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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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_省兴永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提高一线教师的待遇,缩小与可比学校教师的待遇差距,留住、吸引优秀教师,重点奖励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教师以及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特困教师和困难学生等,提高兴永一中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推动兴永教育事业发展。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兴永一中校友和社会自愿赞助。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兴永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兴永县第一中学。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兴永县_。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2、(一)接受兴永一中校友、政府、_及其他个人提供的资金、财产捐赠;(二)奖励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教师;(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四)资助特困教师;(五)资助困难学生;(六)发放一线教师津贴,以提高一线教师的待遇,留住、吸引优秀教师;(七)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第三章_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热心基金_从事的公益事业,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志愿服务于理事会;(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并享有较高个人声望;(三)能够尽职尽责,确保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

3、,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四)廉洁自律,办事公道;(五)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和协调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_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_成立换届领导小组,_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_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_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4、四)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审议通过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

5、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_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_,

6、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_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_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

7、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好,热心基金会事业;(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8、;(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_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

9、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_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辅助执行;(三)敦促理事善尽职守;(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六)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七)执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

10、,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会各项重大工作。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所有决议,_实施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三)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四)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

11、保值增值;(五)向理事会推荐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由理事会决定,组成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凝聚机构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精神;(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与理事沟通,配合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实现机构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兴永一中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机构活动,鼓励其对机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及其

12、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聘请。(二)理事会可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一)兴永一中校友捐赠(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_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政府资助或拨款;(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

13、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奖励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教师;(二)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三)资助特困教师;(四)资助困难学生;(五)发放一线教师津贴;(六)本基金会的日常运转费用;(七)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接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活动;(二)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非常规类即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投资活动。(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

14、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5%。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

15、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_月_日至_月_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_月_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_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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