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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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新环保法的配套规范性性文件,环保部今天公开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 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同时规定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可以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或监督员,对环保主管部 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环保主管部门要为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协助。公众可参与编制环评报告书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最大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新环保 法第五章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这一章同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等

2、进行了规定。环保部表示,征求意见稿就是为落实第五章的规定而制定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政策、规划和标准;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 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 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 相关公益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受直接影响群众可参与论证环境保护公众该如何参与,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详细规定。众所周知,参与的前提是必须了解情况,掌握相关信息。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主管

3、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回应或反馈公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 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其他公众平台等便于公众 知晓的途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外的相关环境信息。”征求意 见稿说,公众认为环保主管部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完整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 定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相关信息。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认 为其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征求意见稿说,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

4、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 式征求公众对相关事项或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社交媒体公 众平台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可能受直接影响的单位和群众代表可参加环保主管部门召开的论证 会。征求意见稿对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产生的方式也进行了规定,“听证会正式代表在申请参加听 证的人员中随机抽取,并将拟参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稿提出,除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环保组织代表可担当监察员通常情况下,国家机关会选择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当其机 构的监察员。不例外,征求意见稿也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聘

5、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对本部门和下级环保主管部门的 工作进行监督。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的代表也可担任环境特约监察 员,对本部门和下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聘请环保社会组织代表、环保志愿者担任 环境保护监督员,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征求意见稿要求,环保主管部门支持对环境保护事务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受理举报的环保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征求意见稿说, 环保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

6、规、规章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将调查结果和处理结 果告知举报人。必要时,应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稿鼓励有条件的环保主管部门设立环保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公众举报情况属实的, 可对举报单位或人员予以奖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定期对 公众参与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可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新环保法的这一规定,征求意见稿说,符合法定条件的环 保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主管部门 为其提供协助的,该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范围内

7、为其提供便利。附: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关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的规定,推进公众参与工 作有序开展,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 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黄湖漪赵莹电话:(010) 66556058 传真:(010) 66556057由K箱:二O一五年四月十日附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

8、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 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环 境决策、环境执法、环境守法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的活动。第三条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一)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二)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三)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 理;(四)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

9、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益自愿、公开互动的原则。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回应或反馈公 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第六条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受 到侵犯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第二章公众参与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 征求公众对相关事项或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社交媒体公众 平台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

10、意见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其他公众平台等便 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外的相关环境信息。公众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完整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申 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相关信息。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时,应当重点关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重视专业人 员的意见,同时兼顾一般社会公众的意见。利益相关方包括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事项和活 动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及环境质量受到其直接影响的相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专 业人员包括无利害关系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各级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聘请的环境特约监察员。第十条

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公众意见之前,应向公众公开相关事宜的背景资料及必要 性、可行性及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公众提交评议意见的方式;联 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众在时限内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评议意 见。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介绍相关事宜的基本情况及其 主要环境影响,所设问题应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范围应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 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的,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 议程等事项通知所有参会人员,必要

12、时予以公告。座谈会讨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该事项或 活动对公众环境权益和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相关部门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座谈会的参会人员应 当以利益相关方为主,同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会。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的,要围绕核心议题展开讨论,参会人 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和社会、经济、法律的专家、关注项目的研究机构代表、环境保护社 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邀请可能受直接影响的单位和群众代表参加。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听证的;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召开听证会的

13、其他情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正式代表在申请 参加听证的人员中随机抽取,并将拟参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听证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便民的原则。第十五条公众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且明确要求予以回复的,受 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和答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征集到的公众意见予以重视,对其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以适 当的方式公开和反馈,并将合法有效的意见建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三章公众监督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 人士、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

14、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对本部门和下级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聘请环保社会组织代表、环保志愿者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 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第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持对环境保护事务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第十九条公众认为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官方网站、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官方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环 境保护

15、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将调查结果和处理 结果告知举报人。必要时,应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向公众公开。第二十一条鼓励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公众举报情 况属实的,可对举报单位或人员予以奖励。第二十二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 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 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节约意识,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 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

16、全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定期对公众参与工作进行 考核、评议。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评优创先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营造积极主动、理性有序参与环境事务的氛围。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参与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的活动或事项。第二十六条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行为负 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协助的,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范围内为其提供便利。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其他部门规章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试行。(来源:法制网 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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