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总医院继续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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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警总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 军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试行办法和武警部队卫生技术干部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医院所有在职卫生技术干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既是广大卫生技术干部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各级各类卫生技术干部应根据本人的基础、从事的专业和岗位职责的要求,除按要求参加院内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外,也可有选择地参加武警和军队及地方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但以参加京内组织的学术活动和院内在职技术培训为主。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以学习医学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

2、要内容,并依据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受教育对象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以在职业余学习为主,短期脱产学习为辅,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方法进行。凡经认可的讲座、培训班、专业进修、规范化培训,以及专题考察、学术交流、撰写学术论著等均可做为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由医院领导、机关和医学专家组成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院长、政委担任;副组长由业务副院长及医务部和政治部主任担任;成员由医务部、政治部、护理部机关人员和有关科室主任组成。第六条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

3、院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领导工作。(二)落实上级下达的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三) 根据国家、 军队和总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职责和规定,制定本院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四)组织申报继续医学教育一、二类项目。(五)审批继续医学教育三类项目及学分授予标准。(六)审核各科室的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审定各科室接受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一、二、三类项目及人员。(七) 定期公告继续医学教育一、 二、 三类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八)负责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九)负责认定登记学分。(十)负责与院外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的联系、交流和协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科训科科长和干部科科长兼任,成员由医

4、务部、政治部和护理部有关助理员和干事组成。办公室设在科训科,负责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工作。第七条 科室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科主任及护士长负责制。各科室主任在医院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本科室的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组织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请、承办和学分的审核;负责本科室卫生技术干部自学学分的评定。各科室、护理单元设兼职联络员一名,负责本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上报本单位的年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本单位每月学术活动安排表;负责定期收集本单位卫生技术干部的学分登记申请、学分证明及学分登记证书等,并将上述材料上报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认定。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各级卫生行

5、政机关和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开展的,旨在使卫生技术干部不断更新、拓宽知识、提高技能和增强综合素质及创新能力的继续教育活动。项目管理是从项目角度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申报、审批和考核的程序,建立经费保障与学分管理制度。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根据其内容、 对象及审批权限, 分为三类:一类项目是指全国、 全军继续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的项目;二类项目是指武警部队继续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的项目,一、二类项目教育对象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为主;三类项目是指本院组织实施的项目,包括全院组织和科内组织的各类在职培训项目,教育对象为本单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第十条 各类项目申报条件或具体内容一类项目必须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三、武警、军队、国家部委、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四、国内外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和推广;五、符合部队卫生事业建设与发展需要、社会、经济、军事效益显著的知识、技术和方法;六、现代卫生管理理论与实际应用。二类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本学科的军内外发展前沿;二、武警、军队、国家部委、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三、军内外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和推广;四、社会、经济、军事效益明显的技术和方法;五、现代卫生管理理论与实际应用。三类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医院、科室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的学术活动。三类项

7、目具体内容包括:1 、参加规范化培训, 如院内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学习班、 培训班、年度训练考核、科内学术讲座、教学查房等。2 、参加训练计划内的进修、学习、 国内外考察、 学术交流或承担各种教学活动。3、参加在职在岗学习,撰写论文、著作、教材,获(科技、医疗)成果奖,以及记录各种读书笔记、卡片、计算机软盘。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申报方法申报承办下年度一、二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科室,应于每年9 月底前或在临时通知的时限内填写并上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 并经医院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相应上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申报。申报三类项目的科室,应于每年 9 月底前或在临时通知的时限内向医院继续医学领导小组

8、办公室提出下年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计划,经医院领导小组审定、备案后,于每年 12 月底前公布下年度三类项目。各单位务必于每月 25 日前将下月科室学术活动、讲座、教学查房等安排表以 Excel 电子表格形式上报科训科,护理单元资料上报护理部,如有变动请于既定时间前 2 天报告科训科、护理部。未按时限上报资料造成学分不被确认的,责任由各单位自负。第十二条 经批准承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科室,必须认真组织教学,严格考核,对成绩合格的学员,发给学分证明;对未经考核或成绩不合格的学员,不得发给学分证明。完成项目任务后,承办科室应及时向医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记分标准,并写出书面总结

9、。第十三条 医院领导小组于每年底前,应将开展和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情况及记分标准统计造册,书面报总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第十四条 医院定期对已认可的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根据主办单位的教学任务和教学质量及反馈情况确定其保留或撤消。第四章 学分管理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卫生技术干部接受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记录表达。其学分是评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和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对应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也分为一、二、三类,即:各类学分均为参加各类项目所获得的相应学分。第十七条年度学分达标标准:1 、 各级各类卫生技术干部, 必须修满每年和任职期内的最低学分数,每人每年

