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操作规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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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操作规程长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石溪煤矿时间: 2012 年(一)、矿井维修电工一、一般规定第 1 条 矿井维修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本工种岗位操作资格证书。第2条矿井维修电工必须熟知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标准(GB3836)中的有关规定。第3条矿井维修电工应熟悉矿井巷道布置,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熟悉在灾害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撤离路线。第 4 条 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填写工作票。二、作业前的准备第 5 条维修电工入井前应检查、清点应带的工具、仪表、零部件、材料,检查验电器是否保持良好状态。第 6 条必须熟悉所

2、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以及电缆的分布情况。第 7 条 供电干线需停电检修时, 事先必须将停送电时间及影响范围通知调度室,以便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三、检修作业第 8 条 在井下电气设备上工作, 严禁带电作业。 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移时应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检修前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经验电确认已停电后再放电 ( 采区变电所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电缆的放电, 只能在硐室内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才准进行 ) 、装设接地线,操作手把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告牌后,才允许检修电气设备。第 9 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井下中央变电所( 含水平变电

3、所) 、 有值班人员值班的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设备的操作,必须由值班人员根据工作票、倒闸操作票进行停送电操作。单人值班的由检修电工监护,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配电点或移动变电站的操作,由检修负责人安排熟悉供电系统的专人操作,由检修负责人监护。2操作千伏级以上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127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 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的绝缘。第 10 条 矿井维修电工工作期间,应佩带电工常用工具及与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器。第 11 条 设备的检修质量应达到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高低压电缆悬挂应符合有关电缆悬挂的要求。设备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后,

4、应达到原有性能。电缆接线盒的制作及连接应符合有关工艺要求。第 12 条运行中馈电开关的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应保持完整,整定值正确,动作可靠。第 13 条移动变电站的安装、运行、维修和管理必须按照原煤炭部煤矿井下1140V电气设备安全技术和运行的暂行规定的 要求执行,其漏电保护主、辅接地极的安装、维护必须符合要求。第 14 条各类电机综合保护器、线路脱扣器按产品技术要求和负载的有关参数正确整定和定期校验。第 15 条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得开路,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进行通电试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电。第 16 条 在检查和检修过程中,发现电气设备失爆时,应立即停电进行处理。对在现场

5、无法恢复的防爆设备,必须停止运行,并向值班领导汇报。第 17 条电气设备检修中,不得任意改变原有端子序号、接线方式,不得甩掉原有的保护装置,整定值不得任意修改。第 18 条检漏继电器跳闸后,应查明跳闸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后才能送电,禁止在甩掉检漏继电器的情况下,对供电系统强行送电。第 19 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螺栓与接地引线的连接必须接触可靠,不准有锈蚀。连接的螺母、垫片应镀有防锈层,并有防松垫圈加以紧固。 局部接地极和接地引线的截面尺寸、 材质均应符合规定。第 20条 井下使用普通仪表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为1%以下的地点使用。2在测定

6、设备或电缆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完全放电。3被测设备中有电子插件时,在测量绝缘电阻之前,必须拔下电子插件。第 21 条凡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必须加锁,开关上悬挂“小心反电”警告牌。第 22 条在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要分别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并应有一个总负责人负责联络、 协调各相关环节的工作进度。 工作结束后, 恢复送电前,必须由专人逐点检查全部完工并各自摘掉自己的停电 标志牌后,方可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第 23条 当发现有人触电时, 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同时向地面调度汇报。触电者未完全恢复

7、,医生未到之前不得中断抢救。第 24 条 当发现电气设备或电缆着火时,必须迅速切断电源,使用电气灭火器材或沙子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四、收尾工作第 25条 工作完毕后, 工作负责人对检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拆除临时接地线和摘掉停电牌,清点工具,恢复正常供电,并对检修设备进行试运行。第 26条 每天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二) 、矿井维修钳工一、一般规定第 1 条 矿井维修钳工 (以下简称维修工)必须经过培训, 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第 2 条 维修工必须熟知自己的职责范围, 熟练掌握所维修设备的技术性能、完好标准、检修工艺和检修质量标准,具备一定的钳工基本操作技能及液

8、压基础知识,并了解周围环境及相关设备的配合关系。第 3 条 下井前, 要由维修工作负责人向有关人员讲清工作内容、步骤、人员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维修工要根据当日工作的需要认真检查所带工具、材料、备件,确保合格。第 4 条 维修工在进行检修工作时, 一般不得少于 2 人, 并应与司机配合好。第5条在距检修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寸,严禁送电试车;达到 1.5 时,停止一切作业,并切断电源。第 6 条 在倾角大于15检修时,下方不得有人同时作业。二、作业前的准备第 7 条 维修工进入现场后, 要与所维修设备及相关设备的司机联系。处理故障时,要确认故障的部位和性质。第 8 条 清理所维修设备

