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近年来的法人刑事责任理论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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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近年来的法人刑事责任理论述评在研究法人犯罪时, 不可避免地会碰到法人刑事责任的本 质问题,即法人到底是替其构成人员 -自然人的行为负替代责任还是 替自己的过失行为负责的问题。 因为按照现代刑法的基本原理, 任何 人只能对自己违反刑法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并不有对他人的行为而负 替代的或连带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法人犯罪中,因为法人是拟制的 人,其自身并不能实施刑法中所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它 只能通过其成员 -自然人而展开活动。因此,如何使法人处罚既符合 法人作为拟制人的特性又同现代刑法的基本原理不冲突, 便成为摆在 各国刑法学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近年来, 美国学者在这一方面的 研究

2、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 下面,笔者试以美国近年来的法人处 罚立法及学说为基础, 对美国近年来的法人刑事责任理论略作阐述和 评析。一、美国有关法人刑事责任的一般见解 在美国,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认定经常使用的是两个基本原理。 一个是从民事侵权法中引入并为联邦法院和多数州法院所采用的上 级责任原理。根据此原理, 在法人的业务中,包括法人最下级成员在 内的代理人在其职务范围内为了法人利益的行为和主观要素, 均毫无 例外地归于法人自身。(注:参见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 ,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182页。另一个是由1962年的 美国模范刑法典 所提倡, 后对各州法院的法人处罚有强

3、烈影响的 同一化原理。 据此原理, 只有实质性地参与了法人代理人的犯罪行为的法人董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观意思才能归于法人自 身。(注:参见何秉松主编: 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 ,中国法制出版 社1991年版,第183185页。提出同一化原理的初衷是为了改变 在上级责任原理之下, 即便是法人最下级成员的行为和意思也可无条 件地转嫁给法人自身从而不当地扩大了法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的局 面。(注: charles, j.walsh and alissa pyrch , 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s as a defense to criminal liability

4、:can a corporation save its sou?l 47 627(1995)。)但是,就目前各州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 践的现状来看, 多数州在形式上采用了模范刑法典中所设计的法人处 罚方式的州均通过扩大可以和法人同一化的法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范 围和否定法人的积极努力的抗辩的方式, 采取了同联邦法院在实质上 并无二致的立场。 (注: charles j.walsh and alissa pyrch, corporate compliance p-rograms as a defense to criminal liability:can a corporation s-ave its

5、 soul? 47 631(1995)。)另外,上级责任原理和同 一化原理尽管在形式上存在较大区别, 但在首先确定法人中的特定的 自然人的行为和意思, 然后考虑将此行为和意思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 和意思并以此为基础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 即让法人对其成员的犯罪 负替代责任这一点上则是完全一致的。 由于这些原因, 上级责任原理 和同一化原理便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了如下批判。首先,根据上级责任原理,职务范围内的,为了法人利益的代理 人的行为和意思均无条件地转嫁给法人, 这样便会将那些违反法人政 策,完全出于自己的判断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行为和意思也转嫁给法人,不当地扩大法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注: pamel

6、a h.bucy,corporate ethos:a standard for imposing 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75 minnesota l.r.( 1991), at 1104.)相反地,当到底是谁实施了违法行 为不能特定,或特定的法人成员在实施某种犯罪行为时不具有该种犯 罪所要求的主观要素时, 即使该种行为是法人政策的必然产物, 但根 据上级责任原理, 也仍不能追究该法人自身的刑事责任, 这样就会不 当地缩小法人刑事责任的范围。(注:(1994)。 )其次,根据同一化原理, 只有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观要素才 能归于法人自身。 因此,在法人的高级

7、管理人员违反该法人的基本政 策实施犯罪的场合,也得肯定该法人的刑事责任;而另一方面,在法 人的下级职员根据法人的政策行事但最终引起了犯罪发生的场合, 只 要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了该犯罪时, 就不能 确定其为法人自身的犯罪。这样,同上级责任原理一样,同一化原理 一方面在不当地扩大法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 另一方面又不当地缩小 了法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注:bucy,supra note(5) ,at 1104 1105.) 并且,这种作法还会鼓励法人高级管理人员疏于对其下级从业人员的 管理和监督。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 在进入本世纪 90年代之后,随着 1991年 的联邦组织体量

8、刑指南 的颁布实施,有关法人刑事责任的本质及 其认定的议论在美国刑法学界又再次成为引人注目的课题。二、联邦组织体量刑指南联邦组织体量刑指南 (以下简称量刑指南 )是以规定在联邦法院被判定有罪的法人及其经营责任者的刑罚为基本内容的法律。 量刑指南的制定本来是为了消除法院审判中的量刑不平衡现象, 但是量刑指南的意义又不仅仅局限于此。其所表明的基本思想, 对美国的法人刑事责任的理念也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下面对美国 量刑指南的基本内容作些介绍和评析。(一)基本内容量刑指南 的基本宗旨是,为了对法人等组织体处以公正的刑 罚,并维持、促进组织体内部的预防, 发现并报告犯罪的机制。(注: uni-ted

9、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 manual (1995), chapter 8.introductory commentary.(以下弓丨用时简 写为 )量刑指南所适用的主体为公司、 合伙、团体、股份有限公司、 工会、信托公司、年金组织、非法人团体、政府、政党及非营利法人 等所有的组织体。 (注: id. 8 ai.i cmt).i.量刑指南所适用的对象为 1991 年1 1月1日以后所发生的几 乎所有的被联邦刑法所规定的重罪及 a级轻罪。它包括贪污、商业贿 赂、利用邮件或电讯的诈骗、强迫劳动、内部交易

