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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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xx第1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已经于xx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部长吕福源xx年一月十三日会议展览公司、展览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举办具有国际规模和影响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鼓励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组织会议展览和专

2、业交流方面的专有技术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促进我国会展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及其授权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审批和管理机关。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可以按规定经营以下业务:(一)在中国境内主办、承办各类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二)在境外举办会议。在境内外举办展览、会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以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按照平

3、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以合资、合作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第六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有主办国际博览会、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经历和业绩。第七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者应向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文件:(一)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书;(二)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合同和章程(以独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仅需报送章程);(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和银行资信证明;(四)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外国

4、投资者已主办过国际博览会、国际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证明文件。第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向申请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九条申请人应自收到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后起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在中国境内主办对经济技术展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中国境内招展参加境外举行的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在境外举办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中外投资者变更、股权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进口展览品,按照海关对进口展览品有关监管办法办理进口手续并进行监管。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会议展览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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