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复习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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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复习题1、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为200万元。现公司股东电大考试电大小抄电大复习资料会作出以下决定,请判断其哪些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A.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B.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550万元C.向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300万元D.减少注册资本50万元A2明华食品有限公司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0%作为公积金。董事会认为,该公积金的性质应认定为()。A.盈余公积金B.资本公积金C.住房公积金D.风险基金A3下列符合我国关于设立一人公司规定的是()。A.只有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B.只有一个法人可以设立C.一个自然人、法

2、人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都可以设立D.只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立C4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发行了股票,并已上市。依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是()。A.为提高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而收购本公司股票B.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票C.为奖励公司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而收购本公司股票向其派发D.为配股而收购本公司股票BC5公司投资者以不动产出资,需注意下列问题:()。A.投资者须拥有房屋不动产的产权、土地不动产的使用权,并且这些权利没有争议。B.如果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必须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分的批准,并且补交土地使用费。C.如果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

3、股份出资的,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将其转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将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有效的股份。D.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出资的,须经过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不实的,除了评估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其他的股东对不实部分造成股本减少的,应当对公司登记部门和公司清算承担连带责任。ABCD6某市国有投资部门出资51%,其他34名股东共出资49%组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5月国有投资部门作出了撤销公司董事长张某的决定。并通知了各股东,但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张某应李某所求,以红星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个人提供了50万元的担保。后因李某的债权人向红星公司请求承担担保责任而发生纠

4、纷。现问,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不正确的()。A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张某仍是公司董事长B从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张某不再是公司董事长C本案担保因张某被撤董事长职务而无效D应责令张某取消担保BCD7某公司董事张某家有小汽车一部,因其家中发生变故致经济紧张,张某急需出售小汽车以缓解燃眉之急,近期内其所任职公司正好急需一辆汽车,其便想把该车卖给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张某的这种销售行为应当如何处理?()A只要价格合理,该交易有效B经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进行C经股东会同意后可以进行D如公司章程上有允许的规定亦可进行CD8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3年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设立。2004年,甲

5、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并将乙公司改组为拓展市场业务的分公司。2005年,甲公司实现税后利润500万元,本年度因违反合同承担违约金20万元,2004年发生经营亏损80万元。2006年6月,甲公司经理刘某将本公司30万元资金借给朋友张某使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请问:(1)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2)甲公司2000年的税后利润如何分配?(3)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如何处理?答:(1)公司合并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6、供担保。(5分)(2)甲公司2000年税后利润分配顺序是:1)先以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1999年亏损80万元,不足弥补的,用2000年税后利润200万元弥补;2)扣除违约金20万元;3)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4)经股东会议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5)分配股东红利。(6分)(3)对经理刘某向张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应当责令张某退还资金,所得利息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对刘某给予处分。(4分)9试述我国公司的创立大会制度10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l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l4万元。请

7、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3)C承诺出资l7万元,实际出资l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成立,因为其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3万元。(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的手续为: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证明。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

8、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C应向A、B两个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补交差额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批准文件。(5)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股东依法可以用技

9、术秘密出资,作价金额公司法并未有限制。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技术秘密属于广义知识产权的范围。11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

10、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枋厂供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贷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公司的经济责任。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仅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利棉纺厂和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的棉布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星海公司为

11、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宏利公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兴盛集团承担。兴盛集团与张某在承包协议中规定的“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条款,对外无法律效力。法院判决,星海公司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103.5万元,兴盛集团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共103.5万元。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答案及解析】本案中,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子公司,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兴盛集团来承担。法院在判决中对此进行明确区分是正确的。本案涉及子公司与分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我国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的子公司具有企

12、业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法人,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虽受母公司控制,但它是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民事责任独立,相互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的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是独立的公司,它不具有公司的组织形式。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也没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只有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经营资格,需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签订合同,但法律有特别的除外。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但分公司无

13、独立责任能力,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由本公司来清偿。12、G市纺织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设三个子公司:银海棉花有限责任公司、银龙有限责任公司、银河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母公司,G市纺织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银海棉花有限责任公司45%的股份,是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控制了董事会,决定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交易过程中,低价购买,高价出售。子公司连年亏损,几年以后,负债累累,债权人纷纷上门讨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提出抗议。请问:(1)银海棉花有限责任公司、银龙有限责任公司、银河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他们是不是独立的法人。(2)银海棉花有限责任公司

14、的其他股东,如何保自己的利益?(3)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答案及解析】(1)当一个公司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另一个公司的股份,足以将其控制时,为母公司,反之为子公司。母子之间各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是独立的法人。所以,银海棉花有限责任公司、银龙有限责任公司、银河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他们是独立的法人。(2)在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一般情况下,可以:要求大股东,以公平的价格,购买自己的股份,自己退出公司;请求大股东赔偿;起诉大股东。(3)这涉及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股东个人不对公司债务负责,如果公司经营失败,股东失去的只是他们的投资,这是他们最大的责任

15、。如果公司有欺诈、投资不足,没有遵守公司经营程序等问题,法院将揭穿其假象,不把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看,让股东个人承担责任。这些只是例外情况,不是一般规则。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多年的经验,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揭开公司面纱”。所谓“揭开公司面纱”,就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对于公司股东在管理公司事务中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造成公司对债权人的损害,应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而要求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其目的是防止欺诈,防止通过公司形式而规避法律义务。“揭开公司面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确认公司与其股东为同一人格;确认某个集团公司为一个单纯的商业实体。这个理论的含义是,当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只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侵犯债权人利益时,公司债权人可以“揭开公司面纱”直接向公司控股股东要求权力。这是一种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如德国)甚至有相应的明确规定。这个理论源于保护债权人原则,但同时对大股东滥用权力行为有威慑作用。结合本案例,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然后,小股东要求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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