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通设施沿线临街新建住宅噪声防护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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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成都市交通设施沿线临街新建住宅噪声防护技术规定一、总则(一)为防治交通设施沿线噪声污染,保证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声环境质量, 按照国家环保部、住建部关于噪声防治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二)本技术规定包括合理规划布局、噪声源控制、建筑噪声防护、建筑信 息公示四个方面的原则与方法。(三)本技术规定适用于交通设施沿线(轨道、道路)新建住宅的环境噪声 污染预防与控制。二、合理规划布局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交通设施沿线应充分考虑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 求,结合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合理规划布局 住宅用地。(一)城市快速路两侧临街面原则上不新规划住宅用地,已规划布置的

2、应按 照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进行建筑退距,并对住宅建筑进行 环境影响评估,设置必要的噪声隔离设施,有效降低住宅建筑受到地面交通噪声 的影响。(二)对交通设施沿线的新建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房间的使用功 能,临街房间宜规划设计为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用房,不宣布置卧室。三、噪声源控制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声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和 管理措施。(一)新、改、扩建市政道路应采取主动降噪措施,路面应采用降噪材料, 隧道内两侧及顶棚应加设吸音材料,桥梁应按照环评要求加装声屏障。(二)对临交通设施沿线的住宅建筑宜合理利用地物地貌、绿化带等作为隔 声屏障。(三)交通管

3、理部门宜利用交通管理手段,对临住宅建筑的交通设施沿线采 取限鸣(含禁鸣)、限行(含禁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 量、车速、车型等),降低交通噪声。四、建筑噪声防护交通设施沿线规划布局了住宅建筑时,应对住宅建筑采取被动降噪措施,对 室内声环境质量进行合理保护。(一)建设单位应在设计任务书中载明拟建建筑场地噪声级和隔声减噪要 求。(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进 行隔声减噪专项设计,设计图应载明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厅)应达到 规定允许噪声级范围。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对隔声减噪设计进行审查,形成专门 意见。(三)交通设施沿线新建住宅建

4、筑组织竣工验收时,建设、施工、设计、监 理各方责任主体应对项目隔声减噪措施是否按照施工图审查通过的图纸施工进 行核查,质量监督部门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对以上工作进行重点检查。五、建筑信息公示(一)房屋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时,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对临街住宅采取的被 动降噪措施内容。(二)房屋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文本中明确临街住宅可能受噪声 影响等不利因素影响的提示内容。六、本规定从2018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名词解释:交通设施沿线:指沿地面的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等交通性主干线。主动降噪:指交通性主干线及设施建设采取降低噪声的工程技术措施。被动降噪:指对交通设施沿线临街住宅采取增加隔音性能、降低室内噪声的 工程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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