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配套工作制度.docx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474394725 上传时间:2023-05-1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0.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配套工作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配套工作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配套工作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配套工作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配套工作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配套工作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配套工作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配套工作制度为保障我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依法合理行使,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建立如下十项配套工作制度。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的要求,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关内容的制度。(二)我局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有关媒体和服务指南等 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我局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裁量基准、 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二、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一)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制度,是指要进一步明确告知的 主要内容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救济措施,同时积极推行说理式执 法文书机制,对行政执

2、法决定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裁量因素 等要充分说理的制度。(二)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公开政策法律 依据、现实状况、程序、救济方式等法律规定应公开的有关情况, 尽量满足当事人的信息需求。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执法事 项,要通过社会调查、咨询、公示、听证和公开发布等形式,公 开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三、行政执法时限制度(一)行政执法时限制度,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时限的制度。(二)法律未明确具体时限的,我局通过制定裁量基准予以 明确。(三)因怠于行政执法职权或者执法不作为给予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行政

3、执法职能分离制度(一)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 审核、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分离的制度,实现审查权与裁 决权互相分离,达到互相制约的目的。(二)市劳动保障执法大队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 取证工作,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处罚建议和对已下达处罚 决定书案件的执行工作。(三)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组织听证等 工作。(四)需要组织听证的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 证会,调查人员与主持听证程序的工作人员互相分离。(五)局政策法规科对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 一般案件由局分管领导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局 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五、

4、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是指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近 亲关系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的制度。(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回避:1. 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2.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 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行政执法回避分为主动回避、领导指定回避和行政执 法相对人申请回避。有关执法人员被确定必须实行回避后,不得 参与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处理、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四)我局对当事人及有关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 前

5、,有关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对回避申请的决定, 应当告知申请人。(五)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派出进行调查的分管领导决定。 派出进行调查的分管领导的回避,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六、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是指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 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 决定时,须经相关者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才能 设定和实施的制度。(二)行政执法听证由我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有关科室协 同配合。(三)下列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应当举行听证: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和 行政许可事项;2. 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申

6、请人、利害关系 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3. 因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或不明确而导致的重大、疑难、 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4. 我局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 许可事项和行政执法案件。(四)我局组织听证,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五)行政执法听证程序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 法、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1996)第2 号)、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闽人社办2020) 65号)等规定组织。(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 证据提出书面听证报告,按照有关程序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决定。七、合法性审查和

7、重大执法行为备案制度(一)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要交由 我局法制机构对决定主体、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制度。(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作出涉及社会面广、 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 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三)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是否有必要作出此决定;2. 是否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3. 程序是否合法;4. 内容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5. 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四)我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反馈 给承办科室。承办科室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按有关程序提交 局领导班子集体讨

8、论决定。(五)我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需要经过局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审核并报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和泉州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自觉接受监督。八、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一)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是指在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局领导 主持下,召集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科室负责人及执法人员,就涉 及我局的重大执法案件和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 意见的制度。(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案件和事项,应当进行集体讨 论决定:1. 适用听证的案件和事项;2. 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和事项;3. 其它难以适用或不适用自由裁量标准的案件和事项。(三)集体讨论决定时,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局领导作为主 持人,召

9、集相关人员专题研究,承办科室应当在汇报前制作汇报 提纲,提交案件和事项的有关材料,并就基本情况和处理建议做 出说明。(四)主持人应当根据集体决定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决 定意见;参加决定的人员应当就决定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 员记录在案。主持人应当对决定意见负责。(五)参加集体讨论决定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 外泄露与集体决定内容有关的事项。九、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是指每年我局应当发布具有 典型性或者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完善裁量基准和指导行政执法提 供参照的制度。(二)我局每年联合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举办行政执法典型 案例研讨会,定期编印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选辑,引

10、导执法人员学 法用法,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从办理过的数量较大的、 社会普遍关注的、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 社会效果好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具体 行政行为时,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参照发布的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 定。(四)我局法制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 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者不 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十、适用其他标准的例外制度(一)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的调查人员在调查、审核结束后, 原则上应对照裁量标准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其他标准:1. 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和执法大检查的;2. 遇到法律、法规、规章变动或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的;3. 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或因裁量标准设置不当 造成难以适用的;4. 其他特殊情形。(三)对适用其他标准的例外情形,按照有关程序提交集体 讨论决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