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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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关于王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关于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盗窃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公安机关在讯问案情时,被告人积极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

2、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坦白,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 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

3、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4、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对受害人 进行了积极的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民事赔付不仅较大程序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现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3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现被告人已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故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上述具体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杨丽虹律师 二O*年*月*日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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