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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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著作权法第六章 邻接权课题邻接权学时安排2授课时间第9周周一 3、4节教学目的、要求(分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次):通过本章的教学:1、掌握邻接权的概念;2、了解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组织者、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3、掌握表演者和广播组织者的概念4、掌握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哪些?5、理解出版者权利涉及的相关注意事项;6、掌握表演者权利的核心内容。教学内容(并注明属“三基”或一般综合或综合的内容,教学的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1、邻接权的概念;2、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哪些。教学难点: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哪些?讨论/思考题、作业:思考题:结合表演的性质,思考表演者的

2、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哪些?本章参考书目(包括参考书、文献资料等):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三版。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3、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版。4、姚欢庆等:知识产权法定性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5、郭 禾:知识产观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郭 禾: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7、李顺德:知识产权公共教程,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年版。8、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第 六 章 教 学 总

3、 结写出关于本章授课情况的一些总结(包括学生的出勤情况、学生作业情况、学 生掌握知识情况、教学方法的总结等内容):本次课程学生出勤率高,全部到课,没有无故缺席现象。著作权的邻接权,是以著作权为基础,传播利用作品的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著作权 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内容涉及出版者权、音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四个方面。 著作权的邻接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作品的开发和利用,实现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也有利 益繁荣社会主义国家的文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邻接权的保护也是著 作权制度中的重要方面。本次课程,通过理论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案,一方面系统讲 解了邻接权制度的相关理论和法律规

4、定,同时,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具体分析相关的 案例,让学生自己分析和思考,解决实际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了教学的生动性,也提 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取得了更好的教学效果。最后,为了巩固所学知识,还布置了一道相关思考题,要求学生下来结合所学知识进行 思考,自己解决问题。课堂教学实施方案授 课 时 间 : 2009-4-27含耳O決T田教学过程设计:组织教学:2分钟;复习旧课3分钟;第8次课讲授新课80分钟;讨论/答疑/小结15分钟;授课类型(请打V):理论课V讨论课V实验课口习题课口课口教学方式(请打V):讲授V讨论V 示教口 指导口教学手段(请打V):多媒体口模型口实物口 挂图口

5、 音像口课题:邻接权教学内容:一、邻接权的的概念:是国际上对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的称谓,是指传播者直 接传播或者通过媒体传播作品,依法而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一词来自于英文(Neighbouring rights),意思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相关的权 利。这种权利是以他人之创作为基础而衍生出来的一种传播权。不同于著作权,但又与 它相关,所以叫做邻接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我国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出版者权。二、为什么要保护邻接权?主要原因:早期,人们欣赏表演必须亲临剧场,但随着录音、录像及无线电技术的 发展,唱片、电影得以大量复制和发行,人们足不出户既可以通

6、过传播媒体欣赏节目, 表演者的收入因此受到极大的影响。与此同时,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制品也经常被他人 任意翻录,广播组织制作的节目也常常被他人无偿播放。在这些情况下,要求保护传播 者利益的呼声日益高涨,邻接权制度得以产生。例如:新概念英语第三册第22课By Heart,一个著名演员由于表演得好,他 的同一出戏曾多年反复的表演,现在不可能有这样的现象。三、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一)共同点1、他们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品存在直接的联系,作品的创作是产生著作 权的前提。邻接权责与作品存在间接的联系。2、他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来自法律的 直接规定。3、他们都具有严

7、格的地域性。著作权和邻接权都只在法律承认这些权利的国家内 才能受到保护。(二)区别1、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 保护的主体是传播作品的人。2、客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按照传播作品的方式 而不同。3、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有人身权及财产权,邻接权人享有的权利 相对较少。4、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邻接权的保护期限各有不同。四、表演者权(一)表演者的概念。表演者是表演者权的主体,那表演者的含义是什么呢?国际 上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观点:1、狭义:罗马公约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 歌唱、

