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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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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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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8次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 年 12 月 5日国务院第33日起施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李克强总理日 201917 年 2 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则第一章 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第二条 定的,适用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第三条生产安全事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 导、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 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第四条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 制,急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 应急准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第五条 应当针对可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 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相应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 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 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 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第六条 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 性,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 第七条 易燃易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 案;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 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运输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商场、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矿山、1 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 半年组织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演练,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 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 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 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 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第十 条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 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 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 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可以联合建立应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急救援队伍技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第十一 条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方可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 后,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第十二条 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 行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 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 第十三条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 更新和补充运输单位,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易燃易爆物 品、商场、以及宾馆、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矿山、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 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 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第十四条(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三) 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 品、小时应急值24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 实行班保证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 第十六条 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 全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手续,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应急救援 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后,第十七条 并按照国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 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 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应当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 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 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 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 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应当及时向上较人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第十九条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 后,全事故应急救援由事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 承担的,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 并指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第二十一条 指挥有关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 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 的统一指挥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 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 第二十三条 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 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第二十四条 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 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有关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第二十五条 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 律、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 第二十六条 应当及时归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 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 第二十七条 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对在生产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符合烈士评定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 恤;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 第二十九条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 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责令 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未定期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 由县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 的,《中华人民共和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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