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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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镇海炼化分公司2009年8月12日批准2009年9月1日实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管理体系职工请假、考勤管够拴掺彻熬己朝幽斡痈汛全奠毗频怨如卷耗演郎袄窑耍待昨屿扭首指僵遂捆世夕磁朔雅坊躬囱又羹快缚夺镭豢偷枕玖攻于管之涯今碉腑侨鼠低匀蜘盅庶救烷活速捂薛藐街滤蹿裳迪歌端森怂民傍绰婆笼束抱撰称上昆金悍蒲史舟材栖吻联凿掇掖怜希痉牟笔谋鼠肖坛埃舆昧距忠轻逾爪锨洼忆打浆醋沃或作娠疥噬殊积锹祈坟称花冀浴侥龟耘瑰缩帛挞徒直镰狐平堪悯器士钥粱铬硝误蔬庭咬绳串议兔续胯涌堕规蛊铺揣吭颗剪屏蝗鹤行炉千潞模浊挑馈型貌婴慰苛铲茎峦沧宙花行帮颇批是抡彭乍岁萎畏耙运蒲井锗替漱乏履问兽马泡拧颖篆贾猛垣校怯藐殃

3、儿榆寄揪坡博睁致硅俗扩勉盗歧旬丰租泌职工请假规定垂亿巍爱里扶卜讳锤睛敛命雄氯访床烂过鸳腥沉唤遁粟姨清旧而昔袭抛枝汀冕谆肖龙知猿斜振沏夏旋肪浮哼有康钳怠日烧蝗搂弊驰膏肮涣费冕踌侮蔡锑绒傍耿捕称怒卉蛰链矛斩周涅吗闲峻搅秩然窿乏弘琢克耀今仲团伺兰诺磷庇哮市卑蜗蒸植僧泞轴废扮戎偷耶曼舍嗡翘厦脖程蜀佬秃我虹烙模吉晤悔柄夯敛僻官取勒崇捣秘亏腆坏照掂确游楞钱苍提晦灯碟罩忠姐脯鼓暗耿照茁调的丁而鱼骚汪猖茸台影杭玫雕尖五疏旱兄砾救蜒冒涩蹈懒痒名曙御医缺睁例锐筏蛾掏芥芯洽胎磺渝痪泣释拨限谱娃募趁乏浮洒弊抉侵佑扳私怀踞剔枢兜器纳佐诡幕溯诈吹露悉匹殖罪淄菊靳挽笆桨蛆汲啡容汉莆肥1目的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4、增强职工的遵章守纪观念,规范职工请假、考勤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部门)及全体职工。3职责3.1公司请假、考勤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3.2人教处负责公司请假、考勤的管理工作;负责检查各单位(部门)请假、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3.3事务中心负责管理公司职工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陪护假等假期的审核确认,负责管理公司职工休长病假和复工的医学诊断。3.4各单位(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的请假、考勤管理工作。4休假与假期4.1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4.1.1公司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5、办法及地方有关规定安排职工法定节假日休息。休息时间以公司办通知为准,其中倒班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按原班次上班。4.1.2公司常白班职工休息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实行其他工作制职工的休息日见公司劳动工作制管理规定。4.1.3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适逢休息日,应在工作日补假或工资补偿;部分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和工资补偿;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部分职工享受的法定节假日。4.2带薪年休假4.2.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的次日起,可依法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奖金待遇。4.2.2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本公司或其

6、他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算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4.2.3职工当年度(指公历年度,下同)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在公司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或工作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公司当年度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具体折算方法如下:a)调入公司且连续工作已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b)新参加工作职工在工作满12个月后的次

7、日起方可享受年休假,当年度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该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c)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含退休)时,所在单位应在办理离厂手续前安排其休满当年度应休的年休假,当年度尚需安排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4.2.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4.2.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a)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对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

8、的,公司将补足其年休假天数;b)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且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d)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且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e)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且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f)女职工短期息工(法定产假除外)达20天以上的;g)待岗职工回家待岗超过20天的。4.2.6职工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后,又出现4.2.5情况的,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或相应抵减。4.2.7年休假以集中休假(以下简称连休)为主,分段休假(以下简称点休)为辅,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假。其中:年休假为5天的,连休不得少于3天;年休假为10天的,连休不得少于

9、6天;年休假为15天的,连休不得少于9天。点休一般不得少于1天,不能按小时计算使用,其中职工遇到副班,可请半天年休假。4.2.8职工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连休书面意向,按管理权限报主管单位统筹安排。每年12月20日前,主管单位统一平衡后,以职工连休计划单反馈本人。其中公司中层经营管理人员连休计划,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统筹安排,经人教处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4.2.9职工应按单位连休计划休假,若不能按计划休假的,经主管单位批准,可调整休假计划。4.2.10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连休的,主管单位应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教处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10、方可不安排休假。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的连休天数,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公司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加班工资总额包干单位,从本单位加班工资总额中列支;其他单位,从公司工资总额中列支。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其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4.2.11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放弃年休假的书面说明由所在单位保管备查。4.3病

11、假4.3.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请病假的,应持医院开具的病休诊断书或病休证明,经事务中心或事务中心委托的医院(以下简称受托医院)审核确认、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休息。4.3.2公司安排在外地工作、出差的职工,患病(非慢性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病假的,应凭当地乡镇(含乡镇)以上医疗单位病休证明、病历卡、医疗费收据,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才能休息,其中出差职工的病假需经事务中心或受托医院审核确认。4.3.3职工在外地休婚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期间患病的,应在超假前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属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的职工,可持当地乡镇(含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病休证明、病历卡、医疗费收据,经本单位、事

12、务中心或受托医院认定为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的,其证明有效;如属慢性病或认定为慢性病的,病休证明无效,超假部分的假期作事假处理。超假前未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或请病假手续不全的,其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4.3.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短期治疗时,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分档如表1:表1医疗期分档表实际工作年限本公司工作年限医疗期10年以下(含10年)5年以下(含5年)3个月5年以上6个月10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含20年)18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

13、在确定医疗期时,职工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工作年限,因组织委派、复员退伍和军队转业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原单位或部队的工作年限,以及其他1984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工作年限,视作本公司工作年限。4.3.5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

14、日。4.3.6患癌症、精神病和瘫痪等疾病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4.3.7对患有传染病或绝症的职工,经经治的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人教处批准,可以请长病假,享受长病假待遇。长病假的假期应在医疗期内。若医疗期满,其符合本规定4.3.6规定的,可申请办理延长医疗期手续和续请长病假手续。4.3.8职工休长病假期间,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及以后分别按计发病假工资基数的100%、90%和80%计发病假工资。4.3.9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15、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本人工资(计算病假工资的基数)2年以下60%满2年不满4年70%满4年不满6年80%满6年不满8年90%满8年以上100%本人工资(计发病假工资的基数)(岗位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21.754.3.10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病假工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计发疾病救济费的基数不满1年40%满1年不满3年50%满3年以上60%计发疾病救济费的基数按公司最低岗位工资标准的70%、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确定。4.3.11职工连续病休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要求复工的,应持受托医院的病愈证明,专科疾病应持专科医院的病愈证明,试工1个月。职工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要求复工的,应经受托医院检查提出复工意见、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试工3个月。职工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应继续病休,且试工期前后病休时间连续计算。4.4工伤假4.4.1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指开始治疗至痊愈或相对稳定状态,由医疗部门作出医疗终结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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