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用的保险合同汇编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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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好用的保险合同汇编9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爱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相关的合同究竟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保险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保险合同 篇1 债权人(甲方):_ 保证人(乙方):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供应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供应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

2、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二、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担当保证责任。 四、乙方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负责人(签字):_

3、托付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_银行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_为_信用卡申领人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卡)供应担保签订如下合约: 一、保证人(单位卡保证人必需为单位)承认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_卡进行担保,并担当连带责任,保证人应照实向甲方供应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单位的资信状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三、保证人中途不愿接着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运用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卡失

4、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缘由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四、乙方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接着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接着负有连带保证责任。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保证人(签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债权人_(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_(简称乙方)。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_与甲方间

5、已于_年_月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其次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拖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见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

6、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情愿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付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全部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签字):_连带保证人(乙方)(签字):_ 住址:_住址:_ 身份证统一号码:_身份证统一号码: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保险合同篇2摘要: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应当以矫正因违约方的缘由或者客观状况的改变而

7、导致的利益失衡为导向。本文将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进行探讨。并且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即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应当具有溯及力,维护法律的明确性。关键词: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统一性;溯及力 一、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概述 对于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合同解除后对解除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即实质上就是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主要体现在保险费的返还和保险金的返还上。假如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在保险合同法定解除之后,保险人应当返还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同样地,投保人也应当返还保

8、险人已给付给其的保险金。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是没有溯及力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的理由是合同法理论。合同法规定,对于接着性的合同,原则上应当无溯及力,缘由在于接着性合同已经进行的运用或收益不具有返还性,而保险合同是接着性合同,因此保险合同解除后,是没有溯及力的。1确定说则认为,保险合同解除后应当是有溯及力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虽然是接着性合同,但是它和其他的接着性合同在性质上是明显不同的。对于保险合同,合同解除后溯及力的有无主要涉及的是保险金与保险费的返还问题,保险金与保险费不仅仅是可以返还的,而且,假如不返还对保险合

9、同双方当事人是极大的不公允,也无法保障保险业的正常健康发展。2折中说赞同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当依据合同履行的状况,详细问题详细分析,而不能实行一刀切的方法。还有一些其他的观点,比如认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应当具有溯及力,应当区分是违约责任还是非违约责任等等。 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法理学依据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建立法律制度,总是通过预设违反该制度的法律效果,从而对多种多样的社会生活进行规制。法律为社会生活供应了一般的行为模式,使社会秩序能够得到维护。但是一旦行为人违反了法律为其设置的行为模式,违反了社会安排正义和交换正义时,法律会

10、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管制与矫正,而这种管制与矫正也正好符合正义的要求。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设置,是保险法通过预设当事人违反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时,对保险合同解除后的利益进行安排,以矫正因投保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是因客观状况的改变而导致的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失衡,实现对保险法律关系的规制与维护,实现公允与正义。法定解除制度的设置包含了两个部分,一是行为模式,一是法律效果。其中,法律效果是最为重要的部分,法律效果设置的科学与否,将干脆导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功能的实现与否。法律效果规定地科学,将不仅仅可以矫正并且复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期盼的利益格局,而且可以实现对利益的

11、再次安排,完成对公允的其次次安排。同时,也可以对违反义务一方的投保人进行警戒和惩处,使其在预想违约之前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从而对其行为有肯定的规制。详细来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剥夺所得的利益和进行惩处。从剥夺所得的利益来说,剥夺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利益,换句话说,就是保险人既不用担当保险责任,也不用退还保险费用,而且对于已支付给投保人的保险金,保险人也有权利要求返还。此设计是具有合理性的,缘由在于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过错的行为中获得利益,否则,将严峻的损害社会公允与正义。进一步从风险担当的角度来说,由于投保人没有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

12、利益没有实现,那么由违反合同义务的投保人进行担当这种不利后果,也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允正义,也是最有效率的公允。从进行惩处来说,对投保人进行惩处,就是对投保人的违约行为所实行的措施应当足够的严厉,从而实现对违约方违约的阻挡的客观效果。三、关于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完善建议及理由 现行的保险法就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而是要求详细状况详细分析。我们应当看到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即在加强敏捷说明实力的同时也丢失了法律确定性的特征,这实在是得不偿失。本文认为,我国的保险法应当确立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一体溯及力,即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应当具有溯及力,但是同时也应当留意以下两点:第一、财产保

13、险和人身保险中的非人寿保险(即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和意外损害保险)具有典型的补偿被保险人损害的功能,因为投保人的过错而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可以不返还投保人保险费。保险人不返还投保人的保险费,是作为对违约投保人的警戒和“惩处”,并不是否认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有溯及力。对于人寿保险中的人寿险,理论上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应当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增加,这是因为人的年龄越大,死亡率越大,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应当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呈正比。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人的收入与人的年龄的增长成反比,即人的年龄越大,人的收入实力越低。此时为了解决人的收入实力、保险费用、承保的风险三者之间的冲

14、突,保险人就实行了均衡保险费用的方式去计算保险费用,即将整个保险期间应当缴纳的总保险费用,平均地安排到各个保险期间,这就使得每一期的保险费用都是一样的,从而也就避开了人在年老、低收入的时候缴纳更多的保险费用。这样,在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用高于保险人实际的保险成本的时候,对于那“高出保险成本的”部分费用就“存”了起来,具有了储蓄的性质,对于此部分费用和其产生的利息,就是我们所说的人寿险保单的责任打算金,投保人对此责任打算金是享有权利的。在保险合同生效的期间,由于某种缘由被解除或者是被终止时,保险人应当从保险责任打算金中去除退保手续费用,剩余的退还给投保人。此时保险合同的解除也是具有溯及力的。其次、保险人因为客观状况的改变而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仍旧是有权利收取从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时期间的保险费,这也是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的体现。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具有溯及力,所以保险合同解除之后应当复原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依据“危急担当说”,保险人的义务并不是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先计算,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都有保险义务。保险人对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危急担当,也是免除了投保人很大的经济忧虑和精神忧虑,此与投保人给付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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