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应了解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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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伙社农村信用合伙社(Rul rditcooera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构成、实行民主管理、重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伙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以其所有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当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重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多种形式的合伙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机构性质 农村信用合伙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

2、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性是以吸取存款为重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重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重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发明过程。 农村信用合伙社又是信用合伙机构,所谓信用合伙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构成的以互助为重要宗旨的合伙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有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局限性的困难,于是就浮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伙社是由

3、农民入股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重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伙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其重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步,根据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多种形式的合伙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机构特点农村信用合伙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重要表目前: 地方性农村合伙社门户网(8张) 1、农民和农村的其她个人集资联合构成,以互助为重要宗旨的合伙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本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

4、。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重要资金来源是合伙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取的存款;贷款重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重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徐徐扩宽放款渠道,目前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伙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伙社的重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多种形式的合伙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编辑本段贷款利率法定利率 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多种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发布、实

5、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定。 合同利率 贷款人根据法定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同谋范畴,经与借款人共同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的某一笔具体贷款的利率。 贷款机构可以在央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基本上有一定的浮动。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范畴比银行更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范畴为0.92.0,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畴为0.7。编辑本段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伙社管理规定 (银发197390号197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伙社(如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

6、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增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重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伙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以其所有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当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是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农户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农村信用社职工应当是农村信用社社员。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当风险和

7、民事责任。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根据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善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本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持资产负债比例的合理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努力规避金融风险。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农村信用社应当向所在县(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如下简称县联社)入股,并接受县联社的管理。农村信用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要按照以便社员、经济核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立。农村

8、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 分社、储蓄所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当。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和储蓄所必须以所在乡镇、集镇、村名称命名。 第九条设立农村信用社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社员一般不少于五百个; (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有具有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合,安全防备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本条第二、第三款数额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合适调节,报总行备案。 第十条设立农村信用社,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本

9、地县(市)支行提交下列文献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农村信用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畴等);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她文献、资料。 第十一条设立农村信用社,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发起社员名单及出资额; (五)符合规定的营业场合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献和安全防备措施、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供的其她资料。 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之日起满半年,仍不具有申请开业条件的,自动失去

10、筹建资格,且半年内不得再提出筹建申请。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筹建完毕,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业。其审批程序是: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初审,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复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审批程序如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一)变改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营业场合; (四)调节业务范畴; (五)变更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 (六)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的分社、储

11、蓄所的设立、撤并,由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批准,并颁发或注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的设立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三章股权设立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的注册资本金是农村信用社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农村信用社公积金转增形成的资本总额。 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所有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农村信用社股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 农村信用社现存股份需重新登记、确认。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印制股票,只发记名式股金证书,作为入股者所有权凭证和分红根据。股金证书应载明认缴股金数额及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

12、第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社员持有的股本金,经向本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社员,经本社理事会批准后,可以退股。年终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农村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本社社员代表构成。选举社员代表时每个社员一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觉得必要,可随时召开;经一半以上的社员代表建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建议,也可临时召开。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农村信用社章程; (二)选举或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

13、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事项作出决策; (六)决定其她重大事项。 章程的修改,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她议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一半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名以上(奇数)理事构成。理事均由社员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似。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

14、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策;(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审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筹划; (五)聘任和解雇农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六)审议农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报告;(七)批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批准农村信用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方案;(九)拟定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定农村信用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筹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她职权。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要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她议案必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一半

15、以上多数通过。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县联社提名,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是农村信用社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奇数)监事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同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应有社员代表、职工代表构成。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农村信用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对理事会决策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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