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范围和条件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74442293 上传时间:2024-02-1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范围和条件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范围和条件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范围和条件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范围和条件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范围和条件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范围和条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范围和条件(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争议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基本前提是若干个不同类型的诉讼请求具有内在关联性但是,当事人申请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还必须同时具备其他一些条件法信干货小哥结合类案规则和权威观点为读者梳理相关知识点本文共计 3874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3 分钟法信码丨 A7.E2811 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案件详情可点击“阅读原文”登录“法信”平台检索阅读法信专家观点一行政诉讼中适用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案件范围 1. 涉及行政许可的案件。如规划部门许可房地产开发商甲在居民乙的房屋附近建设商品房,乙认为商品房建成后会影响其通行和采光,对规划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同

2、时对甲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2. 涉及登记的案件。如甲乙二人为房屋的共有人,甲背着乙将房屋出售给丙,并通过伪造签名、找人冒充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丙。乙知情后,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未尽审查义务,侵犯其财产权利为由起诉房地产登记机关, 请求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 同时,对甲、丙二人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3. 涉及征收、征用的案件。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后到外地长住。半年后政府决定征收该区域所有房屋,乙冒充所有权人出面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补偿数额,后协商不成,房屋征收部门作出

3、补偿决定,乙未提起诉讼并领取了补偿款。甲知情后,认为补偿对象错误并且补偿过低,就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同时对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冒领的补偿款。此时,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4.涉及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案件,即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土地、草原、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和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争议。比较典型的是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争议所作的裁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4、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甲、乙对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争议,乡人民政府作出宅基地使用权归乙的处理决定, 甲对处理决定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并对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归还宅基地使用权。此时,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信春鹰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 2014 年版。)二在行政争议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条件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基本前提是若干个不同类型的诉讼请求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但是,当事人申请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还必须同时具备其他一些条件。这些条件是: 1. 行政诉讼案件自身能够成立

5、。如果行政诉讼案件不成立或者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不能成立或者只能形成单独的民事诉讼。 2. 相关的民事诉讼的起诉人必须具备原告资格。相关民事诉讼的原告不一定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一般而言,必须是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相关人或者第三人。当然,相关民事诉讼的原告不可能是行政机关。相关民事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和行政诉讼的原告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方。此外,相关民事诉讼的原告还包括具有民事实体法上请求权人的法定代理人,受其赡养、扶养和抚养的人,继承人等。 3.行政诉讼案件和相关民事案件必须同属于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须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特别指定

6、。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但是行政诉讼的被告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往往不是同一当事人,因此可能在管辖上存在一定冲突。考虑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解决的经济和效率,应当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在管辖问题上统一适用行政诉讼法。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协议管辖和符合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执行。人民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决定不予准许,并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4. 行政诉讼案件和相关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同一审判程序。即同属于一审、二审

7、或者再审,因为不属于同一审判程序就会带来审级上的困难。当然,一般来说,相关民事诉讼不得在二审、再审程序中首次提出,否则就会造成二审程序以及依照二审程序的再审程序当中民事部分一审终审的情况,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5. 相关民事诉讼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由于相关民事诉讼的从属性,相关民事诉讼只能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即须在从起诉到审理终结这一期间提出,否则将不能实现附带的目的。 这里的“行政诉讼过程中”主要包括:与行政诉讼同时提起;在行政诉讼开始后,最晚在法庭调查中提起。如果行政诉讼还没有开始,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在行政诉讼结束后提起,又丧失了附带的意义,只成立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

8、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 年版)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实体和程序处分权,法院审理范围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除了自身具有裁量权的案件外,不具有处分权。 法院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原则,审查范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由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两种诉讼的结合,应当对其中的行政诉讼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分别适用各自的审理规则。总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审理与判决,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1.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则

9、上应当一并审理。这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在实践中,可以根据个案情况灵活掌握,既可交叉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先审理行政争议, 再审理民事争议。 对两种诉讼,应当根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不同规则进行分别审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着力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法院可以调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可以反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等民事诉讼规则。 2. 判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一并判决。法院应当同时作出行政和民事判决,并制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但如果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案情复杂,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分别判决。可以先审理行政案件,待行政案件审理并判决后

10、,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最后作出民事判决。 (摘自新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 ,江必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5 年版)法信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2017 修正)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

11、查中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法信第 629 期内容编辑:帮主责任编辑:小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