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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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设施、有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及所属海事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第四条船舶从事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第五条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单位

2、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用于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船舶和车辆应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并与所接收装运的残余油类物质相适应。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通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掌握有关知识,遵守有关规定。第六条主管机关可对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进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和污染危害隐患的,主管机关可依照有关法律责令其整改或停止作业。第七条在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过程中,船方与作业单位均应指派专人负责,明确各自责任。作业双方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格式见附件一)进行检查核实,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跑、冒

3、、滴、漏现象发生。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一式二份。作业双方签字确认后各保留一份,以备主管机关核查。第八条作业结束后,作业双方应认真清理现场,及时妥善处理含油废弃物和油污,严禁弃置入海。第九条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安全或污染事故,作业双方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十条作业单位应于作业完毕后向船方出具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格式见附件二)。作业单位应如实填写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载明所接收处理的残余油类物质种类、数量、接收方式、作业日期和地点等。第十一条船方应按规定将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的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第十二条作业完毕,船

4、方申领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油类记录簿或航海日志,以及由作业单位出具的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凭证。主管机关核查后,应向船舶签发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单位及人员,主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污染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系指由作业单位清洗船舶油舱,清除残油、油泥(油渣)及含油污水等有关作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港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22年船舶残余油类物质作业管理办法(二)1定义1.1船舶沉没

5、是指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货舱或驳船的甲板、机动船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浸没二分之一以上的一种状态。1.2事故特点(1)船舶沉没后一般全部或部分没入水面,有可能随水流发生位移。这一特点造成沉船在海上的位置难以确定,将会严重影响通航环境,阻碍船舶的安全航行,影响港口企业的正常生产,容易造成二次事故的发生;(2)船舶装载货物不同,也会因船舶沉没带来不同的影响;(3)沉没的船舶一般从发现到打捞,需要一段时间,会给其它船舶航行带来影响;(4)船舶因装有危险货物或本身油料及管路的状态,很有可能会造成污染或其它事故。2应急处置重点(1)尽快搜寻和确定沉船在海上的位置,及时发布航行通(警)告,并

6、进行警戒或设标;(2)沉船位置不明时,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扫海搜寻;(3)船舶在航道、锚地等通航水域及附近沉没时,应考虑对相关水域实施封航,并做好现场警戒工作和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4)应注意做好人员防护和沉船防污染工作。3相关职责3.1搜救领导小组负责险情应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3.2海事部门负责事故应急工作的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实施交通管制。3.3有关搜救单位按照搜救领导小组的要求协助做好相关事项。4处置方案4.1险情核实和评估(1)核实事故船舶基本数据,以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情况,油料情况,所装载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在船上的装载位置等;(2)掌握事故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船东基

7、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等;(3)进行海图标绘。4.2应急反应4.2.1立即派出海事船艇到现场进一步核实、了解险情,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4.2.2发布航行通(警)告,警示附近及过往船舶;4.2.3协调、派出相关力量到现场协助处理;4.2.4制定事故处置方案,并责成船舶所有人限期进行打捞清除,或直接进行强制打捞清除;4.2.5确定现场指挥和现场行动通信频道;4.2.6按照险情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4.2.7如事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时,通知相关部门及防污力量到现场处置。4.3现场行动4.3.1有关单位和船艇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处理险情;4.3.2现场指挥应迅速组织现场有关力量核实

8、险情状况,组织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组织船舶搜寻、标记沉船;4.3.3如货物有可能造成碍航,也应将货物标识;如有可能,普通货物与危险货物进行分别标示;4.3.4及时安排拖轮对有可能位移的沉船进行固定;4.3.5如沉船位置不明,组织扫海或潜水力量进行扫测探摸,确定沉船位置;_组织打捞力量对沉船进行打捞;4.3.7有危险货物或污染时,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做好有关防护和打捞清除工作。4.3.8现场指挥应及时向搜救领导小组、海事处报告现场情况。4.4注意事项4.4.1事故中有人员伤亡或处于危险威胁中时,应先对人员实施救援;4.4.2沉船位置不定时,应责成船东对沉船进行标示、固定,并限期打捞;4.4.3沉船严

9、重影响通航安全,或对水域构成重大污染威胁,需要立即进行强制打捞时,应将所采取的行动、措施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并要求船东及时支付相关费用;4.4.4如船舶在航道、锚地等重要水域沉没且位置不明时,应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对相应区域的通航环境进行评估,考虑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封航措施;4.4.5尽快对沉船可能的位置进行扫测;沉船扫测时,采用“拖绳法”比较有效;4.4.6船舶一般有燃料油,应做好防污染工作;如船舶装有危险货物时,应考虑危险货物的特性和现场人员的防护措施,做好相关人员防护;4.4.7搜救领导小组、海事处或现场指挥应根据现场情况和事故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发现既定方案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时,应对方案进行及时调整。4.4.8如沉船不能及时打捞且有可能碍航时,应设立正规的助航标志。5资料收集行动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现场指挥应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包括出动的人力物力资源、行动过程、消耗的器材、行动成效等,并及时报搜救分中心。6总结评估搜救领导小组、海事处等有关单位应及时汇总相关数据,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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