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能否被授予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 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但在专利审查工作中,笔者经常会遇到 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其中,有些专利申请因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而被驳回 笔者以一起专利复审案为例,对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问题进行探讨典型案例申请人提交了一件木纹贴纸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员以其系单纯模仿自然木纹图案的设计,明显不属于新设计为由驳回其申请申请人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 求,主要理由是该申请的设计仅仅以木纹元素为基础,设计出了独特的断纹线,产生了独特的美 感,是一项集电子图像处理、工业加工、工业美术设计于一体的设计创新的过程,并非直接模仿 现有木纹,不是单纯的仿真设计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专利申请的产品为木纹贴纸,其产品 的主要设计内容为产品表面的图案及色彩 该申请显示的产品表面图案明显为模仿自然物原有形态的设计,即仿真设计,明显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设计,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了驳回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审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木纹贴纸是否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否符合我国专利 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而言,就是木纹贴纸外观设计显示的产品表面图案是否明显为模仿 自然物原有形态的设计,即仿真设计那么,涉及自然物的设计都不能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吗? 什么样的设计属于仿真设计呢?案例分析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其中的必要条件包括:外观 设计应该是以产品为载体,适用于工业应用,同时是新设计对于如何在专利审查工作中适用该法条,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三章 7.4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规定:“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 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在审查实践中,《专利审查指南》所指的两 种通常情形又在具体理由的阐述上有所区别首先,自然物本身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以自然物本身作为设计例如未作任何加工的 雨花石、鹦鹉螺这种未作任何人为干预的自然物本身,其并不能称为产品所谓产品应为经过 产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而单纯的自然物明显不符合产品的定义,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 四款的规定。
另一种是以自然物作为材料,且以其原有形态作为主体的设计例如根雕、盆景虽然这些物品是对自然物进行人为干预和控制的结果,而干预的目的是使其具有特定的造型,不 能否定其新颖性但这些物品主要依赖自然物本身的形态,自然物本身不可能有大量完全相同的 情况,因此这些物品主要材料的形态就有较大差异,导致最终得到的人为干预的结果也必将有较 大差异因此,其并不适用于工业应用笔者认为,适用于工业应用是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 观设计定义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以自然物作为材料,且以其原有形态作为主体的设计也不属于 专利保护的客体其次,单纯模仿自然物原有形态的设计,即为仿真设计例如人造草坪、完全与真熊猫形态一样 的玩具仿真设计多采用人工材料,可以进行工业化生产,但是其形态完全模仿自然物,明显不 是新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于外观设计必须是新设计的要求目前在审查实践中, 仿真设计相关的专利申请较为常见,尤其是在食品、片材、工艺品、玩具、模型等类别中较多 授权情形那么是否只要涉及自然物的外观设计就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呢?笔者认为,其实并非如此,以下两 种情况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符合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
一是以自然物为主要或部分材料,但设计主体形态不同于自然物本身,例如,压制成特定形状的 茶砖、贝壳装饰的化妆镜能否进行专利授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设计的整体形态是否主要依赖 于自然物的形态例如,以树根为材料制作的根雕,是以树根原有的形态为基础,加以裁剪打磨 最终形成的因此,作为材料的树根形态一旦有所变化,即使采用同样的裁剪打磨手段,最终得 到的成品也会有较大差异而贝壳装饰的化妆镜,虽然以贝壳作为材料,自然界也不存在完全相 同的两个贝壳,但这种差别相较于整体而言并不显着,不影响两块化妆镜的整体相似度笔者认 为,以自然物为材料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能否获得专利保护,主要看设计整体受自然物本身形态 影响的程度多少如果同种自然物之间的差异不足以影响批量生产的外观设计之间的相似度,则 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获得授权二是以自然物为题材或灵感,加以变化或改进的外观设计,例如卡通动物玩具此种情况与仿真 设计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与自然物的相似程度前文提到案例的核心问题即是否为仿真设计案 例中的木纹贴纸的主要图案为木纹,申请人主张该木纹是经过人为设计的结果,可以明显区别于 自然界的木纹判断是否属于仿真设计,其作为对比的自然物并不一定需要寻找到有具体图片记 录的自然物,而是基于普通人的常规印象所形成的对自然物的认知。
针对该案中的木纹图案,很 可能无法找到与其完全相同的天然木纹图片,但是该图案给人的整体视觉效果就是自然的木纹, 其对木纹的设计和改动并不足以改变这种印象正如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对该设计的阐述:“虽然 原告称经过对自然的树木纹理进行选择、处理、设计拼版、优化等流程而形成本申请图案,但该 图案从整体视觉上与自然的树木纹理并无明显差异可见,如果以自然物为题材的设计希望获 得专利保护,其必须与普通人印象中的自然物有显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