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阜阳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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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目 录第1章 总 则2第2章 建设用地2第3章 建筑间距2第4章 建筑退让2第5章 容积率核算2第6章 停车配建2第7章 绿地控制2第8章 环境景观2第9章 配套设施2第10章 四线控制2第11章 单元控制2第12章 监督检查2第13章 附则2附录A:名词解释2附录B: 日照分析规则2附录C:附图2第1章 总 则1.1 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通则)。1.2 适用范围阜

2、阳市中心城区及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1.3 城市地域划分旧区范围:东至沙河路、南至一道河路、西至颍西路、北至泉河;新区范围:指城市规划区除旧区范围之外的区域。1.4 实施管理在通则实施过程中,为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施行。第2章 建设用地2.1 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3、)规定执行。2.2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性质相容性原则,并符合“地块图则”个案性的规划管理规定。表2-1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用地代码用地类别适 建 范 围RR1/R2一类/二类居住用地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不含批发市场)、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BB11/B12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以及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

4、等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B3娱乐康体设施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等用地,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射击场、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M工

5、业用地产品展示馆、配套办公、单身宿舍(公租房)、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配套办公、单身宿舍(公租房)、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GG1公园绿地小型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G2防护绿地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G3广场绿地小型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等用地。注: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

6、套管理用房等;小型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小型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救助站等;一般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天桥、地道等;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2.3 土地适建和使用规定在明确土地主导属性时,土地适建比例应满足下列要求:(1)以居住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居住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70%;(2)以商业功能为主导用途的用地,商业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60%

7、;(3)一般绿地与广场用地,适建的管理用房、小型服务设施等,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5%;(4)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适建用地范围及适建比例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2.4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1)低层居住建筑基地1000平方米;(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基地2000平方米;(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基地3000平方米。2.5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独立建设:(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8、;(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第3章 建筑间距3.1 总体要求(1)在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并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3.2 建筑日照标准(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阜阳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9、(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4)经规划审核的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3.3 日照分析范围(1)拟建高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1倍,最大不超过100米,具体以日照分析为准;拟建多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28倍,最大不超过30米,具体以日照分析为准。(2)拟建建筑南侧有现状建筑,对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最大不超过100米。(3)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

10、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3.4 日照分析界限划定要求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拟建建筑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2)拟建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则,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北侧拟建建筑退街巷中心线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3)拟建建筑北侧为城市道路,道路北侧用地的退让参照多层建筑退让该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北侧多层建筑允许设置商业的,商业层高按4.5米进行模拟)。(4)拟建建筑东侧、西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

11、且尚未建设时,应采用镜像布置或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布置进行日照叠加分析。3.5 考虑视觉卫生要求,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3.5.1 平行布置时(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6米。(2)朝向为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3米。3.5.2 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13米;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16米控制。3.6 考虑视觉卫生要求,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3.6.1 平行布置时(1)朝

12、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A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1层以下的,间距应不小于24米;B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118层的,间距应不小于30米;C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上的,间距应不小于40米,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5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2)朝向为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A 11层以下的地上建筑应不小于24米;B

13、 11层以上的地上建筑应不小于30米。3.6.2 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型或型),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型或型),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6米。3.7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3)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3.8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14、(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3.9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南侧,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住宅北侧,多层间距不小于16米,高层间距不小于24米。3.10 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兼顾视觉卫生的要求。3.11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垂直贴建时必须满足住宅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非住宅建筑墙面距离住宅建筑窗户8米范围内不得开窗。3.12 其他要求(1)受遮挡含住宅的综合楼之间的建筑间距,按

15、住宅的建筑间距执行,受遮挡部分在计算与遮挡建筑间距时,可扣除非住宅部分层高度,但扣除后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6米。(2)相邻被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未按规定留足间距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3.13 对因特殊原因,小区内因自我遮挡,造成个别居住住宅不能满足日照要求的,应严格控制总量500户以下的居住小区不得超过2%;5001000户的不得超过1.5%(不足10户的按10户核算);1000户以上的不得超过1%(不足15户的按15户核算)。建设单位应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销售时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3.14 地形高差计算要求上述建筑间距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第4章 建筑退让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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