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自用车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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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如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商定共同构成。凡波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送的客车(如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因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商定负责补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

2、) 火灾、爆炸;(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 暴风、龙卷风;(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免除第六条 下列状况下,不管任何因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补偿:(一) 地震及另一方面生灾害;(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动、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合修理、养护期间;(四)

3、 运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用措施的状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消灭证据;(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容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她状况下驾车。(八) 非被保险人容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 被保险机动车转

4、让她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告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限度明显增长而发生保险事故;(十) 除另有商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导致的损失;(五) 自燃以及不明因素火灾导致的损失;(六)遭受保险责任范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5、导致的损失;(八) 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贬值、修理后价值减少引起的损失;(九)原则配备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十)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品坠落、倒塌、撞击、泄漏导致的损失;(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十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补偿的金额。第八条 保险人在根据本保险合同商定计算赔款的基本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负重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所有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

6、15%;(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补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解决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因素的,免赔率为20%;(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长免赔率10%;(五) 投保时商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商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长免赔率10。第九条 其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拟定,保险人根据拟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买价拟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买价是指在保险

7、合同签订地购买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买税)。投保时的新车购买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买税)拟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拟定。(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拟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买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买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拟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局限性一种月的部分,不计折旧。9座如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买价的0%。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买价

8、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三)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买价内协商拟定。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步,应向投保人阐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措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予以受理意见,导致财产损失无法拟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根据。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祈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

9、性质、损失状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觉得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多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成果及时告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步将核定成果及时告知被保险人;(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到补偿合同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回绝补偿告知书,并阐明理由;(五)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祈求和有关证

10、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补偿金额不能拟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拟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后拟定补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五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懂得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步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送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限度明显增长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限度明显增长而发生

11、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补偿责任。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补偿责任。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用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告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错未及时告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因素、损失限度等难以拟定的,保险人对无法拟定的部分,不承当补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她途径已经及时懂得或者应当及时懂得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发生与保险补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

12、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保险人。第二十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补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补偿金额范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祈求补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补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祈求补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当补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祈求补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规定返还相应的赔款。补偿解决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因素、损失限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

13、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补偿金额的证明材料。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有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祈求补偿。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告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算事故责任,并根据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状况的合同书。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14、。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查,协商拟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回绝补偿。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存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解决。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解决事故未拟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拟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重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第二十七条

15、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补偿:(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买价拟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所有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补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补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买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拟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买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买税)拟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拟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买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补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拟定保险金额或协商拟定保险金额的:、发生所有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补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补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买价的比例计算补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三)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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