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法律案例分析(共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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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劳动关系概述案例一】2000年11月7日刘某某雇用两名外地人为她家收割晚稻。当天下午3时许刘与两名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稻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桥下坡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某和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能施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撞向桥头老人亭里板车前脚撞中了在亭内摆摊的林某某腹部致林某当即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伤情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挫伤阴肌破裂、脾破裂、腹壁挫裂伤、腹膜呈血肿、结肠脾曲挫裂并粪瘘外伤性血气胸。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均不明。林某住院治疗至12月27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74703元。刘某为给林某看病付了575元其余款项不再支付。为此林某向区人民提起诉讼

2、要求刘某及其雇工赔付自己的医疗费和有关损失。问题:1、刘某某与其雇工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理由是?2、刘某某的雇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其雇工承担还是由刘某承担?点评:1.首先要确定刘某与其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假设刘某与其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应首先适用?劳动法?;假设刘某与其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用合同关系那么应适用?民法通那么?和?合同法?。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雇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的一样之处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均以当事人之间

3、相对立的意思的合致而成立;两者均以劳动的给付为目的;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及继续性合同。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如今:1两者的性质不同。雇主与雇工之间不存在附属关系当事人之间是彼此的。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特殊的附属关系-身份上的附属性劳动者成为用人的一员其不得不处于用人的监视之下而给付劳务。2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一方是劳动者。根据有关劳动法规用人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而雇用合同的主体那么主要为自然人。3法律救济的手段方式不同。因雇用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其诉讼时效间为2年;假设是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当

4、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方可向人民起诉。也就是说仲裁是人民受理的前置程序而且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的时效间为6个月。4两者受干预的程度不同。雇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具有较大的协商的余地除非雇用合同违犯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否那么当事人可以合同原那么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而劳动合同那么不同常以法律强迫性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以合同的解除为例在雇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时间雇主解除合同是否提早30天雇员悉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并不干预;而劳动合同那么不然用人只有在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时方可解除合同而且单方解除的须提早30天劳动者

5、未提早的视为合同未解除。5处理争议适用的法律不同。当事人因雇用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人民处理此类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那么?和?合同法?但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人民处理此类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劳动法?只有?劳动法?中末规定的问题才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那么?。6责任后果不同。因雇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违约侵权责任。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7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加给用人以较多的义务: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这是用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雇用合同的雇主那么无义务为雇工缴纳养老、医疗等

6、。2既然刘某与其雇工间是雇用合同关系那么雇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就应分别情况由雇主负赔偿责任或由雇工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1)须第三人受有损害。这里的第三人是指雇主和雇工双方以外的人。(2)须因雇工的行为造成损害。只有第三人的损害系雇工行为为造成的才能构成雇工执行职务致人损害。(3)须致人损害的行为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生的。(4)须雇工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本案中根据以上条件应当由雇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例二】老王多年前失业在家为了养活一家人不得不四处找工作。但由于年龄较大又没有一技之长老王一直找不到适宜的工作。不久前街道办事处给老王介绍了一个

7、工作到一家做保洁。看到工资待遇都不错老王就开始上班了。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老王你做的保洁工是非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八小时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安排的其他工作不上工资按月发放;你在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服从主人员的指挥好好地完成工作。后来老王在工作中受伤伤愈后随即与他解除了劳务合同。问题: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区别的案例认为是非全日制用工因此与老王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那么老王与之间是否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呢?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何区别?第一何谓非全日制用工?点评: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就业的定义为: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其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可比性全日制正常工作时数。根据2003

8、年原部?非全日制用工假设干问题的?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那么对2003年原部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进展了修正将在同一家用人每天工作的最长时间和每周工作的最长时间都进展了缩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假设是某个个人或者家庭聘请一位清洁工每天做清洁工作那么这种方式并不构成非全日制用工而只是一种民事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必须一方是用人。在本案

9、中老王每天工作八小时因此老王与之间并不构成非全日制用工而是全日制用工。第二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有何区别?一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那么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限劳动合同。二是用人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不

10、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约定试用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用人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三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没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样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正常完毕可以说是客观使然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提早完毕可以说是主观为之。这里所说的终止用工应

11、当作一种广义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到终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提早解除。四是劳动报酬支付周。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方面与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根据我们的相关规定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是社会的缴纳。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社会的缴纳问题各地规定差异很大。根据上海的相关规定社会费由用人向劳动者个人支付然后劳动者自行向门缴纳。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不得低于用人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从2021年4月1日起上海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为8元且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依法缴纳的社会费。也就是说假设用人按照上海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8元的

12、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话需要在8元之外再另行向其支付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费然后让劳动者自行向门缴纳。案例三】某科研所为了将其消费的科研推向登报以广告形式寻找推销的合作者。待业人员李某与该所签订了推销协议。其中规定:李某帮助推销该按销售价格的20提成;除推销及其费用外双方不发生其他关系。其后该所不按协议支付李某该得的提成。因此李某向起诉要求该所按约支付20的提成。但不予受理认为此案属于劳动报酬纠纷应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先向劳动争议仲裁会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时才可向提起诉讼。问题:1李某与该科研所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结合本案说明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3对本案的处理程序

13、是否正确为?分析:1在本案中李某和科研所的关系是劳务关系2李某签订的是一份销售协议内容涉及推销及其费用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样。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在劳动过程生的社会关系。两者在集体同完成劳动劳动者是用人的一成员遵守其规定。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效劳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效劳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的销售协议就是李某提供劳动效劳科研所给予其费用两者不是劳动关系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3不对。本领民事争议案件应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案例四】原告金某

14、某通过应聘方式进入被告某广告某实业的子工作职务为总经理任职起始时间为2001年3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1000元,4月、5月6月三个月金某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7月5日金某某领到工资3000元。间某广告还向金某某发放过加班奖金9000元。7月6日某广揭露生打架,7月9日,某广告董事长宣布免去金某某的总经理职务停业整顿。对此某广告曾于诉讼中提出有关的会议记录作为证据,但该会议记录上没有董事的签名。7月30日某实业书面金某某告知因某广告目前整顿故原有试用人员暂不留用待整顿完毕后重新考虑是否录用。金某某遂停顿到上班并于同年8月22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恳求裁某广告

15、支付其创业间的加班工资5000元、其为创利70万元的30的分成21万元以及因辞退而应给付的三个月的工资计9000元(每月3000元)。仲裁会审理后裁决:对金某某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但某广告应支付金某某一个月的工资计3000元以此作为未提早1个月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某某不服该裁决遂以某广告为被告诉至后又申请追加某实业为第二被告。原告金某某诉称:其与某广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擅自将之解除缺乏法律根据故恳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判补发其自2001年8月以来的工资每月3000元并判支付其加班工资5000元。被告某广告和某实业辩称:解除与金某某的劳动关系是根据的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金某某自2

16、001年8月起一直未到上班故亦无须向其支付工资;对于金某某的加班行为已经以奖金形式予以奖励因此金某某对加班工资的恳求也不应支持。一审审理后认为某广告未提供其罢免金某某总经理职务、解除与金某某上劳动关系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金某某从2001年S月至今未到上班其要求得到每月3009元劳动报酬的诉讼恳求难以支持;某广告已用奖金形式奖励了金某某的加班行为金某某再要求获得加班工资没有合法根据应不予支持。遂按照?劳动法?第78条、?公?第4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金某某与某实业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2)金某某要求某实业给付其加班工资之诉讼恳求不予支持;(3)某实业应支付金某某从2001年8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月300元。金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当事人双方仍持各自在一审时的诉辩主张。二审审理后认定金某某作为某广告的总经理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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