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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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单质押合同范本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质押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仓单质押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仓单质押合同范文一出质人:质权人:年 月 日质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出质人: (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 质押标的乙方将其合法持有的 出具的编号为 仓单质押于甲方名下。第二条 质权生效乙方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背书后交甲方占有,质权生效。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本合同第一条所述质押标的对下述债务担保:(一)甲方代向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份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

2、评估费等)。(二)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产生的债务。(三)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四) 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等)。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一)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并拥有合法资产、经营业务;(二)乙方保证其质押于甲方名下的仓单合法有效;仓单不存在任何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或瑕疵;(三)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四)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五条 库存管理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乙方授权甲方在仓单质押期内甲方

3、可对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并协助甲方完成。第六条 乙方义务在本合同反担保有效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述义务:(一)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二)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质押仓单所记载仓储物的存放地点。(三)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出现毁损的乙方应当及时补足仓储物。(四)乙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将有关资料报甲方备案;第八条 质权实现下述条件成立时,甲方有权行使所质押的权利:(一)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甲方承担保证责

4、任代其偿还欠款;(二)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所产生的违约金或因其违约行为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且拒绝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甲方损失;(三)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当上述条件成就时,甲方有权将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并以所得价款甲方优先受偿。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质押仓单所记载的仓储物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恢复或甲方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二)乙方因隐瞒质押标的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过抵(质)押等情况,给各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在本合同第四条中的任何陈述和保

5、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并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四)乙方违反本条(一)、(二)、(三)项之约定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与于年 月 日签定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五)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一)、(二)、(三)项之约定,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且向甲方支付乙方与于 年 月 日签定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六)甲方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条 质权解除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及本合同所有义务后,甲方向乙方出具解除质押通知书并返还所质押的仓单,甲方对乙方的质权解除。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双方当事

6、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一)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他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当然解除或终止;(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终止。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日期:签定地:昆明市仓单质押合同范文二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 _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

7、 _鉴于: (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仓单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出质标的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仓单”;)1.2仓单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仓单清单”;为准。1.3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法律规定的质押登记手续。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利率: ;到期日 年 月 日。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

8、的非同包括但不限于催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务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确认无效,则出质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第三条 仓单的移交及保管3.1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正本移交质权人。3.2质权人应妥善保管仓单。仓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质权人应立即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按质权人要求申请挂失及补办。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质权人保管

9、。3.3质权人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 保险4.1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出质人应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质权人。4.2质权人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出质人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质权人。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保险费用由出资人承担。4.3出质人应按时交纳保费,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4.4出质人未按质权人的要求投保或续保,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出

10、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4.5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相关费用;(2)转为定期存款或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仍用于质押;(3)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第五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5.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

11、瑕疵。5.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5.4出质人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或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5.5出质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第六条 出质人的义务6.1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出质人应及时告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6.2仓单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措施。6.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

12、得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仓单及项下货物。6.4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6.5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得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6.6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6.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视为已征得出质人事先同意,出质人仍应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7.1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

13、2)根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质权的其他情形。7.2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帐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末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将该账户中的价值直接受偿:(1)出质人未按第6.1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2)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日。第八条 保证条款8.1因下列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仓单移交质权人占有;(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

14、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3)出质人的其他原因。8.2出质人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8.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8.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第九条 违约责任9.1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1)仓单项下质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发生其他有损质权的事件;(2)违

15、反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陈述与保证;(3)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出质人的义务;(4)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9.2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限期纠正违约;(2)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仓单;(3)要求出质人支付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4)要求出质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5)依法撤销出质人损害质权人利益的行为;(6)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要求出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质人再次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扣划出质人任何帐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第十条 通知10.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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