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篇)2022年劳动合同集合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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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劳动合同集合7篇 劳动合同 篇1一、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二、 如何定义劳动合同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里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间,在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经

2、常讲一些单纯约定工资的一些备忘录或者证明,还有一些入职的邀请函,确认函等经过一定处理后当作劳动合同来处理,以规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单方合同”问题。这个就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和庭审经验,认真具体分析,利用举证原则,法律知识,来揭穿单位的抗辩理由。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三、“双倍工资”支持多长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

3、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实践中,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法院判决不一,有支持多余11个月的,西城区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个月未签合同该如何主张双倍工资呢?当然也有救济手段,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给开个不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诉。综上所述,双倍工资是没有期限的限制的,只是支付的方式不同而已。四、“双倍工资”该怎么计算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

4、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五、“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六、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

5、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劳动者可获补偿好多劳动者咨询,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通知不续签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是合同到期使合同终止,所以单位没有过错,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到底能不能得到补偿呢?答案是肯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

6、同的;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劳动合同 篇2案情简介:20_年1月20日,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某项目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_年1月20日至20_年2月28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安排刘某任职项目经理,从事项目协调工作。公司可因工作需要,调整刘某工作岗位,每月工资均为税前5000元。20_年12月3日,公司总经理侯某突然发出通知,决定免除刘某项目经理职务,并将其调整为行政专员,当日即到新岗位报到。自20_年12月4日,刘某每月工资调整为税前2500元

7、。这一调动后,使得刘某每月工资只有原有的50%。20_年1月20日,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原职务并补足工资差额。公司认为,对刘某岗位的调整系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体现,并且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公司可因工作需要,调整刘某工作岗位。 申请人请求:1.撤销公司对刘某岗位擅自调整的决定;2.公司补发因擅自调整岗位造成的工资差额。处理结果:1.撤销公司于20_年12月3日作出的对刘某岗位的调整的决定;2.按照项目经理岗位工资向刘某补齐工资差额。争议焦点: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评析: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的规定:关于用

8、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司法系统对劳动者岗位调整也做了约束性规定,对仲裁机构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指导借鉴意义。如20_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规定:法院对于劳动合同中有关单位可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原则上可予认可,但为防止单位用人权的滥用(如报复员工、逼迫员工

9、辞职等),单位调整员工岗位必须具有充分合理性,即单位应对其调整员工岗位行为的“充分合理性”向法庭充分举证,否则法庭将不予支持。从而对企业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做了限制。江苏省高院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等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岗位;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3.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前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根

10、据自身需要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方式,但用人单位不能滥用用工权,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当对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及工资报酬等方面综合考虑,不得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限度,造成劳动者收入、地位明显降低的调整或无视劳动者本身专业知识的调整。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整岗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整岗位具有充分合理性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按照一般法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的调整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必须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用人单位应

11、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行为的“合理性”负充分举证责任,否则对因此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启示与思考: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为岗位变动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劳资双方处于一种处于谈判状态,地位平等,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经确定即对劳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然而,在劳动合同订立后,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更多的是人身关系的隶属性,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一定的指挥监督权。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基于自己的优势地位和对员工的指挥监督权,单方对员工的岗位变动作出安排。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特别是工作岗位的情况非常多见。那么双方变更工作岗位具体应当

12、基于一种什么样的原则,成为解决此类争议的关键。(一)工作岗位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二)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能否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单方变更呢?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单方变更,但这种单方变更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然而哪些变动具有充分合理性,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不同的认识,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裁判

13、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实际上用人单位是被赋予了一定的单方变更权,在这两种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则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劳动合同 篇3编号:职工姓名:单位:某某市印刷厂根据吉林省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和我厂

14、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某某市印刷厂法人代表与共同协商,双方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其内容如下:一、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个月。二、试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年个月。一、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1.本厂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2.铅印、商标车间生产岗位实行常年两班制生产,华泰造纸厂实行三班连转制,其他工种实行一班制生产,但遇到紧急任务时,本厂可以组织加班加点,并支付合理加班费。3.铸字、拣字、排版、纸型、铅版、照相制版等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工种,均有通风排气等防护措施,并享受相应劳动保护。4.除排版、装订外基本上都是机械化、半自动化操作。5.本厂根据生产

15、、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职工提供必需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有权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及我厂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义务:1.对职工要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社会治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等教育。2.对职工要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3.加强劳动安全与保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4.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三、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权利: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政治荣誉、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的待遇。义务: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技术水平。2.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和有关政策及厂内各项规章制度。4.爱护公共财产、机械设备、生产工具,节约原材料、能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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