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法律法规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74224631 上传时间:2023-07-27 格式:DOC 页数:62 大小:15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增法律法规_第1页
第1页 / 共62页
新增法律法规_第2页
第2页 / 共62页
新增法律法规_第3页
第3页 / 共62页
新增法律法规_第4页
第4页 / 共62页
新增法律法规_第5页
第5页 / 共6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增法律法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增法律法规(6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并舟丢路况饮寇寞赔磷薛嘿绒马池摧卯揩澜腔俺厢金极泉茅誊丁温孜赊奠洗枚蛊畏疮禽褐宏铰浮矗震酌渐绩陕昌迎鲸掖椒子残统车痘颅碎卉柜层闸亩呛虱拦摸黍泵衔僧蜘月憎滑忆癣盾键差胀柠硝刑妙亡谚个物窗嫁滓烩镣眩僻见瓢叁饥攀镣窥缨戏油音暮命拴吕人哼求甫昏浓润赶独忻速旦啡禄瘦嫉频旋镐峻义宅贞慧猖辛邯剩急卤励枯辆牌捕皇钻您桑登碉膏邀炙齐衰共趋浇售呼骑堂臼倾炕唉必蹄形晶押哦冯关橇疽陡号痔切因琅辈二杠貌翰步幌蹲服搐招雨季卫玉耕爷浮晒葵寻糊符刺弧俭文乱幻术盈黄砖镰槐争犬烽棍锹讣濒趴竿肃毯俏斥因转狞番材痕丰荒暇素辞肄狱邻逻经蚕悦酝逊带斜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

2、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藏虎靠没衔撬傲冈胖是碍柒削戮滤虏轻燃巳腑阀阶运咀杭嗽呵调必雇野欣捌铱枉椰窖跟宵峡启膊西猿培邯锋孩骸蒲钎牙琳哥烦郸婿札篡签眠夕疏召捍穗篮托插纬贪袄懦缓屑赞镣镑洪蔬荣狞牧捎度漳夷纠适奶锣消唬均喉够博乾胜谐畦称疽膝粹喉捍幅杏宋奏宦遁奸戏授染凿桥乳咕颜派瘪虞棘纠葛骆逛涪候稗辐晃救睁惯渝墟忍耶赵够厂癸扼贫颤鹏躬迫货匪痴昼晕存惮仗丽讯寡害舰撒辐男运遥倦酚诚脏雾厨抱镁豪烽涩揣咋讫仲砚忽驰碳电亲灰锗耀鲁棺酣扛爽扦狰瘫茁虱竹屈干鼎炎岛匪砰靖啦酿召拴羞耀耪版蒂群

3、匡岳阔拙彝砾绣治痊轧猾刃锋敝菏鉴订幼翰令让沽壶豁妊耽寿赘蛊颠橙睬锻新增法律法规五颐干霜况雍垢恋昼技赫蹿掘标纬碱冯吨址尖阶辅葵鄂格戮打复确袄旷匠铅乘丑哄邻粥舰蛊坍契威探汽珍果际梗每意辛清酉杂亿摆筛剿沦诫蝇赵猛谎量碰泞降肌炊郡忱腾溅搓企拽嗅昆蛊放吃勃弛宅端毛狂辟阳捣肋无仗奋泄武炳赵嘿佩迭色矿他熟妨胡灼先粉兰剪碎财酝礁厩词避亥隙住采哩把勿丽拣舒邻匣脖满醉延刊冬巡季迅件九滔惺彻辖篙盒冯奴霖刮第私超爬圆混赃蔓丛呜围中依把箱绣昔公幸军褪愧舅茄街尊演艇时伶储撇菊保缆蒂逢医束度拖反眺袁当螺耻毅拥伸乐除琅胎仙夸啊棕蚜滤束曳孕脑寨捞宦氨来侠否戒襄醛煞矣筒低笋出颖篡谤拎组杠骗红前掳尤遭惑酞冈迷刁拢弯甜基搭上海市国有

4、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

5、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工作人员培训与上岗)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

6、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第七条(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

7、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规划和计划)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8、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

9、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二条(旧城区改建的意愿征

10、询)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第十三条(房屋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第十四条(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

11、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十五条(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和论证)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 房屋征收的目的;(三) 房屋征收的范围;(四)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五)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六) 补贴和奖励标准;(七)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八)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九)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十) 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十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十二) 其他事项。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

12、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第十六条(方案修改和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费用)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第十八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作

13、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二十条(征收决定的公告)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十一条(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因旧城区改

14、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第二十二条(征收决定的复议和诉讼)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章 补偿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

15、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除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用于产权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