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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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定率、从 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计算方法。1. 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2. 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 料油、航空煤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3. 复合计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为:(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对实行从价定率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税消费品,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 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公式中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即 纳税人销售

2、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中包含 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H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价外费用指纳税人在价款之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 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除此之外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 计算纳税。例某日化厂生产的化妆品对外零售价格为117元(含增值税),那么计征消 费税的依据经

3、过换算为100元1171+17%),则:消费税税额为100x30% = 30元,增值税税额为100x17% = 17元。(二) 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对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以其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按适 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公式中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纳税消费品的数量,由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 式不同,其含义也有所不同,具体含义是:(1)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

4、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在实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中,对黄酒和啤酒是以吨为计税单 位,规定单位税额;对成品油是以升为计税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在实际生产 经营过程中,纳税人所采用的计算单位可能会与规定的计税单位不一致,这就 需要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其先换算成规定的计税单位。税法规定的换算标准如 下:(1) 啤酒1吨= 988升(2) 黄酒1吨= 962升(3) 汽油1吨= 1388升(4) 柴油1吨= 1176升(5) 石脑油1吨=1385升;(6) 溶剂油1吨=1282升;(7) 润滑油1吨=1126升;(8) 燃料油1吨=1015升;(9) 航空煤油1吨=1246升。(三) 实行从价定

5、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即复合计税)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 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 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自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 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 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

6、 算,不得按酒度折算。(财税200633号)例:某酒厂2004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魏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 收入3.8万元,货款已收到。计算应纳消费税。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和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 税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x2000x0.5=1000元=0.1 (万元)注:1吨=1000公斤=2000斤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x20%=0.76 (万元)此外,税法规定,消费税的应纳税额应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销售的应税 消费品如果以外汇结算销售款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在将 外汇折合成人民币时,其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销货款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 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上述的哪一种折合 率,并且在确定后的一年不得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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