9、的现场, 应无妨碍工作的杂物; 支护顶板,特别是需吊挂起重设备的支撑物应牢固,检查周围无其他不安全因素。如有问题,必须处理后方可工作。第 9 条 对所维修的设备应停电、 闭锁并挂停电牌, 并与相关设备的司机或周围相关环节的工作人员联系,必要时也需对相关设备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三、检修作业第 10 条 维修工对所负责的设备维护检查时应注意:1 检查各部紧固件应齐全、紧固。2润滑系统中的油路应畅通、不漏油;油质清洁,油量应符合规定。3转动部位的防护罩应齐全、可靠。4、机械( 或液压 ) 安全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5各焊件应无变形、开焊和裂纹。6机械传动系统中的齿轮、链轮、链条、刮板、托辊、钢丝绳等

10、部件磨损 (或变形 )不超限,运转正常。7减速箱、轴承温升正常。8液压系统中的连接件、油管、液压阀、千斤顶等应无渗漏、无缺损、无变形。9附属设备应齐全完好。10液力耦合器的液质、液量、易熔塞,应符合规定。11 输送带接头符合要求,无撕裂。扯边。12上、下运输机应有防倒转或防超速装置,各项保护装置装设应齐全可靠。13、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及时向当班领导汇报。第 11 条 在打开机盖、油箱进行拆检、换件或换油等检修工作时, 必须注意遮盖好, 严防落入煤矸、 粉尘、 淋水或其他异物等;注意保护好拆下的零部件,应放在清洁安全的地方,防止损坏、丢失或落入机器内。第 12 条 在吊运物件时,必须检查周围

11、环境,检查吊梁、吊具、绳套、滑轮、千斤顶等起重设施和用具,应符合要求。第 13 条处理刮板输送机漂链时,应停止本机。调整中部槽平直度时,严禁用脚蹬、手搬或撬支运行中的刮板链。第 14 条进行缩短、延长中部槽作业时,链头应固定,应采用卡链器,并在机尾处装保护罩。第 15 条 处理机头或机尾故障、紧链、接链后,启动试车前,人员必须离开机头、机尾。第 16 条 处理输送带跑偏时,应停机调整上、下托辊的前后位置或调整中间架。第17条检修输送带时,工作人员严禁站在机头、尾架、传动滚筒及输送带等运转部位的上方工作;如因处理事故必须站在上述部位工作时,要派专人停机、停电、 闭锁、 挂停电牌后方可作业。第18

12、条在更换输送带和做输送带接头等时,应远离转动部位 5m 以外作业;如确需点动开车并拉动输送带时,作业人员必须离开输送机。第 19 条需要在井下焊接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井下烧焊安全技术措施。第 20 条检修结束后,必须与司机联系并通知周围相关人员后,方可送电试车。四、收尾工作第 21 条维修工应会同司机对维修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检修记录。第 22 条检查清点工具及剩余材料、备品配件,并认真清理检修现场。( 三) 、矿 灯 工 一、一般规定第 1条矿灯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第 2条矿灯工必须熟知矿灯的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 能独立操作。第 3条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

13、充电架、集中管理。二、操作前的准备工作第 4 条 充电室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充电、修理间均应设排风装置。设有防灭火设备,室内禁止烟火,要有上、下水道和耐酸地面。第 5 条 矿灯使用的硫酸、蒸馏水必须经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以地下水、自来水、锅炉水代替。第 6 条 充电架应保持清洁, 每天应擦拭一次, 每半年检修一次。第 7 条 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第8条本规程以KS-8型矿灯为例。

14、三、操作(收发灯、日常充电和维护)第 9 条 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第 10 条 收回的矿灯应进行下列检查:1 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破损,闭锁装置是否有效。2电池是否有破损、漏液、变形。3有无红、灭灯。第 11条 日常充电。1 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然后把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到充电架的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2未使用自动稳压装置时,必须每小时调整一次电压,调整调压器手柄使电压保持在50.1V范围内。在

15、整个充电过程中,应经 常检查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第 12 条 KS-8 型矿灯正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充电末期电流下降到0.1A以下。第 13 条 充电注意事项:1 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2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 C。3 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又不能及时恢复时, 应立即将灯头逆时针旋转180,切断充电回路。4使用过的矿灯,应充足12h,充电电流降至0.1A以下,否则 应使用备用灯。5红、灭灯的电池应及时更换检修。6充电架上的电压表和充电指示器应定期校验和检查。第14条连续使用的矿灯,每1015天补充一次蒸播水,在气温较高地区,补水周期可适当缩短。此项工作应设专人进行,补水工作应在充电后期(充电910h后)进行。具体操作如下:1 使用专用二柱扳手旋下透气盖,取出垫圈和堵头。2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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