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章程范本 - 南海政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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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慈善会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慈善会。第二条 本慈善会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志愿组成,举办各类慈善募捐活动,发动和接受海内外各界热心人士参与慈善募捐,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慈善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人为本、慈善为怀、扶贫济困、救孤助残、赈灾救援、抗击疫情、助学兴教、社会公益),为发展慈善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慈善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慈善会的会址设在。第六条 本慈善

2、会的活动范围在南海区。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慈善会的业务范围:(一) 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二) 组织各类慈善活动;(三) 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项慈善事业;(四) 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慈善资助项目;(五) 。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各界热心人士均可申请参加本会。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以个人名义申请获批准,成为会员。(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

3、会提供的服务。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对本会工作的批准建议权和监督权。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以自身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维护协会的社会形象。(五)向本会通报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真实资料,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慈善会的管理和执行机构,下设秘书处负责本慈善会的

4、日常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本慈善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六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慈善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慈善会的公益目的,保障慈善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第十七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指导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指导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

5、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慈善会的活动;(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五)维护本慈善会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本慈善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慈善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执行慈善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二) 选举、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制定

6、内部管理制度;(四)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五)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六)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七) 决定慈善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八)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 理事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按照确定的目标,抓好组织落实工作,为慈善会募集资金。对慈善资金及帐户实施管理。所有开支,实行专帐专户。慈善资金不得用作接待、交际等支出,不准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单位、个人借支或提供担保。 通过的每年慈善资金使用额度,制订使用计划,并作好安排。确定慈善资金的申请发放及审核程序。接受扶助申请(

7、申报)的收集、调查和审核,确定扶贫助困对象及扶助标准。每年作出书面总结,报告慈善资金的使用情况,总结成绩,分析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将理事会年度慈善资金开支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及议事规则:(一)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每年召开两次。遇特殊情况,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理事对扶危助困和慈善基金发放的意见和建议,应作出书面报告,印发各理事,列入会议议题。理事会召开会议前5天,秘书处必须向各位理事发出书面通知,报告会议主要议题,把会议文件资料和提交会议表决的方案(草案)送达全体理事。(二) 理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

8、席方召开。理事会决议需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1.章程的修改;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4.慈善会的分立、合并。(三)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进行。(四)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慈善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二

9、条 本慈善会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慈善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慈善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六条 在

10、本慈善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慈善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慈善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七条 本慈善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慈善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慈善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慈善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八条 本慈善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慈善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慈善会的理事长、副

11、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慈善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慈善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慈善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三十条 本慈善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本慈善会理事长为本慈善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

12、定代表人,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慈善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本慈善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慈善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慈善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慈善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慈善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十二条 本慈善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慈善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三条 本慈善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13、(二) 提交理事会表决的草案;(三) 根据扶助标准审核申请对象,发放符合条件的善款;(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慈善会经费来源:(一) 捐赠;(二) 政府资助;(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 利息;(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本慈善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六条 本慈善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七条 本慈善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南海

14、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备案。本慈善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八条 本慈善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慈善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慈善会宗旨的用途时,慈善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四十条 本慈善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按照本慈善会的宗旨用于各项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用于社会救助。(二)本慈善会的办公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本慈善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三)符合本慈善会宗旨的其他开支。第四十一条 本慈善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慈善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二条 本慈善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慈善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慈善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慈善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慈善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 本慈善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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