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平安审查方法-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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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平安审查方法-条据书信 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平安审查方法是为加强_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平安审查工作。下文是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平安审查方法,欢迎阅读! 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平安审查方法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_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平安审查工作,保障_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平安生产,依据平安生产法、_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设立_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现有_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_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设施(以下统称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平安审查,适用本方法

2、。 第三条国家对_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掌握,并对_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平安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平安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平安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进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3、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平安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平安审查: (一)本方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全部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平安审查。 第七条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托付下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

4、设项目的平安审查工作。 其次章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 第八条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内建设。 第九条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讨论阶段,应当进行平安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平安评价。 第十条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平安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担当。担当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平安评价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平安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平安评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_、有害因素的辨识; (二)定性、定量分析生产、储存的工艺、方式、规模或者力量、设备、设施等平

5、安牢靠程度; (三)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与已有生产装置、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 (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的合理性; (六)与周边社区的相互影响及风险程度; (七)自然条件的影响;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平安审查 第十二条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分别根据本方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平安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讨论报告; (三)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_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四)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

6、求; (五)平安评价报告;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所其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_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7、或者根据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组应当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看法。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人员或者专家组提出的审查看法进行商量,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平安审查看法书。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平安审查看法书的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状况之一的,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原负责平安审查

8、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平安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 (一)转变选址或总图布置的; (二)转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 (三)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发生改变的; (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_化学品发生改变的。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平安审查看法书的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平安审查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合格的平安审查看法书: (一)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决定停止建设的; (二)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申请书、平安审

9、查看法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平安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方法的规定,对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平安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其次十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平安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其次十一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状况通报有关部门和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次十二条

10、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的档案管理制度。 其次_条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状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平安审查状况报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罚则 其次十四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平安审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五条未经平安审

11、查或者平安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赐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六条已经取得结论为合格的平安审查看法书的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按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进行平安审查的,赐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七条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平安卫生监察规定有关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劳动平安卫生预评价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其次十八条本方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_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平安审查方法解读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_化学品建设项目平安许可实施方法明确指出,_化学品建设项

12、目要设立平安审查、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等。该方法将于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方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_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_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设立前,都要进行平安审查、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平安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平安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用法)。 方法明确,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内在的_、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以及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进行论证。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平安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平安评价。平安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平安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平安评价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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