8、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这里的表演者仅 指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人,就是狭义的表演者。2、广义:还有一些国家立法规定表演者出指表演作品的人以外,还包括表演马戏、 杂技、魔术等表演非作品的人。法国、日本等国的著作权既是如此。这种是广义的规定。3、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款: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 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可见,我国关于表演者的规定是狭义的规定,不包括非 表演作品的人。比如: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第二,除了自然人之外,我国 的表演者还包括单位。尽管演出单位不能登台演出,但他在培训演员、组织演出方面投 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

9、只赋予演员而不赋予演出单位以权利,显然有失公平。因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包括单位。(二)表演者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表演者要行使权利,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1、取得许可并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 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取得双重许可并付报酬。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整理、注释已有文字作品而 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取得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权利。依法使用他人的作品的,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 权和财产权。(三) 表演者的主要权利。表演者表演作品,从本质上来讲,形成了一

10、种不同于原 作品形式的新的作品。因此,他和著作权人一样,享有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1、表演者的人身权(1) 表明身份的权利。是指无论是在现场表演,还是在制作录音录像时,或者在 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时,表演者都有权要求公开其身份。如果是由单位组织人员演出的, 单位同样有权要求表明身份。(2) 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在具体的表演中所表现出来的艺术形象,不同于表演者本来 的形象。前者是艺术作品中的艺术形象,后者属于表演者的个人肖像。根据法律规定,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丑化其表演形象,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把他 的表演形象挪作他用。2、表演者的财产权(1)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

11、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2)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3) 许可他人或自己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5) 机械表演权:是指表演者从机械表演其录音、录像制品中获利的权利。主要 是指广播电视组织及饭店、酒吧和卡拉0K厅等营业场所使用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按规定,他们应向表演者支付费用。总之,表演者权的核心是防止未经表演者的许可向公众传播表演者演出的权利。 以上表演者的人身权利保护不受期限的限制,财产权为50年,截止表演发生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五、音像制作者的权利1、音像制作者。是

12、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这 里的声音,包括人、动物及自然界的各种声音;形象是指各种人、动物及自然形象。这 里的首次固定,包括广义的和狭义的首次固定。狭义的首次固定就是第一次将人或自然 界的声音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广义的首次固定,还包括利用他人已经固定的音像制品制 作音像制品的现象。如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 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音像制作者的义务。我国著作权法第93条的规定,音像制作者应当履行以 下义务:(1) 利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 利用改编、翻译、整理、注释已有作

13、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 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 使用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作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 的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是一种特殊 情况,相当于法律的“法定许可”这是专门针对使用他人录制的录音制品录制录音制品 的情况,而不包括录制录像作品。3、音像制作者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音像制作者的权利主要有:(1) 复制发行权。包括自己复制发行和许可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发行自己录制的作 品的权利;(2) 出租权。包括自己出租和许可他人出租其音像制品的权利;(3) 网络传播权。指自己或者许可他人通

14、过网络传播自己的作品的权利;机械表演权。根据法律规定,我国音像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期同表演者权的保护期。四、广播组织者的权利1、广播组织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里的广播组织者,是指那些依法核 准、专门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并向其覆盖范围内不特定的公众播放的单位,包括广 播电台、电视台,但企业、事业内部和乡镇地方组织为了宣传需要而设立的广播站、电 视台不包括在内。如攀大电视台、广播站等。2、广播组织者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广播组织者在制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 时候,必须遵循相应的义务。(1)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 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

15、权人许可,但要支付报酬;该项规 定适用于除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录像制品之外的其 他各类作品。(3)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录像制 品,应当取得制片人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 应当支付报酬。3、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广播组织的权利,及广播组织依法对其制作的广播节目所 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这项权利主要包括:(1) 播放自己节目的权利;(2) 许可他人播放其节目的权利;(3)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节目的权利。该项权利的保护期间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每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五、出版者的权利1、出版者。是指经依法核准,专门从事图书、报刊出版的单位。2、出版者的义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出版的权利, 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出版者要出版著作权人的图书,必须取得著 作权人的许可,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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