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生产、贮存区域防爆区域划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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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品生产、贮存区域防爆区域划分的依据一、首先根据危险化学品物化特性、危险性将危险品划分为:甲类: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 1、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

2、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类: 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二、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确定释放源的等级:在每个工程项目中,每一台加工设备(如罐、泵、管道、容器等),其内部含有易燃性物料,就应视为潜在释放源。在场所分类中,首先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确定释放源的等级。根据规范规定共分为三级: a) 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如:固定顶贮罐的上部空间和排气口;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气接触的易

3、燃液体的表面;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或其它孔口等。 b) 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如: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取样口等。 c)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时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如:正常运行时不会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正常运行时不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管道接头、安全阀、排气孔和取样口。 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源,称为多级释放源。 三、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确定的,分为:0区、1区、2区。 首先根据有关专业提供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和释放源的等级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a)存在连续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0区; b)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1区; c)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2区。 然后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在生产装置中0区是极个别的,大多数属于2区,在设计中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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