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共自行车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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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公共自行车租赁协议甲方:珠海城建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乙方持有本人金融IC卡(借记卡),基于知悉并理解珠海市公共自行车服务指南等各项使用规定及内容,经与珠海城建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协商一致,就开通公共自行车租赁业务和车辆使用等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否则将承担有关后果和责任。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用于自行车租赁服务有关事宜,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乙方资料予以保密。第二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金融IC卡(借记卡)及自行车服务密码,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甲方概不承担有关责

2、任。第三条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开通自行车租赁业务,同意租用自行车按照租车超时收费标准缴纳费用。第四条 租赁期间,每张金融IC卡(借记卡)只能租用一辆公共自行车,仅限乙方本人使用,如因转借他人使用发生的一切问题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第五条 甲方提供车辆给乙方使用,乙方承诺租赁自行车已具备和熟练独自掌握自行车骑行技术,并保证自身安全及身体状况无碍;如乙方为未成年人则承诺已得到成年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之许可。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甲方概不承担有关责任。第六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珠海市公共自行车安全骑行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3、件的规定,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乙方金融IC卡(借记卡)遗失、被窃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自行车租赁挂失手续,挂失成功后即时生效,乙方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损失及其他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如乙方有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怠慢履行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八条 乙方在使用公共自行车及接受相关服务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租用自行车期间如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含交通事故等),应由乙方与第三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如给甲方车辆、设备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

4、承担赔偿义务,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违反或拒绝遵守本协议中任何约定。第九条 还车时乙方应确认已还车成功,如因还车未成功而造成超时、自行车失窃、损坏等一切损失,乙方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 乙方在使用公共自行车过程中如遗失、被窃或毁坏,以及因乙方使用或保管不善导致公共自行车部分损坏,乙方须按附表规定的标准赔偿甲方或承担维修费用。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循 “随租随用,用后速还”的原则,所租用的公共自行车应在24小时内归还,如有特殊原因应致电甲方说明情况,但必须在租用48小时内归还,对租用时间如有异议以甲方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服务器终端记录为准。如在租赁公共自行车48小时后仍未归还,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行为视为偷

5、盗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报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暂停乙方使用租车服务或取消乙方租赁公共自行车权利,并由乙方承担相关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第十二条 因交、退保证金等涉及到相关金融业务而可能产生的相关手续费按金融机构相关收费标准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 公共自行车最大载重为120公斤,自行车前置载物架的最大承载体积为450380200mm,最大载重为5公斤。除前置载物架外,乙方不得在车辆的其他地方挂载任何物品。如因物品超重、挂载不当而导致车辆损坏或引发交通事故甚至人身伤害,均由乙方负责。第十四条 租、还车时请检查是否遗漏个人物品于服务点或车辆上,甲方不承担个人物品看管义务,如有遗漏概由乙方负责。第十五条

6、乙方不得利用公共自行车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恶意损坏、故意涂污、擅自拆解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设备和设施,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 租用公共自行车时禁止骑车载人,否则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车辆损失由乙方承担。如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和其它不安全情况,租车者应尽快归还车辆,以免发生意外。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认为的合理的理由、风险控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在未经提前通知的情形下,随时暂停乙方使用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随时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双方权利义务变更的

7、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并自公告施行之日生效。如果乙方不同意接受甲方的调整内容,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终止自行车租赁服务,但在申请终止自行车租赁服务之前,乙方仍然使用甲方自行车租赁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乙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甲方调整内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及行业惯例办理,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第二十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正式核准取消乙方公共自行车租赁权之日终止。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珠海城建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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