会议批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代理行使主任职责。第五章 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第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自司法行政机关作出

6、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之日起成立。第十五条 本所的一切重大事项须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合伙人会议每年定期召开*次,会议时间定在每年的*月;主任认为必要时或经*名以上的合伙人的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第十六条 召开合伙人会议,除遇紧急情况外,应提前*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和所议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采用书面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代理人享有与其委托合伙人同样的权利,并根据其委托人的授权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 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席合伙人会议又不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合伙人,视为放弃表决权,不影响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和会议决议的形成。第十八条 本所主任负

7、责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主任不在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召集主持的,主任可指定一名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第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以书面形式记载,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并存档。第二十条 *名以上合伙人出席,方可召开合伙人会议。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

8、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前款各项中,第*、*项须经合伙人一致通过,第*、*项须经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通过,第*、*项须经合伙人*分之*以上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统一收案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统一收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年度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报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

9、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一)草拟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二)草拟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各项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清算报告;(三)提请合伙人会议修改、解释本所的章程、合伙协议;(四)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第六章 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第二十六条 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合伙人共有,由本所统一管理,共同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任何人不得分割、挪用、处置(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质押其在本所的全部或部分资产。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

10、人不得将本所财产借与他人使用或为他人债务作担保。第二十八条 合伙期内除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从本所撤回资金。第二十九条 本所依法设立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第三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本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收益,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本所已发生的债务应从合伙人的财产中先扣除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三十一条 本所在每一年度对全部财产进行评估。合伙人退伙或入伙的,在合伙财产转让完毕后,重新评估确认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份额。第三十二条 本所的利润分配比例如下:*第三十三条 本所的

11、亏损分担方式如下:*(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三十四条 本所的全部收入在扣除成本支出、税金及各项基金等项费用并弥补上一年亏损后净收益可作为利润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所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本所承担赔偿责任。本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普通合伙适用此款)本所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承担比例由各所自行约定)(特殊的普通合伙适用此款)一个合伙人

12、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本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以及事务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承担比例由各所自行约定)第三十六条 合伙人个人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第七章 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第三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备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人条件;(二)认可并愿意遵守本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能够承担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事务所的相关费用;(四)愿意签署本协议并承担本协议确定的合伙

13、人的义务。第三十八条 入伙应当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三十九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或另行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负有赔偿义务的合伙人追偿。第四十条 入伙程序:(由各所自行约定)例如:(一)申请人将书面申请交推荐人,由推荐人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本所主任;(二)本所主任根据本章程以及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三)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并决定新加入合伙人的出资额;(四)新加入合伙人与原合伙人签署章程、协议或补充协议;(五

14、)新加入合伙人在合伙人决议规定的时限内缴纳出资;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伙;(六)入伙后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章程的,报原审核部门批准。仅供参考第四十一条 (有期限合伙适用此款)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本所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如:干满*年);(二)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无期限合伙适用此款)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不给本所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二条合伙人违反约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本所造成的损失。第四十三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丧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合伙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当然退伙的合伙人的退伙手续,由本事务所协助办理。第四十四条 退伙的程序:(由各所自行约定)例如:合伙人退伙的,依合伙人申请或合伙人会议做出的退伙决议,在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后,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仅供参考第四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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