10、、洗钱、偷税逃税 及违反独占禁止法等犯罪。(注:id. 8 c 2)1但是,本量刑指南对有 关环境、贸易管制及药品、食品类的犯罪不适用。对于这些犯罪,适 用其它的量刑规定。 (注: dan k.webb, steven f.molo and james (8), at 642.)量刑指南对在联邦法院被判定有罪的法人设计了三种处罚:(1)刑事赔偿。这种处罚包括如下四种具体措施:恢复原状(注: 8 bSde also id.8 intro.cmt.)、赔偿命令(注:id. 8 b(.2) cmt.)、无偿社区服务(注:id. 5 fl.及向被害人告知有罪判决的 命令(注:id. 5 f1)4(2)

11、罚金。根据量刑指南的注释,刑事 赔偿不应看作是刑罚,而应看作是挽回被害人所遭损失的一种手段。 因此,法院对于具有支付能力的法人,除了对其判处刑事赔偿之外, 还得科处作为刑罚的罚金。 对法人所判处的罚金的数额的算定得顺次 经过如下三阶段。 (注: dan k.webb, steven f.molo and james f.hurst, supra note (8), at 644 645.)首先,决定基础罚金额,其次,根据 法人的责任评价点数算出对法人应处的罚金额的上限和下限。最后, 根据基础罚金额及对法人应处罚金额的上、 下限,算出具体的罚金额。( 3)缓刑。量刑指南规定,即法院对犯罪法人等除

12、判处刑事补偿 和罚金之外,还可以对法人判处 5年以下的缓刑。 (注: 8 )d1.2(二)法人自身责任在量刑中的意义根据量刑指南的规定,法人自身的情况是决定法人刑罚的重 要依据。首先, 在计算法人的罚金刑数额时,必须时时考虑到法人自 身的 “责任”。 量刑指南将适用其规定的组织体分为两大类,一类 是“主要是以犯罪为目的或靠犯罪手段维持其运营的组织 ”,另一类是 上述组织以外的 其它组织”。(注:组织体量刑指南在 “partc”部分专 门规定了罚金刑。但“ part c部分在如何计算罚金额时,是将以犯罪 为目的的组织体 ”和“其它组织体”分别开来加以规定的。)对前一类组 织,应根据该组织的犯罪性

13、质、状况及该组织的过去的历史等性质, 判断其是否为犯罪组织。一旦确定其是以犯罪为目的的组织,法院必 须对其判处相当于剥夺其全部财产的罚金。 这样的话,便无异于判了 该组织的死刑。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作出这种判决的情况比较少见。在罚金额的计算中,成问题的是指后一种组织的情况。在对后一 种组织计算应当科处的罚金数额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是 “犯罪危害性 的程度”及 组织体自身的责任”两个因素。(注:,nfro ,cmt.) 其中,犯罪危害性的程度是确定法人的基础罚金额的根据, 而组织本 身的责任则是确定法人责任点数的根据。一旦能确定对该法人的基础 罚金额和该法人自身的责任点数,便能推算出对该法人应当判

14、处的罚 金额的上限和下限来。按照量刑指南的设计,对各个法人的责任点数的多少有重要 影响的是法人自身的具体情况对其构成人员的犯罪所持态度。其中, 如果有下列所定事由的存在,便应加重法人的责任点数。 (注: id. 8 c2.5 ( d) 。 ) ( 1)法人的高级管理职员参与了犯罪及容允或故意放任 犯罪的发生;(2)法人屡犯同样的罪行;(3)法人故意妨害政府的犯 罪调查; ( 4 )法人违反法院的命令实施犯罪。反之,如有下列事由存 在的话,应减轻法人的责任点数。(注:id. 8c2.5g) (3)。)(1)尽 管有违法行为存在,但该法人制定有有效的守法纲领;(2)法人向政 府自首其犯罪行为;(3

15、)法人积极协助政府的调查活动;(4)法人坦 承其罪行并表示愿对该行为负责等。其次,在决定是否对法人判处缓刑时,法人自身的情况也是作为 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即该法人在接受判决之日起的前 5年之内,曾 屡犯同种罪行,或拥有 50名以上的从业人员的企业,在接受判决时, 尚未制作有效的守法纲领时,法院可以对其判处缓刑。(注:id. 8d1.1.(a)( 4)。)另外,法人在被判处缓刑期间,若不将其所受的有罪判 决及防止再犯的措施公之于众,或不制作、改进有效守法纲领或不向 法院报告其诉讼情况或所受的政府调查,或不接受政府主管机关及法 院的定期或不定期调查时,不仅可能会被延长其缓刑期限,还有可能 被撤销缓

16、刑,重新被判处实刑。(注:id. 8d1.4(a),(c)( 1),(c)(2),(c)(3),(c)(4)(a),8d1.5.)(三) 评析 上述有关法人量刑中所应当考虑的各种事由实际上是同法人自 身的对犯罪行为的态度相关的。这一点从以下分析中可以看出。首先, 法人的高级管理职员对犯罪行为的参与这一要素在 美国模范刑法典 所采用的同一化理论中,是认定法人责任的基本前提。 量刑指南 也继承了这一传统,将法人高级职员对犯罪行为的参与视为判断法人 责任的要素之一。其次,法人的前科或者说屡犯同样的罪行也是认定 法人自身对犯罪行为积极参与的重要因素。 但是,从另一个侧面上它 更加反映了法人自身的犯罪意思的强度。 再次,防止并发现犯罪行为 的守法纲领的存在,实际上也是同法人自身的意思相连的。根据量 刑指南的规定,在判断该守法纲领是否有效时,应根据该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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