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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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好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工作,特制定本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一、 医疗事故的防范(一) 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1、 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行医,确保医疗安全。2、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二) 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 医院的医疗服务监控部门为医务科。同时设置医疗服务质量检查小组,由院办、人事科、医务科等部门组成,院长任组长(名单附后)。具

2、体负责监督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执业情况,检查监控医疗服务质量。1、 制订医院质控计划及工作制度。2、 研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3、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日常监控,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对医疗事故易发科室(口腔科、妇科计划生育室、外科伤骨科、补液室、注射室)作为重点监控科室。4、 监督医院及医务人员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执行情况,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5、 制定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考核。6、 明确医务科为病历资料复制的责任科室。7、 接受并及时处理病人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处理医疗事故争议。8、 提供咨询服务。(三)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1

3、、 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提高法律意识和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2、 强化对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学习和考核,加强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提高学历教育,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3、 开展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医务人员树立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医德医风,提高服务质量。(四) 规范病历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1、 病历书写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是患者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保证病历的客观、真实、完整,对于公正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医政要求规范书写病历。(1)门诊病历即时书写。(2)住院病历中入院录或入院病史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4、,按医政规定书写病程录。(3)抢救危急患者应做好抢救记录,如果来不及书写,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完成时间和补记时间,记录要准确完整。(4)医院工作制度中规定上级医师可以审查、修改下级医师记录的病历,正常情况下医师因笔误或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修改时一般使用红色墨水书写,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名。(5)严禁涂改、伪造病历。2、 病历保管(1) 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院设置病历档案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统计分析、检索、保管等工作,建立病历保管、统计、借阅等相关制度。(2) 严禁隐匿、遗

5、失、销毁病历资料。病房护士长与医生组长为在院病历保管责任人。(五) 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医师应如实向患者或者其亲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必要时应签字为证。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在某些情况下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方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同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六)临床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引进,必须经医务科核查后报院质控办同意方可准入。二、 医疗事故的处置(一) 1、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由医院党政领导,院长办公室,医务科及主要科室的业务主管组成(名单附后)。2、院办、医务科为处理医疗纠纷的责能科室。接受患者投诉、咨询、处理医疗争议。(二) 医疗事故处

6、置程序:1、 建立内部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事故争议的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报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挽救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减少患者损失。同时也应向患者或亲属作必要的解释和劝慰,并将有关情况向院长报告。2、 医院领导接报后,应立即组织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或亲属通报、解释。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重大事件,医院在做好解释疏导处理工作的同时,还应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对有可能引发恶性事件的还要向

7、当地警署报告。3、 积极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的物品,由医院进行保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应通知该血液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由三方共同封存。4、 患者死亡、发生医疗争议时及时告诉死者近亲属尸解原因,申请手续、有关时限、权利和义务。若死者近亲属签字同意,尸检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5、 发生医疗事故后,应按规定向区卫生局报告,当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院应在1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1) 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 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6、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结果(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院调解或判决)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卫生局报告。7、 医疗事故发生后应进行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教育广大医务人员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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