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中的电器和家具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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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装房中的电器和家具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建筑安装工程费及举例审核 要点:工程外包或自营;装修成本认定与抵扣;甲供材料的税务问题。【案情简介】某市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现,该房地产 开发公司销售的精装修商品房中,包含电视机、电冰箱、床、沙发等家用电 器和家具,这部分家电、家具是由装饰公司购买并作为装饰费用,全额开具 了建筑装饰业发票。在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这些列入装饰的 家用电器和家具,应不应该作为开发成本(加计)扣除的问题,产生了不同 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计税收入中,

2、含有转让电视机、电冰箱、床、 沙发等家用电器和家具,此部分家电、家具的售价款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 范围,不应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收人。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装饰公司 的家电、家具款,也不应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应该加计扣除。另一种 观点 认为,既然这部分家电、家具的销售价款已经包含在商品房的销售收入中, 房地产开发公司从装饰公司取得的是建筑装饰业发票,业务也是真实的,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就应当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 本,并应该享受加计20%扣除的税收优惠。从实务处理看多数人还是支持第二种观点,房地产企业在现阶段

3、各种调控 手段下税负已经不断在加重了。问题研讨1. 家电、家具是否属于装饰材料?2. 家电、家具可否作为装修成本?3. 案例中的家电、家具能否作为成本享受加计20%扣除的优惠?4. 家电、家具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解析】1.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 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是国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优惠。 但是如果纳税人将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电视机、电泳箱、沙发、 床等家用电器和家具,通过装饰手段,达到了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显然 是对这项政策的误读。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 税发19

4、93149号)和安装工程与材料划分暂行规定,电视机、电冰 箱、床、沙发等家电、家具,都不是建筑装饰工程作业的装饰材料,不能在 装饰成本中列支。本案中,从表面上是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商品房包括购买电器、家 具的精装修行为,其实质是经过了 装饰的一种代购行为,是房地产公司 委托装饰公司进行装饰的同时,由装饰公司代购家电、家具的一种代理服务。由于这是种经过了 ”装饰”的代理服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应当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夕卜费用,缴纳了营业 税,从而掩盖了其代购的实质。由此不难得出结论,房地产公司委托装饰公司进行商品房精装修的费用, 不应当包括装饰公司购买电器、家具(包括税金及附加)的金额。因此,对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的由装饰公司开具的建筑装饰业发票,不能全额作为 商品房装修费用扣除,应从商品房销售价款和商品房装修费用中同时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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