10、要求完成最低学分数为 25 分。2 、 中、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每年在三类学分中必须有一定的科研和带教学分(包括:科研及担任院级院外学术授课、临床带教等) 。 高级专业技术干部每年不得少于 6 学分, 不足最低要求者, 视为该年度继续医学教育总学分不达标 (下同) 。 中级专业技术干部不少于 4 学分。3 、每年参加医师大会学分不得低于 2 分。4 、参加全院组织的学术活动次数不得少于举办次数的 50% 。5 、 初级专业技术干部未通过执业医师、 执业护士考试者视为当年学分未达标。6、新毕业来院大学生(含硕士研究生)无论定科与否,必须参加两年轮转学习,对于不按要求进行轮转者,在规定的轮转期内

11、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视为不达标。以上六条有一条不达标时,均视为年度学分不达标。第十八条授分标准(一)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分规定:1 、年度各种培训考核,总成绩优秀者记5 分,良好记4 分,合格记 2 分。2 、轮转生按轮转计划每满一个月并于出科时考核合格计2 分,不足 1 个月、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记分。3 、进修(包括读研、专升本、基金班、课程班等脱产学习)教育修业期满, 获得结业证书的, 3 个月记 6 分, 满一年记 25 分, 函授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当年记25 分。此项学分计入取得毕业、结业证书当年总学分中。4 、学术年会大会报告者每篇文章记2 分,交论文符合列题要求者每篇文章第一作者记1 分

12、,听课者每次0.5 分。5 、全院组织的日常学术活动 (学术报告、病例讨论会、 学术答辩会及其他培训班、技术演示班等)主讲每次登记2 学分,若由 3名以上人员共同完成主讲的, 每人登记 1 学分, 参加者每次登记0.5学分。6 、医师大会参加者每次登记1 学分。7 、 国内外调研考察学分: 经医院批准的出国考察、 国内专题调研,返院后须在全院进行汇报,并有书面汇报材料( 3000 字以上)报办公室,方可登记学分,一次记3 分。(二)科(室、护理单元)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分规定:1 、科(室、护理单元)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科训科(护理单元经过护理部)认可并向全院公示、由科室组织的项目。2 、

13、学术活动 (学术报告、专题讲座、 病例讨论和教学查房等) ,每次不少于 1 小时,主讲者每次记0.5 学分,参加者记0.2 学分。该项目全年最多记10 学分。3 、带教学分规定:带教每年最多登记5 学分。( 1 )研究生教育:直接带教导师,带教博士、硕士学员,每年度分别记 5 、 3 学分,同时带教多名研究生时,分数不累计,以最高分数登记;( 2 ) 进修生、 实习生的直接带教老师, 带教一名进修生每年度登记 2 学分,不足一年按月折算;带教一名实习生每月记0.2 分。(三)参加院外学术活动及学习班学分规定:每人每年参加院外学术活动一般不超过两次,参加院外学术活动及学习班每年最多登记 10 学

14、分。凡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回院后需由科训科统一安排在科室或全院进行汇报方可记分。1 、 接受一、 二类项目短期培训班培训获结业证书的, 按公布学分记录。承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学,一类、二类项目主讲者每次记 2 学分。2 、参加国际、全国、全军和武警部队学术会议每一天记1 分,如公布学分,则按规定学分登记;大会发言者每篇文章记2 学分。3 、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三类项目(学术报告、 专题讲座等) 凭参加凭证每次记0.5 学分,主讲者每次记1 学分。(四)读书笔记、卡片、计算机软盘存录和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讲座记录每 5000 字记 1 学分,全年最多记5 分。(五)发表学术论文学分规定1 、 在

15、Nature 、 Science 、 Cell 杂志上发表的文献综述、全文论著,每篇给第一作者登记三类学分25 分,其他作者依次递减 20% ; 在 SCI 、 SSCI 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的, 第一作者登记三类学分 20 分。2 、在国际上以全外文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的期刊)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发表论著的,每篇给第一作者登记三类学分5 分;发表非论著的文章,每篇给第一作者登记三类学分 3 分。3 、 在国内正式期刊 (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 发表的论著文章,每篇给第一作者记三类学分2 学分;在国内正式期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发表的个案、综述、摘要及编译类等文章,每篇给第一作者记三类学分1 分。(六) 正式出版的教材、 专著每 10000 字第一作者登记三类学分 2 分, 其他作者依次递减20% ,非正式出版的教材、 专著每 10000字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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